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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慧  唐利华 《会计师》2011,(6):34-35
<正>根据现行消费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同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在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相似文献   

2.
按照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消费税征收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混合税率三种不同的方式,笔者现仅对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选择进行讨论。对于企业自行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应就其实际销售额计征消费税。而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则具有不同的税务规定。属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消费税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专业化生产和协作的加强,纳税人由于设备、技术、人力、成本等原因,常常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或自己使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也需要纳入征收消费税的纳税范围,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有关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专门予以讨论。  相似文献   

4.
万新焕 《税收征纳》2013,(11):32-34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相似文献   

5.
程辉 《税收征纳》2013,(7):38-39
应税消费品可以委托加工,也可以自行加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由生产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可以在本企业  相似文献   

6.
《会计师》2016,(2)
本文首先介绍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法规定,然后根据受托方该业务的流程,详细分析了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原材料、受托方加工过程、委托方提货双方结清款项的账务处理,其中涉及备查账簿登记。  相似文献   

7.
一、消费税有关“抵扣”规定的修改消费税税法规定,企业购进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全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购进或收回已负担的消费税(已纳税款),可以抵扣当期消费税的应交税额:(l)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属、税法列举8种应税消费品(烟丝、酒和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的品种范围;(2)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实际用于连续生产税法列举8种相应的应税消费品。这就是税法规定的消费税的“抵扣”。有关消费税的抵扣操作及相关会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if30…  相似文献   

8.
《会计师》2012,(16):81
<正>财法[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相似文献   

9.
最新法规     
《税收征纳》2012,(11):43-4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2012年7月13日财法[20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  相似文献   

10.
《会计师》2012,(14):81
<正>财法[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  相似文献   

11.
熊英 《税收征纳》2005,(2):32-33
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它只是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加工、进口环节一次性征收(金银首饰及钻石饰品改在零售环节纳税)但是,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就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根据《消费税暂行爷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相似文献   

12.
《草原税务》1994,(1):43-44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倒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相似文献   

13.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现就取消"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和"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  相似文献   

14.
国家自2001年5月1日起,全面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内容为:白酒消费税计税办法由现行人价定率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调整为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即在维持现行按出厂价格依粮食白酒25%和薯类白酒15%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再对每斤白酒按0.5元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取消用外购或加工收回已税白酒和酒精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外购或委括加工收回的白酒或酒精已纳消费税税额或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税额准予人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的政策;适当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下的,仍维持原220元/吨的单元税额。作为酒类产品的产产大省,此项政策的出台,给我省税、企双方税收方面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相似文献   

15.
秦峰 《财会学习》2018,(8):10-1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有关消费税的计算与会计处理具有特殊性,目前已报道的文献,观点不一,不适应实务操作.应结合税法与会计准则,将委托加工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是否抵扣、如何明细准确核算予以明确,以期帮助会计实务操作.  相似文献   

16.
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扣除,从而对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权益产生影响。因此,通过对应纳消费税进行合理筹划,可以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而对应税消费品不同的加工方式会使纳税人消费税税负产生差异。  相似文献   

17.
针对当前粮食购销企业普遍存在的发票违章、应税项目账外经营等情况,笔者建议拟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税收征管:一、集中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资格实行专项检查。检查不能仅就账论账,除对照免税有关政策规定外,重点检查有无发票违章,销售是否顺价,有无扩大免税范围,资金是否封闭运行等方面,对违反规定的取消其免税资格。二、加强对免税企业的申报管理。除按规定报送各种纳税资料外,加报企业产品(商品)进、销、存月报表,以及每笔业务的销售合同、发货明细表或内部调拔单,以便及时与已开具发票金额核对,发现企业有无代开、虚开发票现象,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严格依法处理。三、加强对免税企业财务管理。对免税企业的主附营必须在财务上分别核算,对不实行独立核算的购销企业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针对过去企业加工费收入难以确定的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计算加工费收入方法。如:无论企业是自营加工还是受托加工,可依副产品价值抵加工费收入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分别按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其应纳增值税额。企业委托加工的加工费应纳增值税由委托企业实行代扣代缴,受托方所在国税机关凭完税凭证予以抵减,每年或半年由委托方所在地方主管国税机关结报后书面告知受托方所在地国...  相似文献   

18.
吴禄琴 《会计师》2016,(4):15-16
委托加工业务在当今社会日渐盛行,明确化的分工使得委托方只需要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省去了产品生产的中间过程,委托方得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产品的销售环节,以获得更高的利润。而受托方在产品的原料采集、生产、销售三个环节中只需要专注于生产环节,降低了受托方企业的风险。本文以具体事例出发,对委托加工业务进行了准确地界定,同时也对国家法律法规中对委托加工业务双方的要求进行了系统阐述,最后,从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角度,分别进行了相关税务分析,为企业进行委托加工业务提供税务筹划技巧。  相似文献   

19.
几种特殊业务消费税的节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兰相洁 《财会学习》2009,(12):55-57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税法的上述规定要求纳税人必须注意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情况,这一纳税筹划方法看似简单,  相似文献   

20.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业务.《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对受托加工业务的会计核算有明确的规范,因此受托加工业务的会计核算在实践中存在模糊与争议.本文对受托加工企业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的核算、仅提供劳务的受托加工业务的核算、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的受托加工业务的核算三个关键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受托加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提供合理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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