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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二手房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二手房买卖合同被确认不成立时,银行的抵押权往往得不到法院确认。因为银行发放贷款时所依赖的抵押物已不属于借款人所有,故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法院判决基本都倾向于认定银行不享有抵押权,驳回银行要求享有对抵押物拍卖或变卖以归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导致银行债权担保落空。但《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保护银行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2.
在实践中,有的银行为了确保债权的“万无一失”,为同一债权设置多重担保,如两个或多个保证人、抵押人,或者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等。但在主张担保权时,多个担保人往往互相推诿,滥用“抗辩权”,致使纠纷久拖不决,有的甚至导致时效及担保权的丧失。因此,弄清同一债权多个担保人的清偿责任和顺序问题,对于掌握主动  相似文献   

3.
[案情]1999年5月10日,某机械配件厂因流动资金不足向被告某银行贷款20万元,并由原告某铸造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签订了X借保字(1999)第001号《保证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保证人某铸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保证义务的,贷款人某银行可直接或委托他人从其各类帐户中扣划资金。借款到期后,因借款人某机械配件厂未能还款,贷款人某银行遂向该县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相似文献   

4.
银行发放贷款的过程,是在贷款银行和借款人之间设立债权关系的过程。为了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各商业银行一般均要求对贷款债权 设立担保。一部分银行信贷管理人员认为,对同一贷款债权设立的担保关系越多,银行信贷资金也就越安全。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不同的担保具有不同的性质。对同一债权设立多重担保,在不同的担保组合下,有的可以使贷款债权安全更为安全;有的则不能增加贷款债权的安全系数,甚至还可会给贷款债权带来风险。因此,具体分析多重担保保条件下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对于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中正确设立适当形式的多重担保,保障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信用卡纠纷案件数量日趋增多,但大多是银行起诉持卡人追索到期还款,或是持卡人起诉银行,卡存款被盗或卡交易出错,而为他人办卡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将银行推上被告席的情况确属少见。日前,国内首例信用卡保证人“挑战”发卡银行权威的个案在福建莆田某法院被立案受理,在国内银行信用卡发卡量不断刷新纪录的当下,这一起具有浓郁公益性质的案件受到了媒体和银行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也为银行、持卡人和担保人提供了重新审视的机会。  相似文献   

6.
案例评点     
《中国投资管理》2005,(9):62-62
某进出口公司在某银行有3笔人民币贷款和12笔信用证垫付款,合计折人民币本息6790.28万元,担保单位均为同城某集团公司,五级分类为损失类,损失率在90%以上。1999年至2000年期间,该行对上述债权提起诉讼,且全部胜诉并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已基本无财产,使执行工作一度陷入了困境。2001年初,担保人因经营不善被宣布撤销并进入清算阶段,实际可供清偿的资产几乎为零。  相似文献   

7.
案情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A 支行于1994年5月30日与借款人钢板锄锻造厂(以下简称锻造厂)、保证人轻纺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轻纺公司)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213万元,履行期为1994年6月1日至1999年5月31日,轻纺公司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A 支行于2000年11月2日向锻造厂送达《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但该厂仍未归还贷款本息,遂 A 支行于2001年5月31日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锻造厂还本付息,担保人轻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中,借款人锻造厂对借  相似文献   

8.
1、执行贷款担保制度遇到的问题。贷款担保是在借贷行为中,由第三人(担保人或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保证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的一种经济行为。真正有效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经济实体,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时,负起代借款人偿还贷款的经济责任。贷款担保是借款合同条例所规定的,也是实行贷款规范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分担贷  相似文献   

9.
担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重要形式,但如果把关不严,将为信用社的健康发展造成诸多隐患。当前个别信用社在担保贷款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以保证人作担保时,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审查不严,担保流于形式。农村信用社往往只对借款人自身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忽视了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个别信用社的担保贷款中,出现乡政府、事业单位、未经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充当贷款保证人的现象,因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形成无效担保。二是以抵押物作担保时,对其法定要求不严,致使农村信用社的债权难以实现。如在抵押贷款发放中,对不动产抵押只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一设定抵押,造成借款人以同一不动产进行重复抵押。三是以存单等质押物担保时,由于贷款“三查”制度不落实和管理的松懈,造成信用社贷款被诈骗,形成资金损失。四是对抵押物评估不规范。当前农村的评估市场尚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使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不足,造成信用社的债权难以追偿。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象州县农村信用社,为了保证贷款高效、安全运行,普遍采用担保或抵押办法,但由于信贷人员业务素质等原因,实施担保、抵押贷款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保证人不合法。有的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明确,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不具备担保条件而充当保证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形成无效担保。二是抵押物品不符合抵押条件或折价后不足以清偿所借贷款本息。三是担保的形式不合法。贷款到期,借款未能归还,向信用社申请延期。有的信用社在没有取得担保人同意的前提下,就给借款人办理延期手续。因为超过了原担保的时限,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导致担保合同对保证人无法律约束力,增加了贷款的风险程度。  相似文献   

