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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卢佳俊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5):84-90
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并不悠久,但在各国保险法中的作用却十分巨大。不可抗辩条款的根本作用在于限制保险人的权利,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的利益。不可抗辩条款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问题便成为本文研究重点。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在当前我国国情下,无论投保人是否严重欺诈,保险人均应当受到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例外情况包括: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不履行交付保费义务、保险纠纷涉及除外责任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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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贤哲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8(3):11-14,29
本文由帅英骗保案引入涉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问题。基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对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和刑法保险诈骗罪的各自规范目的和相互关系进行梳理,旨在解决涉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分析可以得出,应当肯定刑法在设不可抗辩条款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具有质和量的可罚的违法性时,介入涉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诈骗案件是具有正当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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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晨宁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141-142
保险合同是一种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射幸合同,由于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极易诱发道德风险。新《保险法》针对保险市场中保险人承保理赔中"宽进严出"的现象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对保护投保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其固有的制度缺陷可能会沦为恶意投保人的保险诈骗工具。论文从不可抗辩条款的内涵和适用现状出发,探讨了其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设想和可行性做法,以期更好地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健康持续长久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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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秀文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85-87
弃权与禁反言两个概念经常是放在一起使用的,有时弃权、禁反言与不可抗辩还存在重复和交叉。但实际上,弃权、禁反言与不可抗辩并不是相同原则,而是相互独立的不同原则。弃权、禁反言与不可抗辩原则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既可以促使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确标准、严格管理以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也可以促使保险人增强对自身保险权益的保护。因此,明确三者的概念、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对维护保险业的诚信、和谐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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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亚梅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8(4):55-57
合同中的免除责任条款及限制责任条款为两种不同表现形式的条款,《合同法》第五十三条适用于免除责任条款,不适用于限制责任条款;合同当事人得依意思自治约定免除责任条款及限制责任条款,除法律明确规定无效的情形外,这种约定的效力需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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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少荣 《北京市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49-52
新保险法生效后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增加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太完善,应规定其适用的例外情况;对保险人如何履行说明义务应当规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明确解释何为显著增加,这样在实施中才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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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艳萍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5(4):60-64
格式合同制定人常在免责条款中规定不论情况如何,该方"概不负责".为了维护格式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本文拟对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使用进行论述,为格式合同的正确适用,提供必要的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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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与其他合同条款相比较具有鲜明的特点和功能优势 ,适用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受到各国立法的重视。格式条款与合同自由原则冲突中表现出来的先天不足成为格式条款规制的理论依据。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 ,从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完善格式条款规制 ,则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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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的运用,使当事人能够预测风险、确定交易的成本和费用,有效地促进了经贸和社会发展。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常以免责条款加重对方义务,免除或减轻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致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免责条款的“公允”性多为相对人(大多为消费者)所质疑。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虽有规定,但较为简单。因此,正确理解与适用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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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使用与赔偿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明远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6):58-64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长仅在船舶的营运用调度和商业使用方面听从承租人的安排和指示,而对于船舶航行安全方面的事务,船长则享有绝对的自主权。这是正确理解和适用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使用与赔偿条款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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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辉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21,(6):77-83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免责条款是主要争议焦点.关于免责条款的理解和适用,特别是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空间较大,引发了不少争议,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突出.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也对相关司法解释做了相应同步修改,从而完善了现有免责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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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颖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9(10):101-103
人寿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间生存或死亡,保险人将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人寿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资产性、储蓄性、交费自愿性等特征。投保人为履行人寿保险合同交费义务人,他可以选择期交或趸交。如果不履行交费义务,会产生法律后果,即合同不生效、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人解除合同。笔者分析影响履行交费义务的原因主要有经济因素、情感因素以及享受保险人提供的优惠等。进而提出促使交费义务履行的对策有:完善法律的规范、谨慎考量对保险需求和经济状况、调整情感与心态,以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维护相关家庭成员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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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既关乎自身利益,也关系到保险合同另一方的利益,考虑到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新旧《保险法》在条款中均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严格限制,特别是新实施的《保险法》中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弃权和禁止反言条款,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新修订的《保险法》在相关条款与以前有所不同。因此,探讨新旧《保险法》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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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合同是不是一种保险合同,目前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如果认定统筹人不是《保险法》下的保险组织,那么统筹合同与保险合同在法律构造上存在本质区别。统筹合同尚未被引入《民法典》,但其较低的统筹费率,使很多机动车车主作为被统筹人选择这种新型风险分摊模式。统筹合同的信息披露义务司法案例在我国不断涌现,这就引发了此类纠纷是适用《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和订约说明等信息披露规则,还是适用《民法典》中的前合同义务规则等问题。在处理统筹合同告知义务纠纷时,必须将其置于微观体系下予以解释,并对《民法典》的特别法进行法律重构,实现从无名合同到典型合同的蜕变,确保统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得以规范化和定型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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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既关乎自身利益,也关系到保险合同另一方的利益,考虑到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新旧<保险法>在条款中均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严格限制,特别是新实施的<保险法>中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弃权和禁止反言条款,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新修订的<保险法>在相关条款与以前有所不同.因此,探讨新旧<保险法>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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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寒娜 《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1):76-78
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健全以及证券市场的不规范,委托理财纠纷频繁发生。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拟出台《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经过几轮草拟,直到今天依然没有结果,导致对委托理财合同的调整几乎无法可依,不同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甚至相差甚远。保底条款在实际委托理财活动中出现很多,但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导致对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各不相同。因此,研究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以及保底条款的效力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