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7 毫秒
1.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法律思考与创新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 农地所有权主体模糊 ,所有权代表不清和权能界限不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 10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 (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同时 ,《宪法》、《民法通则》也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都没有明确指出主体是那一级 ,乡、村、村民小组抑或集体经济组织。随之 ,主…  相似文献   

2.
现行制度框架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及其困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比较复杂《,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相应的行使主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目前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制度是历史的产物。人民公社时期,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实行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生…  相似文献   

3.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系统地理解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发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的新规定,对目前我国农村正在进行的发包承包经营活动十分重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发包方有三种情况:第一,土地依法属于村级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第二,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县级…  相似文献   

4.
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喻文莉 《农村经济》2002,(12):25-27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流弊及其经济分析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对此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农民集体如何定位 ?我们无法从现行法律中寻找到准确的答案。民法通则规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的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可以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农业法》第 11条在重述上述规定后 ,又补充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可…  相似文献   

5.
现行法律体系对农村土地产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实质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民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相似文献   

6.
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民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与完善张燕飞,陈平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相似文献   

8.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然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既说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同时也说明土地所有权既不能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间流转,也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因此要盘活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就必须创新土地流转方式,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  相似文献   

9.
如何公平分配征地补偿利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土地征用制度中,对土地征用补偿和土地收益分配不公平主要表现为:土地产权不明,导致土地收益分配不明确。虽然法律规定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但是,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界定模糊,对“集体”具体指哪一级哪个组织,缺乏相关法律范。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农集体经济组织,三者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权代表。然而,村民小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财,土地所有权由谁来行使?乡(镇)政府是国家机关,而不是集经济组织,谁代表乡(镇)行使乡(镇)集体所有权?由于集体土所有权主体的模糊,权属不明,导致不…  相似文献   

10.
正对现行《农村土地管理法》提出修改建议,一是严格规定政府的征地行为只限于公益性用地范围;二是允许城市的土地保留集体所有权;三是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农民行使所有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  相似文献   

11.
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最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内容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三资"属于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  相似文献   

12.
农村集体土地资源是国家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是保障农业农村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物质基础。必须把它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一、昆山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现状及特点根据我国《宪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相似文献   

13.
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向全市20个乡(镇)、243个村(涉农社区)、2347个村民小组颁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于破天荒地拥有了市场主体身份.  相似文献   

14.
关于经济发达地区培育和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全国人大第九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相似文献   

15.
浅谈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宪法》第 11条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宪法》赋予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是谁呢 ?196 1年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草案 )》规定 :包括土地在内的农村集体资产都属于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改革开放后 ,国家再次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 (包括土地 )属于乡(镇 )、村、社三级所有 ,社为基础的所有权制度。乡(镇 )、村、…  相似文献   

16.
村民自治,就是国家授权于农民,让其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它是农村基层人民的自治。是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自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及试行以来,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该法颁布的十多年中,农民真的实行了自治了吗?真正达到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了吗?为了了解农村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发展情况,我们对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的三个乡(镇)的农民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涉及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17.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仍存在着计划经济的影子,在对集体土地的政策上,强烈损害着广大农民的利益。在计划经济下,除农民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外,一切非农建设,无论是工业、商业、交通、房地产开发,还是城镇公益及基础设施建设,都是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因此都可以视为“公共利益”需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相似文献   

18.
村账乡管值得注意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村账乡(镇、街)代管是继村会计集体办公、村会计委派制之后,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又一新的改革模式。它的优势在于:一是节约人力资源;二是规范会计行为;三是强化财务监管。但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坚持好一条原则,解决好两个问题,处理好三个关系。一、坚持“谁有、谁用、谁管”的原则。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村民集体所有,无论谁代管都不能改变其产权,不得占用资产,不可挪用资金,要切实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不受侵犯。二、解决好两个问题1.与原村账移交衔接的问题。鉴于目前农村财务管理较为混乱,表现为:①村集体资产未及时入账或早已灭…  相似文献   

19.
<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是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农民群众非常关心的一个大问题。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在新形势、新阶段、新情况下,如何管好、用好农村"三资"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作为巩固农村基层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多措并举,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村集体"三资"属于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  相似文献   

20.
根据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制定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农民应当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是指:农民除缴纳农业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包括村民小组)提留、乡(包括镇)统筹费、劳务(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其他费用。 另据条例规定,农民承担费用的标准为:农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标准是以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