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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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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是实践中投保人时有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向保险人虚假陈述或隐瞒实情,构成对保险人的欺诈.对该欺诈情形,保险法从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角度,规定了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对于欺诈,民法以及合同法同时赋予了相对方以撤销权,而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殊法,并未明确规定保险人在投保人欺诈时是否享有合同撤销权.对于该问题,司法实践认识不一,理论研究也莫衷一是.  相似文献   

2.
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由来已久,早在1906年,海上运输和贸易十分发达的英国就在其《海上保险法》中对保险合同双方的告知义务做出了规定。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即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保险人依法、如实向投保人告诉、  相似文献   

3.
一、关于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制度的一些思考 1995年,伴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该法第16条和第17条分别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02年,旧《保险法》修正时,上述法律条文被重新安排为第17条和第18条,但在文字表述上未作修改.  相似文献   

4.
一、信用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关键 1、诚信是保险合同的基本要求.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要求比任何合同都更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也有相应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于保险活动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息极度不透明,保险人必须要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去如实解释保险条款内容,提醒投保人、被保险人注意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的范围以及自身的义务,决不能为了自己一方的利益,利用自身的专业性去误导、欺骗广大投保人.反之,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也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真实风险情况,以便保险人准确地评估标的风险,保证其经营的稳健和承担社会责任的长期性.  相似文献   

5.
告知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程序,是《保险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规定的合同双方的法定义务。告知义务人的主体原则上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也应成为如实告知义务人,存在争议,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不会产生这个问题。但是,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属不同人时,上述问题就有讨论的必要。另外,诚信义务禁止任何一方隐瞒其单方面所知道的信息,因此,保险人也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6.
告知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程序,是《保险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规定的合同双方的法定义务。告知义务人的主体原则上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也应成为如实告知义务人,存在争议,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不会产生这个问题。但是,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分属不同人时,上述问题就有讨论的必要。另外,诚信义务禁止任何一方隐瞒其单方面所知道的信息,因此,保险人也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7.
王庆 《乡镇企业科技》2010,(30):235-236
我国的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是两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辩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此条款有利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是两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辩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此条款有利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祝宇娇 《中外企业家》2009,(4X):114-115
在保险活动中,需要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负有告知义务,使得保险人可以借此判断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从告知义务人的范围、告知义务履行的时间与方式、应告知事项、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等五方面分析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的现行立法,并探讨理顺《保险法》告知义务立法的方案。  相似文献   

10.
保险法理论中通常要求保险合同双方遵守更大的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这一规定的增加解决了一些保险纠纷问题,但是由于其规定尚有不足,使得一些保险纠纷仍然得不到解决,本文从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履行方式、履行时间等几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实践中,保险人往往寄希望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不发生保险事故,从而获得保险费利润,因而很少主动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不过,<险法>规定保险人有合同解除权,但是我国<保险法>第36条关于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要求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本文以后统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之保险合同的解除规定存在许多缺陷,笔者在此发表些拙见同<保险法>的研究同人商榷.  相似文献   

12.
告知义务,又称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于订立合同时,就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出如实陈述、说明的义务.保险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多少取决于保险人对其承保危险的正确估计和判断;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危险,同样也取决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正确估计和判断;即使保险人同意承保风险,仍然有必要在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范围内,能够依照其对风险的判断采取控制风险发生的措施.如实告知义务就是为实现这些目的而设计的制度.  相似文献   

13.
法律     
保险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吗?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在一般情况之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开始生效。  相似文献   

14.
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就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的过程,保险合同成立之后,投保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的义务则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基于保险合同的双务有偿以及诺成性质,当投保人延迟交付保险费时,保险人一般仍需要履行其对价义务,但当事人已做出某些约定时除外。  相似文献   

15.
保险标的物的风险处于不断变化中,而在保险合同缔结时的预期风险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会出现较大差异。加上保险合同又是继续性合同,如果危险严重超出缔约时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程度,势必加重保险人义务,破坏原有对价平衡。所以当保险标的物的变化严重增加时,保险法规定了相对人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使保险人有机会对危险增加的事实情况重新做出正确评估,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以何种条件继续承保,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风险。然而,我国保险法对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规定过于简单,实务操作中不免存在问题。本文讨论了保险法中危险增加时通知义务的具体适用情况,界定了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性质、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及法律后果等问题,对新保险法中危险增加时通知义务的适用做了较为深入的讨论。  相似文献   

16.
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存在着缺陷和不足,本文就我国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履行时间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一个较为明确和详细的阐述。  相似文献   

17.
作为一种商业性金融服务,保险日益具有个人消费特性。保险产品的技术构成条款相当复杂,而保险合同恰恰又是典型的定式合同。是故保险服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益愈突出。对此,保险合同法应当在保险人说明义务、投保人告知义务、合同内容控制、合同解释等几方面有所因应。  相似文献   

18.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保单日渐替代纸质保单成为约束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载体,但在电子保单的销售过程中,全网络化的销售模式使得传统销售模式下的面对面履行说明义务的方式无法直接介入,从而为保险人履行保险法规定之说明义务带来一定障碍。如何在电子保单的销售模式下合法地履行说明义务,避免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将是保险公司在进一步拓展其保险电子商务业务时必须面对的难题。  相似文献   

19.
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否意味着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合同权益还有保障吗?下面这则案例值得我们思考。案情简介1995年10月,甲保险公司为本单位6名女职工(包括原告王某之妻陈某)投保妇科癌病普查保险,投保人  相似文献   

20.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或不可抗辩规则,基本内容是: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成立之日或者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而解除保险合同。该条款完善了我国《保险法》,但依然存在不足和问题。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阐明了不可抗辩条款与保险欺诈、合同撤销权的关系,指出三者的冲突和适用的问题,针对它们的冲突和适用,国内外立法和学者的观点不一。基于我国的现状和基本国情,保险欺诈和合同撤销权均不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现《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有哪些问题存在,如适用时间不明确、适用范围笼统、未设置适用的例外情形等问题,在这些问题上国外立法相对完备,我国学者也对其阐述观点,应该规定明确的适用时间和适用范围,设置例外情形,对以后《保险法》的修改提供借鉴。第四部分为弥补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上明确适用时间和适用范围,学习借鉴国外保险法设置适用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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