11.
贷款担保权是指借款人以特定的财产或担保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来保证银行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是银行对担保合同中担保物价值的优先受偿权和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履行请求权。以《担保法》为核心 ,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规中对债权 (合同 )担保的立法规定 ,为银行贷款担保权的保护与实现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但立法设计的公正性尤其是在程序上的公正性和立法设计的缺陷性 ,与银行对担保权实现的成本以及担保权实现的便利性的考虑 ,存在理念上的差距 ,致使银行担…  相似文献   

12.
何颖来 《当代金融研究》2017,2017(4):97-109
为平衡担保人之间的风险负担,在民法典物权编之中,应当对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求偿算定规则予以明确。在肯认物保顺位关系、忽略交叉顺位的前提下,以各保证人所需承担的保证责任限额、担保物价值与担保债权额中较低者,分别作为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进行内部分担比例计算时的基准,从而得出各担保人对债务所应分担的内部数额,再结合实际代偿额与内部应分担额之差得出最终的内部求偿数额。同一担保人具有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双重身份时,应承认该担保人内部所须承担之双重责任。因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或顺位利益而对其他担保人所造成的不利益,应通过减免其他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方式予以去除。  相似文献   

13.
抵债资产是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借款人、保证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权利资产。实物资产主要有房产、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等;权利资产主要是有价证券。抵债资产的取得主要是债务人不能以现金方式偿还债务,银行为降低经营风险、保全资产才迫不得已而实行的措施,  相似文献   

14.
一、行政行为及司法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某些地方政府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意识,对金融依法追偿债权实施干预.如某市某银行有两笔不良贷款本息188.6万元,借款人用位于市区的两幢楼房作抵押,由于借款人方面原因,该行起诉到法院并封存了抵押物.2005年8月,政府搞市政建设,未给予债权银行任何补偿就拆除已依法封存的楼房,并将这一区域的地皮卖给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债权银行多次找政府协商此事要求给予补偿,但至今仍无结果.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少数法院以持卡人恶意透支,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为由,驳回了发卡银行的追透诉讼,折射出法院和银行对此类案件的不同认识。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件,结合2009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试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就银行应注意的问题作出提示。  相似文献   

16.
李翌 《西南金融》2005,(3):33-34
抵债资产是借款人在不能按约归还到期贷款时,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取得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以抵偿所欠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它是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御信贷风险的重要屏障和手段..近年来,随着农村信用社对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力度的加大,接收的抵债资产数量也在大幅度增加,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少数法院以持卡人恶意透支,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为由,驳回了发卡银行的追透诉讼,折射出法院和银行对此类案件的不同认识.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件,结合2009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试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就银行应注意的问题作出提示.  相似文献   

18.
在小企业信贷业务中,当借款人提供的自有抵押物价值不足以为借款提供全额担保时,银行通常会要求增加融资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同时要求融资担保机构承诺在借款人违约时,放弃法律赋予的物保优先抗辩权,先行履行保证责任,再处分抵押物。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融资担保机构在向借款人行使追偿权欲处分抵押物时困难重重,不利于保障其追偿权的实现。本文从发展的观点出发,建议在借款人已抵押给银行的财产上设定第二顺位担保物权,对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从而解决融资担保机构在履行银行债务之后向借款人追偿难的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小企业贷款市场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公司为股东或个人提供担保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静梅 《新金融》2001,(5):28-30
一、问题的提出 银行日常业务中常常遇到下列情况:(1)向公司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时,借款人提出由以其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提供担保;(2)个人住房贷款中,购房人所购房屋为期房时,贷款行往往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为购房人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直到购房人所购房屋实际交付且办妥抵押登记;(3)消费信贷业务中,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往往是其供职的公司.在上述情况下,银行可否接受借款人提供的担保?  相似文献   

20.
对金融界来说,逃废债特指借款人或担保人滥用经营管理权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各种形式致使金融机构债权无法实现的行为。企业逃废债严重破坏了社会信用关系,致使金融机构大量债权被悬空,信贷资产质量急剧下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信用,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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