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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为了促进电信服务的规范性,信息产业部于2004年10月发布了《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肯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签订的各类服务协议,对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通知》指出:在服务协议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此可能引发服务纠纷和侵权事件的发生。笔者认为,《通知》对增加电信服务的透明度,保障电信消费者权益,特别是在抑制“霸王条款”方面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下面依照合同法理论,就《通知》的有关内容作简要评述,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2.
<正>电话销售是通信运营商推广资费套餐,开发新用户的重要方式,其成功率高低取决于话务员的专业程度、销售技巧等多种因素。规范化:严格依法销售政策法规是规范运营商电话销售的法律依据和执行依据。按照《关于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诉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要求,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不能提供用户自主订制的证据,则判定为违规订制;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服务规范》和《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用户申请包月类和订阅类信息服务业务,需要进行“二次确认”:通信商在收到用户服务申请后,  相似文献   

3.
《电信服务规范》正式施施日前,信息产业部发布《电信服务规范》,自2005年4月20日起实施。《电信服务规范》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电信服务工作。——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向社会通报本企业服务质量状况。——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和服务范围等内容,并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电信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并采取有效措施,为用户交费和查询费用提供方便…  相似文献   

4.
通信政策信息Communica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2004.08 信息产业部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委托其它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 (二)代理商不是独立的电信业务经营主体,其  相似文献   

5.
信息盘点     
通信政策信息 信息产业部 规范合资经营电信业务行为 日前,信息产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了规范合资经营电信业务行为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是: (一)经营电信业务必须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否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持证单位成立的合资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应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经营电信业务时,应单独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持证单位在合资公司中直接控股51%或51%以上时,合资公司应由持证单位将合资公司的有关情况报发证部门(信息产业部或各省、区、…  相似文献   

6.
《中国电信业》2005,(3):12-13
针对一段时期以来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不对等协议”、“移动短信陷阱”、“电话卡余额作废”等电信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信息产业部出台治理指导意见,要求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着力解决与用户经济利益直接挂钩的突出事件,同时要求各通信管理局加大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维护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为了向用户提供经济便捷、优质高效的电信服务,电信行业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通信需求。近期,随着社会舆论监督力度的加强,电信服务问题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和用户投诉的焦点,其中对“不对等协议”、“移动短信陷阱”、“电话卡余额作废”等电信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反响尤为强烈。为此,部出台指导意见,要求相关企业继续深化对“不对等协议”的整治工作,清理忽视用户合法权益的业务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各项规定,做到公平无歧视、准确全面、简单明了。继续巩固去年对“短信陷阱”治理的成果,规范各类电信业务宣传和服务提供流程,进一步完善业务管理平台和支撑系统,确保各项规范性要求得以落实。建立通畅的服务退出渠道,用户申请暂停或终止某项特定的服务时,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退出门槛。  相似文献   

7.
随着电信业的发展,电信资费从政府定价逐步演变为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信息产业部于2004年6月颁布的20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2005年8月颁布的408号文件(《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是推进电信资费改革的主要依据。  相似文献   

8.
情报参考     
信息产业部规范移动短信息服务市场秩序信息产业部日前发出通知,对用户反映强烈的短信服务问题作出规范。通知发送各地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通及相关信息服务提供单位。通知规定:——各移动通信企业应当与已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合作提供移动短信服务,不得为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接入服务。自通知  相似文献   

9.
《中国电信业》2007,(2):73-73
近日,信息产业部与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联合通知》,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的建设行为,减少重复建设,维护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规范电信运营企业、房地产开发商在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设施建设行为。  相似文献   

10.
信息盘点     
通信政策信息信息产业部要求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行为为进一步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行为,信息产业部下发通知,就相关工作做出安排部署。通知要求:(1)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应尽快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并向社会公布。要采取必要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举报,社会各类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及时举报非法经营活动。(2)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和各企业要认真做好查处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的工作。对消极懈怠甚至对举报的问题隐瞒不报、姑息纵容的,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信息产业部决定取消选号费信息产业部…  相似文献   

