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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持有“天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的裤子、第18类的手提包,使用在裤子上的“天牧”商标于2004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B,于2007年在销售商C处购买了标有“天牧”商标的手提包一个,上面注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嗣后B经查询得知,使用在手提包上的“天牧”商标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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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些年来,有关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已经引起国内各界的关注。2004年11月12日,未注册商标“小肥羊"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就曾经引起过争议和广泛地讨论。作为“小肥羊”这样一个未注册商标,通过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应该说是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的一个进步,其意义是可圈可点的,在我国开创了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先河,证实了在我国未注册商标不仅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具备驰名商标条件的还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已经成为现实。这一点已经在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学术界广泛达成共识。事隔两年,又一个未注册商标“酸酸乳”再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所不同之处在于,这次不是通过行政机关,而是通过法院首次将一个未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同样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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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案件处理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不满足驰名商标保护条件或普通商标足以保护的,就没有对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进行法律确认的必要。已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保护,一般无需认定商标是否驰名,除非针对恶意注册超过5年的在后商标。“按需认定”原则旨在服务驰名商标保护,防止驰名商标认定“异化”,增强驰名商标认定的正当性和公信力。但是,将驰名事实单纯作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按需认定”限缩成侵权行为成立判定之“需”,容易不合理地减损已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法律效果,违背驰名商标保护意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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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通过案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可以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的规定.但仅限于是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而不包括商标异议案件和评审案件。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是这样解释的:异议案件和评审案件因已有法定的司法审查程序,不再就该问题作重复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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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证据认定是一个可以从多角度、多层面讨论的问题,本文要探讨的是在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考察商标是否符合公众知晓程度、使用宣传情况、受保护记录等要求时,商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所采信证据的范围,是囿于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的相关证据,还是可以一并采信与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显著特征相同、并由同一主体注册或使用的商标的相关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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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商标法》第三次修正,并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去掉了长期扣在“驰名商标”头上的“光环”,使其得以正本清源,回归本质。 为使“驰名商标”得以回归,先要弄清其来龙去脉。“驰名商标”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英文为“Well-KnownMarks”,原意为“众所周知的商标”,其产生的原因是:由于该商标不仅被本行业或相关公众所知晓,而且被其他行业和大众所周知。,“驰名商标”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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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永和”豆浆商标纠纷的官司,倍受各界关注。最近,“永和”商标又被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有报道称,这是给“永和”增加了一块“金字招牌”。那么“永和”是不是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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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壹枝笔”商标侵权案件,认定原告青岛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壹枝笔”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成立;被告青岛联智广告有限公司使用与原告“壹枝笔”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壹枝笔”商标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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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一公布,社会各界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新规定关注度高,争论大。如:“驰名商标是事实,为什么事实不能广告天下”、“驰名商标不如质量好”、“驰名商标不如口碑好”等等见诸报端。下面笔者谈谈对贯彻《商标法》驰名商标保护新规定的看法。 一.全面学习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的新规定 (一)学习新规定的内容 《商标法》(第三次修正)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新增加第十三条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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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首先提出了驰名商标的概念,要求对驰名商标予以更高程度的保护。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中的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并在条文表述中有意识地回避了认定机关,突破了《巴黎公约》中由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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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知名程度的不同,商标可分为普通商标、尚未驰名的著名商标(此处指一般意义上的较知名的商标,非指各省认定的著名商标)以及驰名商标。商标的知名度不同,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也不同。相对于普通商标而言,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享受某种程度的特别保护,用以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承载的巨大商誉,打击故意或恶意搭乘便车的不诚信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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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驰名商标认定和审议办法》新规定,根据该规定,驰名商标将从企业的一种荣誉转变成一种法律保护手段,不再由国家组织批量评比认定。国家对驰名商标采取“个案认定”和“被动保护”原则,如企业原来没有驰名商标的称号,但当其商标被抢注、复制、模仿或被登记成企业名称时,都可以出示相关证明,向商标局申请认定自己为驰名商标,撤消侵权方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驰名商标批量评定的历史已经成为过去。对服装业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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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针对《清华早读》图书和音像制品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清华大学在第41类教育服务上注册的“清华”商标为驰名商标。事隔一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在“清华智慧”商标异议案件中再次认定“清华”商标为驰名商标。[1]我国公立高校第一个驰名商标自此诞生。一石激起千层浪,由此引发讨论中不乏质疑:清华大学作为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其申请注册的“清华”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否合适?清华大学驰名的是高校名称,还是其商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