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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和信托公司信托贷款,业务性质类似,而经营状况迥异。本文从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在法律概念上的异同入手,分析了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模式的不同,提出了商业银行可以借鉴信托贷款的经营模式,大力发展委托贷款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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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银监部门对部分信托公司检查情况来看,其中反映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信托公司在制作信托业务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签订信托合同时,对法律法规要求明确的问题不够明确,信息披露不健全,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和法律风险问题,这反映出信托公司对法律事务工作不够重视,这需要引起信托公司法人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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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银行的信托部门直接和委托人或顾客发生财产信托关系,银行本身是受托人。基本的信托业务就是受托人对他人的资产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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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委托和信托贷款业务发展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委托、信托贷款作为金融机构中间业务,在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同时,也为企业等经济主体直接融资拓宽了渠道,提高了社会闲置资金配置效率。但是值得关注的是,不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还是信托公司的信托贷款业务,受托人不承担投资风险的制度设计本身,导致中介机构缺乏对委托资金来源和实际投向进行有效监控的激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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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因其独特的法律特性,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资产收益权信托在法律框架下创新,才能规避风险,越走越远。面对严格的监管政策,信托公司要把蛋糕做大,就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不断创设出新的信托产品。在传统的资金信托外,财产权信托,诸如资产收益权信托、应收账款信托、股权收益权信托越来越受到信托公司的青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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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作为代理类的中间业务,委托贷款业务最大的特点是银行收取相对稳定的手续费,不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并且可借以拓展自营业务不能涉及的贷款市场,同时扩大银行影响,赢得一批优质客户,因此备受商业银行的青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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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信托公司(以下简称“A信托”)与B公司(融资人)签订《信托合同》,约定由B公司将其持有的某不动产项目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A信托成立收益权信托计划。C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作为信托投资人,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投资该信托,投资资金由B公司用于支付项目工程款和调整财务结构。为保障投资本金和收益的按时足额支付,B公司将项目资产抵押给A信托。同日,A信托与B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贷款期限、金额、利息等条款与《信托合同》基本一致,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以项目资产为信托贷款设定抵押担保。其后由于B公司违约,A信托宣布信托贷款提前到期并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则辩称该笔业务应为经营性信托而非借款,《信托贷款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应无效,A信托依据《信托贷款合同》收取的融资服务费等费用应予返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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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1996年12月17日,A银行湖北分行(以下简称A银行)信用卡部与广水B信用社(以下简称B信用社)签订了一份《融通资金协议书》,约定由A银行信用卡部借给B信用社1000万元,时间从1996年12月17日至1997年6月17日,月利率为14.1‰,逾期按每日0.5‰计算罚息。协议签订后,A银行信用卡部依约将1000万元汇至B信用社指定账户。在收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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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配合金融监管,金融司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穿透式审判方法,突破金融产品的外观,将委托贷款、信托贷款行为穿透为民间借贷,进而认定合同无效.笔者认为,金融司法活动对穿透式审判工具的使用应合理、有节,应高度重视信托法律关系与委托法律关系的区别,重视金融司法的稳定性,重视金融工具的适用性,慎用通谋虚伪的民事原则去判定商事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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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存贷利差是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但是,随着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拓宽利润来源渠道,发展中间业务就显得极为迫切.委托贷款作为一项中间业务,在金融改革日益深化的今天自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有生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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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官方定义.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而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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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剖析了集合委托贷款业务运作的一般模式及产品成功因素,探讨了集合委托贷款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加强集合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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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间,湖北佩桃市国债办事处(以下简称佩桃国债办)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先后与广东省电白建行签订三份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由佩桃国债办3060万元,委托电白建行贷给广东国际合作集团西部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公司),不得转移用途,分别约定了9至12个月的贷款期限,贷款期满后由电白建行负责向西部公司催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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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在报人民银行备案后可以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这标志着已停力多年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得以恢复。此项业务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担保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复杂法律关系,实践中曾产生大量纠纷。由于商业银行部分业务人员对委托贷款业务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且在具体业务操作上不够规范,造成银行在委托贷款纠纷中被法院判令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至今令不少商业银行对恢复开办此项业务仍心存疑虑。本拟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结合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实践,对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初步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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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委托贷款业务,有利于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有效提高企业融资能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实现多方效益的共赢.但委托贷款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风险,需从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管理规范、密切监测资金用途和加大多方位风险防范等方面应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