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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君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6,(4):21-24
东进公司主张技术合同无效一案的判决结果不能影响版权侵权的成立与否:如果侵权成立,东进公司就不能继续销售自己的产品以及配套软件。由于我国没有反垄断法来禁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面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我国企业将面临束手无措的困境。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尽快制定反垄断法,通过颁发强制许可来控制权利人通过拒绝许可的方式而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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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是美欧国家明确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我国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涉及的搭售行为是否成立,笔者将美国、欧盟和韩国对微软搭售浏览器行为的处罚中对搭售行为的认定和相关市场的界定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奇虎诉腾讯的一审判决进行了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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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瑜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4):56-58
根据医药行业的经营模式,通常是由上游的少数寡头经营者批发给下游经销商和零售商,纵向垄断协议成为行业垄断的主要方式,而转售价格维持是惯用手段。本文论及的“士卓曼案”作为经营者对下游经销商和零售商转售价格维持,并通过一系列强制性的措施,强化该纵向垄断协议执行。学界越来越意识到将转售价格维持置于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内存在不妥,因为其同样可以充当滥用支配地位的手段。故以“士卓曼案”为例,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路径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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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瑜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7):35-37
医药行业的经营模式,通常是由上游的少数寡头经营者批发给下游经销商和零售商,因此,纵向垄断协议成为行业垄断的主要方式,而转售价格维持是惯用手段。本文论及的“士卓曼案”即是经营者对下游经销商和零售商转售价格维持,并通过一系列强制性的措施,强化该纵向垄断协议执行。学界越来越意识到将转售价格维持置于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内存在不妥,因为其同样可以充当滥用支配地位的手段。故以“士卓曼案”为例,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路径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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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系一种合法垄断权,但如以不公平高价来排除或限制竞争则有可能触犯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规制的介入及违法性认定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流行的“两阶段测试法”与“混合因素评估法”,虽然能为专利许可不公平高价问题提供初步的分析框架,但其依然存在价格基准何以确定、因素权重何以衡量、法律衔接如何明断、SEP标准如何评估等多重困境。据此,本文针对性地提出坚守谨慎合理的反垄断规则适用理念、明晰价格基准的适用标准与典型样态、进一步完善动态竞争损害标准的指引、积极构建SEP许可的价格形成机制等建议,以期推动《反垄断法》适用下专利许可不公平高价问题的研究和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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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对百度的竞价排名虽然诟病颇多,但在制约手段的建立上尚处于真空状态,缺乏相应的措施。在业界评论家看来,如果国内搜索控制舆论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裁,总有一天,网络自由也将沦为资本的附属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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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解析(一)案件背景阿斯利康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专利药生产企,由前瑞典阿斯特拉公司和前英国捷利康公司合并成,总部设在英国伦敦。阿斯利康公司在消化、心血、肿瘤、中枢神经、麻醉、呼吸和抗感染等诸多治疗域拥有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处方药产品。阿斯利康公司最初于1979年在欧洲获得了质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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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8)
正引子自2013年年底正式启动对高通公司反垄断调查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7月11日首次对外公布了正在调查的高通公司涉嫌的垄断行为,包括以整机作为计算许可费的基础、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许可、要求被许可人进行免费反许可、对过期专利继续收费、将专利许可与销售芯片进行捆绑、拒绝对芯片生产企业进行专利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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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产品大量进入欧盟市场,中欧贸易顺差进一步扩大,欧盟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欧盟频繁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诉讼,截至目前,我国已经成为欧盟反倾销的首要目标和最大受害国。本文就我国应诉欧盟冷冻草莓反倾销一案,详细分析我国企业遭受欧盟反倾销的原因,并相应地提出合理有效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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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以来,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已成为一些国家实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反倾销的研究,本文首先就我国学者的研究进行了综述。2005年我国四大维C生产商共同面对了一起反垄断案,这是海外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垄断诉讼第一案。这一案引发了反倾销与反垄断关系的新思考,本文在对反倾销和反垄断进行了简单的经济学比较分析后,探讨了它们的发展趋势,得出针对我国的反垄断可能会蔓延,但仍将以反倾销为主的结论。最后,提出了一些应对贸易摩擦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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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欧盟竞争总司、中欧世贸项目(二期)联合举办中国—欧盟竞争政策周。在中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研讨会上,对查处高科技行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进行了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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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行为是卡特尔的一种表现形式。认定协同行为需要证实当事人之间存在意思上的联络、由意思联络而达成的市场上的一致行为以及意思联络与一致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无法轻易得到直接证据,竞争执法机构往往要依靠充分的间接证据证明存在协同行为。在香蕉卡特尔案中,欧盟委员会认定经销商在行情价格确定前一天通过电话进行沟通,从而对香蕉的参考行情价格进行协调,构成了反竞争的协同行为。该案对理解协同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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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3)
正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由普遍性的政企不分逐步回归企业的本质,融入竞争性的市场,成为一类特殊的市场主体。由于国有企业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一家独大、几家独大或者具有明显的市场力量,而这些行业和领域一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显性的制度屏障或者隐性的进入壁垒,因此,我国的国有企业与垄断纠葛不清,甚至在很多人的意识中垄断的具体所指就是国有企业。可以说,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阶段,反垄断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成为了一个需要直面的现实问题,确有必要在认识层面进行厘清,具体分析国有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可能性,明确反垄断执法对国有企业应当秉持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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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8)
正滥用知识产权突出地表现为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问题。纵观各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其都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同时建立了相应的权利约束机制,特别是运用反垄断法加强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的规制。中国反垄断执法已开始无可避免地介入标准必要专利的平衡,特别是对于过高许可费率的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寻求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