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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人制度的确立,法人在商品经济中所具有的独立经济实体的地位得到了确认.法人在参与社会活动时,由于法人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矛盾,因而法人就可能在其经济活动中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危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从而进行经济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法人大量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和少量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同步进入社会领域,尤其在经济犯罪领域,由法人实施违法犯罪的现象还比较严重,而且危害社会的程度很大.为了遏制法人犯罪,国家立法机关已通过立法肯定了法人能够成为某些经济犯罪的主体.不过我国现行刑法典是以自然人犯罪为本位的,传统的刑法理论也是以此为对象的.法人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固然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然而法人犯罪从构成的结构到实现刑事责任的方法毕竟都不同于自然人,因此有必要对法人犯罪的独特构成内容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2.
<正>一辆轿车在路边南侧停车,乘坐在后排的被告人王某打开后排左侧车门欲下车,此时被害人袁某骑电动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撞到该车后排左侧车门上,袁某摔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死于严重颅脑损伤;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首先,在主体方面,被告人王某是交通肇事罪的适格主体。《刑法》第133条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作出特殊限定,而根据《最高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因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导致的公共安全、公众人身伤害事件屡有发生,有的当事人被以交通肇事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则被上升到以危害公共安全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人究竟适用何种处罚成为媒体、公众关注的话题。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4.
值日警官     
秩序问:2012年2月20日,李某在某酒店门前停车场发生事故,经民警调查,李某发生事故时有醉酒后驾驶的行为,李某以停车场不属于道路为由,提出不能追究其醉酒驾驶刑事责任的申辩,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条规定明确了停车场的道路属性,因此,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闫春雷  相似文献   

5.
出了交通事故以后,郭某不积极救助,接受处理,反而逃逸。而妹妹明知哥哥郭某交通肇事逃逸,却到公安局报假案并唆使他人作伪证,近日,兄妹俩双双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刑。2012年6月10日,被告人郭某无证驾驶妹妹的燃油助力车去高速公路出口处接人,遇被害人谢某骑自行车在该路段同向行驶,发生追尾相撞,造成谢某和郭某二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相似文献   

6.
[案例] 某日晚,黄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相撞.经鉴定,黄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3毫克/100毫升.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后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定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务中频发的激发杀人案件引起刑法界的关注和侧目,对激愤杀人的量刑和定罪模式更是观点各异,但通说认为激愤杀人的特殊构成要件——被害人的不当言行是导致激愤杀人的起因,因此对激愤杀人行为人予以从轻处罚。激愤包含"义愤"和"愤恨"两种情形,给予"一刀切"的刑法规制办法不符合罪行均衡原则。生命法益的贵重以及行为人完整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决定了并非所有激愤杀人都应当从轻处罚。因此,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进行指导,并参考激情杀人审判实例,应该是激愤杀人刑法规制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8.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以及其他交通设施,对该罪犯罪对象的认识在理论上有一些不同的看法;该罪的危害行为表现为破坏行为,盗窃交通设施是一种常见的破坏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定性;该罪可以在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危害结果发生之前成立中止。  相似文献   

9.
在对船舶连续违法排污案件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依据《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对虽在形式上符合多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但性质相同的船舶连续违法排污行为认定为"同一违法行为",按一罚处理。  相似文献   