11.
信息产业部发出通知 整治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市场 为进一步规范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行为,净化电话信息服务的信息内容,信息产业部发出《关于整治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市场的通知》。《通知》强调,电话信息台不得采集、编辑、制作、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相似文献   

12.
《中国电信业》2006,(11):75-75
近日,中国电信按照信息产业部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要求,积极部署业务宣传、用户告知、技术支撑、服务保障等工作,加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管理,努力净化移动信息服务市场消费环境。  相似文献   

13.
主管     
信产部:谁经营谁负责治理不良短信信息产业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在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积极提供相关支撑服务的同时,认真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网络运营商所应承担的信息安全保障责任。通知要求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要加强对移动通信网络的接入管理,严禁为无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者提供接入服务。完善移动通信网络的接入和传输管理流程与工作制度,对所接入的信息服务业务应事先进行信息内容审核。要设立专门的用户不良信息投诉受理平台,对用户所反映的问题立即核实,对情况属实的,…  相似文献   

14.
信息产业部重申网间互联有关规定日前,信息产业部向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卫星、铁通公司发出通告,再次重申电信网间互联有关规定。通告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要加强对下属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和通信纪律教育,正确认识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人为中断电信网间通信的行为。当发生电信网间通信中断的重大事故时,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和《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规定的时限、程序,向信息产业部和本行政…  相似文献   

15.
近期,电话卡余额作为消费者广为关注的电信行业问题有了解决方案。信息产业部要求,“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卡类业务时,应当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保证,不得超出其服务能力发行电信卡。为使用户明明白白消费,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加强电信卡业务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告知用户与电信卡相关的计费、余额转移等内容”。并要求,“在电信卡有效期内,应采取余额转存、赠送话费、充值延期、允许最后一计费单元通话等措施,为用户提供方便”。  相似文献   

16.
前不久,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出通 知,对部分已经形成较充分竞争的电信业务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电信运营企业可在通知所列项目范围内结合市场情况自主制订和调整资费,严禁不正当的资费行为。此通知一出,立即在业内外激起层层波澜。有专家认为,一部一委联合出台这个通知,一方面是配合中国加入WTO,对于条例内容逐步落实,更重要的是信息产业部希望通过市场调节作用,来解决屡禁不止、日趋激烈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以促进电信业务的健康发展。勿庸置疑,中国的电信业需要竞争。因为通过竞争,可以缩小与强国的技术差…  相似文献   

17.
信息盘点     
通信政策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就“私人信函”作出解释2002年7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私人信函”作出解释。具体解释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的‘私人信函’是指各类文件、通知以及非私人属性的单据、证件、有价证券、书稿、印刷品等以外的书信。”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出通知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近日,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出通知,对部分已经形成较充分竞争的电信业务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通知明确…  相似文献   

18.
信息产业部出台治理电信服务热点问题指导意见    针对一段时期以来电信服务中存在的“不对等协议”、“移动短信陷阱”、“电话卡余额作废”等问题,信息产业部日前出台《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    针对“不对等协议”问题,《意见》要求:(1)各相关单位应对各地在用的各类电信服务协议进行清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1号)的各项规定。(2)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拓展业务的过程中,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做到公平无歧视、准确…  相似文献   

19.
政策     
《邮电企业管理》2006,(2):61-61
信息产业部开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2006年信息产业宏观发展目标;信息产业部2006年工作要点;国家邮政局严禁中邮物流集散网受理下列物流邮件.  相似文献   

20.
2006年6月中旬,信息产业部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对SP(无线服务提供商)的整治工作将大步推进。此前,中国移动在会前向其移动梦网合作SP下发了《关于近期加强移动梦网业务规范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被业内称为“中国移动11条军规”,对SP的监管力度大大加强,同时对饱受冲击的SP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波动。[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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