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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检查中,经常会遇到纳税人在被检查期间申报补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对于这种行为如何处理,目前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纳税人在被查期间申报补缴已过当期的税款,是一种自我纠错、补缴以前年度欠税的行为,不能作偷税处理,但应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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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设定了税收优先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及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后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财产被留置的担保债权,即纳税人的税款缴纳义务优先于普通债务给付义务和成立在后的附担保债务给付义务。一般情况下,和处于破产情形中税款缴纳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侧重不同,故需从法际整合的角度出发,构建普适性的诸项给付义务的履行顺位规则。在法理上,通过确定不同税种欠缴税款发生时间,以厘清税款缴纳义务与附担保债务给付义务、职工薪酬给付义务之间的履行顺序。此外,税收与行政罚款、事业性收费、社保费用、滞纳金和附加税费等其他公法义务的履行顺位规则亦可结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征管的立法意图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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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器政党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的物质保证,法律应予以特别保护。目前,在一些经济纠纷、企业重组、企业破产等事件过程中,国家税收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总是相当突出。为了从法律上明确国家税收的优先地位,避免国家税收流失,新征管法在第四十五条中确定了税收优先的三种原则:一是税收优地无担保债权一般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确定了税款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同等优先的特别原则,将产生欠缴税款的时间与设定抵押、质押、留置的时间先后做为优先标准,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三是确立了税款优先于行政财产处罚的特别原则,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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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条例》赋予香港税务局广泛的税务调查权力,尤其对拖欠税款的处理规定的权力范围更是广泛。如果纳税人拖欠税款,税务局可以要求以下人土把他们欲给予纳税人的款项交缴税务局:1.欠纳税人的款项而欲偿还该债项;2.代纳税人收藏的款项;3.可代任何人士收藏的款项用来交与纳税人的。上述人士通常是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欠债人,从以上规定看出,香港税务局对拖欠税款的处理措施是比较严密的,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税款的应收尽收,防止拖欠税款行为的发生和税款流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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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知情权及其实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纳税人知情权是指纳税人对国家在税款征收、税款管理与税款支出过程中相关信息知悉与获取的权利,主要包括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制订、税收政策内容、税收管理程序、税款支出方向与效率等方面信息的知情权。虽然目前我国在扩大纳税人知情权上已有一定的成就,但是相对于完整的纳税人知情权而言。其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需要加以改革与完善,确保纳税人知情权的实现和全社会依法治税良好氛围的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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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在立法上第一次提出了“税收优先权”的概念,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收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权制度在立法上的确立明显地超前于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现状,对税法学研究提出了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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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帐欠税,是指被税务机关检查的对象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能按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上列明的条款履行补交税款的义务而造成的拖欠税款的行为.<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称<决定书>)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完毕后对税务违章行为或有退税的被查纳税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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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务调整是税务检查终结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税务检查结束后,对于需补征税款的单位应在发放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相关文书的同时,发放调帐通知书,及时督促纳税人正确调整帐务,这不仅能有效地规范企业的会计工作,而且能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地入库。如果企业未能正确进行帐务调整,即使其在当期足额补缴了税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补缴的税款很可能成为预交税金而在以后各期为当期的应交税金所抵回,那么原先在检查工作中的查补数将化为乌有。下面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作番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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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用纳税人的税款养活的,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样,政府如何用掉已存在国库里的税款,自然不是政府自己的事情,它关科到纳税人的利益,理应受到纳税人的监督,并为纳税人负责。政府节约有效地使用税款,是一个明政府的表现,是对纳税人的尊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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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税金的一种税务行政处罚。对滞纳税款行为征收滞纳金,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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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纳税人在特殊困难的情况下,顺利渡过难关,《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延期缴纳税款制度,这也是纳税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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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增加应抵扣税额,是指纳税人计算纳税时,通过增加减、免、退、抵税额从而减少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方法。在计税依据和税率既定,从而应纳税额既定的条件下,增加减、免、退、抵税额就意味着减少了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增加应抵扣税款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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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我国境内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被税收征管机关确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济主体,称之为一般纳税人。对于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经济主体,当其经营状况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时,税收征管机关将撤销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其进行清理整顿工作。但是,在现实的清理工作中,我们某些同志往往只重表面,忽略奉质,只凭表面纳税资料,不着眼于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草率定性,这种工作方法,往往有形无形地造成了税款流失、既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叉不利于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因此,笔者认为,对一般纳税人的清理工作,应务实避虚,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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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一般纳税人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只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如果企业购进商品或支付劳务费用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款,就得按商品销售额的17%交纳增值税款。因此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商品的一般纳税人也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款,多支付的这部分税款损失只能由经营利润来弥补。结果,一般纳税人在权衡利弊得先后,必然改变原有的商品进货渠道,以致造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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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纳税人理解税法错误、计算错误、错用税率或财务技术处理失当等原因.都有可能出现多征多缴和少征少缴税款情况同时出现.即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对此问题的处理上.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有三种做法:一种是将所有稽查应补的各项税(费)扣除多缴的各项税(费)后有未缴税费余额的,任开一税种(或费种)征收入库:另一种处理是对纳税人少缴的税(费)责令纳税人如实补缴,而对纳税人多缴的税(费)要求纳税人从其以后实现的相应的税(费)种中抵减.[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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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政府的征税,纳税人的缴税有多么的天经地义,但每一笔税款的缴纳都是纳税人付出的一项外在成本。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纳税不可避免,因为如果纳税人不纳税,国家和政府就无法存在。但每一个具体的纳税人可不这么认为,在现实生活当中,纳税人所享受到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与他所缴纳的税款并不会直接地配比。事实上,在人们缴税的第一天开始就在琢磨这样一件事情,怎么样来成为免费搭车者,尽情地享用政府为我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尽力地不缴税或少缴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