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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但各地将征收安置房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管理,安置房为有限产权,被征收人权利无法保障。本文通过对征收安置房与保障性住房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将征收安置房纳入保障性住房范畴的弊端,建议将两者分开管理,包括建设主体、建设计划、土地供应、产权限制、使用管理等方面,分别制定不同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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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颁布施行。其中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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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颁布施行。其中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第5条第1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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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带有强制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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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征收强制执行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于规范征收司法强制执行、实现公共利益、保障征收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征收强制执行是指被征收人不履行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搬迁义务的行为。笔者在指导地方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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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征收强制执行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于规范征收司法强制执行、实现公共利益、保障征收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征收强制执行是指被征收人不履行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搬迁义务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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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系政府行为,征收补偿协议系政府职能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解决征收补偿问题的法律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显然,<征收条例>回避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征收补偿协议的定性.为了应对征收补偿实务的迫切需要,有必要对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签订、效力、违约责任、司法救济、强制执行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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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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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系政府行为,征收补偿协议系政府职能部门与被征收入签订的、解决征收补偿问题的法律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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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土地出让金步步攀高,地方政府对于一些污染高、能耗高、纳税低的企业通过旧厂房改造征收淘汰出局。这样就难以回避旧厂房征收补偿的内容和原则,处理不好将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本文围绕该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以期对地方政府破解旧厂房改造征收补偿难题有所裨益。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这里的“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是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条例》同时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可以通过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该予以补偿。可见,对于企业旧厂房的征收补偿,同样应该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相似文献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这里的“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是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条例》同时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可以通过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该予以补偿。可见,对于企业旧厂房的征收补偿,同样应该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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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今年初实施后,住建部日前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从房屋征收补偿综合考虑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到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政府部门指定,到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办法》充分体现了对房屋产权人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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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长期拖延的征收项目又重新启动时,不改变评估价值时点,会产生补偿不充分;改变评估价值时点,涉嫌与征收法规规定相违背。从征收法规立法精神、规章明确评估价值时点的前提、产权调换价值时点关联性以及征收人委托评估的动机、结合过去拆迁体制作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应当以决定重新启动房屋征收补偿之日为评估价值时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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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对有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因素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先期防范和先期治理,做到关口前移、预防为先。《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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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此条,在实际操作中我省在拆迁管理条例中作了如下规定:拆迁租赁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补偿金额中相当于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补偿给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补偿给房屋承租人,被拆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