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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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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走私贩私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一)倒卖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进口物品行为的定性问题。这种倒卖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行为。在对这种行为的定性中必须有证据证明该物资、物品是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进口物品,同时这种物品必须是国家限制或者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二)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行为的定性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合法发票、合法处罚决定书任…  相似文献   

2.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使用伪造的营业执照和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竞拍陈化粮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吉工商市字犤2005犦7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无陈化粮购买资格(含伪造资格)的经营者从事陈化粮买卖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倒卖陈化粮”,按照《粮食流通管  相似文献   

3.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非法拼(组)装汽车、销售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可否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鄂工商文字犤2001犦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处的利用报废汽车拆解零部件拼装汽车和倒卖拼装汽车、报废汽车及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的行为,其违法行为发生在《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前的,可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定性,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予…  相似文献   

4.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一)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二)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三)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四)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六)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  相似文献   

5.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当事人冒用他人筹备期间的厂名、厂址是否可以按制造冒牌商品行为定性的请示》[津工商检字(1998)第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为了严厉打击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和其他企业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的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冒牌商品是指假冒他人产…  相似文献   

6.
对查获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工商机关应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处罚。各地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进行认定:一是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八)项,即《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骗买骗卖”行为的处罚,责令违法者退回所骗财物,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是比照《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即《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坑害消费者”行为的处罚,对违法者处以没收销…  相似文献   

7.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工商犤2001犦1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下达陈化粮销售(出库)计划的通知》(国粮调犤2001犦l68号)规定,对倒卖陈化粮的行为,可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定性,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二○○二年一月十四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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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直接根据国家工商局有关答复查处倒卖无任何合法进口手续的进口商品行为的请示》(闽工商法字犤2001犦第17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需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十一)项定性的,应当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条例》的规定,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二○○一年五月十六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闽工商法字[2001]第178号文件的答复  相似文献   

9.
实际生活中,合同违法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经常变化。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种类及表现形式作出具体规定。《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虽然规定了倒卖合同、利用合同“骗买骗卖”,但对合同违法行为仍缺乏系统具体的概括。在法律、行政法规缺乏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国家工商局制定了《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四类主要的合同违法形式:(一)合同欺诈。如虚构主体资格、合同标的履约能力、销售渠道;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利用合同骗取对方的财…  相似文献   

10.
政策法规     
《光彩》2007,(1)
速递严控倒卖陈化粮为避免粮价走高的同时陈化粮“混”入市场,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加强陈化粮市场管理。其中包括严禁超量购买陈化粮、严禁陈化粮异地加工等措施。通知还增加了陈化粮购买程序,购买企业必须得到地方工商部门的备案与意见函,否则不允许参与购买陈化粮。此外,工商总局还将加大对倒卖陈化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医疗广告监管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修订,从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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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 ,对少量违法违规物品 ,如小店和集贸市场摊点卖的几袋过期变质饮料、食品和几包假烟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时往往感到两难 :按简易程序处理 ,对当事人罚款或批评教育不能涉及物品的处理 ,而对违法违规物品的扣留必须按一般程序处理 ,这样不仅程序复杂而且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和行政成本上升 ,为几元、几十元的少量违法违规物品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检测 ,不仅时间拖得很久 ,而且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安徽省滁州市工商局在执法实践中采取以下三点做法 :一是在查清事实(包括当事人承认)的基础上 ,对当事人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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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非法经营限制进口废物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沪工商公犤2003犦16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倒卖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属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可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非法经营限制进口废物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相似文献   

13.
工商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常发现一些个私业主对常识性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以致造成违规现象。对此,笔者建议广大个、私业主要多关心政治,多了解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避免违规行为。下面介绍三则有关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常识: 不能擅自复印《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营业执照》及其副本不得擅自复印。”“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 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需复印《营业执照》时,必须向工商机关申请,由工商机关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和有效期,并加盖公章后才能生效。 …  相似文献   

14.
1.“购销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行为”的违法性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具体规定购销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但不能据此断定它不具备违法性。在执法实践中,这种行为被视为“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而被禁止。执法实践中将其认定为违法,是禁止走私物品在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需要。走私物品逃避了海关监管,属违法物品,禁止其进入市场交易,是国家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的现实需要,应受国家权力规制。但在流通领域里,要查证交易双方交易的物品确为走私物品异常困难。这是由“走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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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是指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非法倒卖外汇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外汇黑市活动的通知》(汇发犤1999〗126号),要求对外汇黑市违法行为从重从快处罚,进一步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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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200l]第29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直接收购、销售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的棉花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0]第188号)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棉花。棉花生产、经营企业直接收购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土木夹”棉花的行为 ,违反了国家棉花市场管理政策 ,扰乱了棉花市场管理秩序 ,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国家工商…  相似文献   

17.
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1990年8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8月17日国家工商局发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1997年10月1日第五次修订施行的《刑法》(下文中称“新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名。自此,对《条例》的适用和效力,系统内外,包括司法界和法学界议论纷纭,莫衷一是,而近几年的执法实践证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的作用尚无法规能替代,特别是在打击走私贩私、传销变相传销以及惩治各种“法律未明确界定的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方面。但无庸讳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条例》中的一些条款计划经济的痕迹愈发显露。那么,在现实执法实践中如何慎重对待新旧法规衔接,如何适用《条例》,8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刘佩智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研修班所作公平交易监管与执法讲座中对这个问题有所论及,本刊摘登相关内容于下,供各地执法参考。  相似文献   

18.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能否以投机倒把定性的请示》(苏工商犤2001犦8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单位和个人印制、销售、传播未经国家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经国家批准的单位和印刷(装订)厂委印、承印、翻录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可以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予以查处。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能否以投机倒把定性问题的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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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市字[1999]第246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非法贩运粮食行为能否用<粮食收购条例>实施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9]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非法贩运粮食的行为,可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并根据该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即依据国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予以认定,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处罚。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工商发[1999]22号请示的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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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时能否扣留用于投机倒把活动的运输工具的请示》(豫工商字[1998]第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时,对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的,可以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扣留该运输工具。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扣用于投机倒把活动的运输工具问题的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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