10.
嫖宿幼女罪是我国97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关于此罪的设定有很多疑问,从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否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护的法益是否明确,行为人主观状态和犯罪客观要件的构成标准诸方面来分析,笔者认为此罪不应单独成罪,而应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行为归于一罪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1.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载超速驾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行为方式,同时将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纳入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为全面规制危险驾驶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新增规定中的"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过"等词语在认定过程中均存在一定模糊性,有必要厘清其涵射范围,因此文章主要以《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为出发点,对危险驾驶罪新增入罪情节和新增主体的理解和适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2.
犯罪构成作为刑法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是罪刑法定原则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采用了与德、日及英关不同的综合式的模式,将犯罪构成作为评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但在实践中这一标准因为《刑法》第13条的但书及排除违法性事由出现了例外,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犯罪客体要件存在漏洞,将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作为了客体要件。为了将这些例外情形纳入到犯罪构成中,应该对我国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出罪的相关规定再次将"但书"能否用于具体行为出罪问题推至风口浪尖。鉴于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饱受争议所带来的出罪正义、司法实践现状的需要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出罪可谓必要。选择在判决书中写明"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后半段之‘但书’"直接对具体行为出罪的确存在理论上的悖论,但是采用"但书"条款精神的思路与原理,在司法实践操作中直接以"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论证予以出罪则可化解。  相似文献   

14.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飙车”行为已经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情节恶劣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然而,随之而来就有三个问题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面前。一是如何界定“情节恶劣”?这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侦查阶段需要把握的关键点,也是法院区别罪与非罪的标准;二是如果“飙车”行为达不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构不成犯罪,是否就不再追究行政责任?三是如果要追究行政责任,应当按照什么规定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其进行了修订,体现了刑法对社会风险的应对。而风险刑法对传统刑法提出了挑战,其本身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为了应对社会风险,有必要对传统刑法进行合理的变革,但传统刑法蕴含的自由、正义、谦抑等价值理念不能摒弃。现阶段,应当秉承传统刑法基本价值理念,借鉴、吸收风险刑法理论的有益成分,弥补传统刑法在应对社会风险上的不足,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相似文献   

16.
司法解释将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阻却违法性与阻却有责性等情形都作为但书规定的具体化内容予以规定;审判实践在此之外,更是将但书条款作为疏导个案法感情或者实现量刑需要而操作的手段。《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适用已经泛滥值得警惕,需要探索但书规定的统一的使用标准与原理。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试图规范但书规定的适用,由于无法妥处但书规定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使得教义学原理的探寻在宏观结构上难以成立。在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下,根据但书规定的法文表述、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的不足、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合理及其与但书规定的互补性,可以将但书规定视作提示违法阻却事由存在的注意性规定,以保证但书规定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得以规范。  相似文献   

17.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在对车辆事故型“碰瓷”行为事实的理解方法上存在误区,其对车辆事故型“碰瓷”行为一概以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在规范与实践层面均存在不合理之处。对该类犯罪进行定性,应当在甄别前后行为性质的基础上,把握行为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对前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等,后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诈骗类犯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抢夺罪或抢劫罪等,进而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18.
妨害安全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构成要件理解不一以及逐渐滥用的趋势。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危险犯形态应坚守具体危险犯。在此前提下,应当围绕“危及公共安全”进行综合、全面地判断。首先通过危险的样态进行形式判断,再考察有无实质的危险作为补充判断。通过“双层筛查机制”可以合理限缩本罪的适用。若妨害驾驶行为的危险超越了“危及”的程度,达到了“危害”的程度,则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本罪的“暴力”应从广义上理解,单纯的言语辱骂、威胁不能认定为本罪的暴力。本罪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应绝对排除小型出租车,小型出租车同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只有当公共交通工具完全静止,且发动机已停止运作的情况下,才不属于“行驶中”。本罪的行为地点不限于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在车辆外同样可以构成本罪,因此,本罪第一款的规定并非是真正身份犯。  相似文献   

19.
2006年5月1日,福建省长汀县俞其水驾驶厢式货车搭乘俞某往城郊行驶,途中俞其水感到刹车系统失控,乘员俞某慌忙跳车,而车辆因超载右侧翻,正好压住刚跳下车的俞某,使其当场死亡。交警认定俞其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俞其水主动投案,在交警的主持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7月28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俞其水驾驶超载机动车上路行驶,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俞其水犯罪后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可认为其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遂…  相似文献   

20.
《中国道路运输》2008,(6):48-48
我们在路检路查中发现,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未取得从业资格。对该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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