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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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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9年12月21日19时,刘某酒后驾车与李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刘某酒后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0年5月经鉴定,李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李某将刘某及其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相似文献   

2.
马路拾遗     
陕西省合阳县某单位职工李某、张某和刘某,一日分乘两辆摩托车出行。正高速行驶时,李某突然发现前方似乎绷着一根细线,猛踩刹车,将自己和乘坐在后的张某摔下车来。紧随其后的刘某见二人摔倒缓慢减速却没发  相似文献   

3.
2002年5月30日晚,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青年李某与朋友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行驶途中,遇见亲戚刘某。刘某得知李某要去探望生病的母亲,便跨上后坐一同前往。摩托车驶入5号公路通道,泸州市某公司在5号公路通道上设置的栏杆当时呈半开启状态,值班警卫见李某载人以为是营运车辆,突然闭合栏杆阻止其驶入,栏杆正好撞在刘某头部致刘某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刘某去世后,其父认为是该公司设置的  相似文献   

4.
2004年11月6日,李某驾驶自家的农用汽车外出,撞上了刘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刘某当场腿骨骨折、上臂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共计7.8万元。  相似文献   

5.
正【案例】刘某有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将其挂靠在湖南省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该运输公司向刘某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和挂靠费,要求刘某遵守公司制度,接受调度、管理。在挂靠期间,刘某驾驶货车承接运输任务时,将杨某撞倒致其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后,杨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4万余元。  相似文献   

6.
某日中午,刘某喝完酒后,不顾妻子劝说,驾驶摩托车载着妻子回家,行至村口时,与一辆小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导致刘某及其妻子受伤。在事故现场,当民警对刘某询问时,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刘某属于醉酒驾驶。  相似文献   

7.
2004年9月6日,李某乘坐北京渔阳联合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阳公司)王某驾驶的出租车与一辆大货车追尾,出租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李某脸部多处撕裂,鼻翼处不完全脱离,经鉴定构成4级伤残。同时,北京市协和整形外科医院的诊断证明,李某整形需五六次手术和三四次  相似文献   

8.
2003年5月26日,湖南省南县的李某没有购买车票,搭乘上一辆湖南省娄底汽车运输公司的客车。途中客车与一辆货车相撞,李某右髂骨骨折,住院30余天。湖南省益阳市交警支队认定乘客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调解中,李某与娄底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2004 年2月9日,李某将娄底汽车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004年3月10日,南县人民法院开庭进行审理。法庭上娄底汽车运输公司辩称,有效车票是证明承运人与乘客之间是否存在客运合同关系的惟一凭证。李某没有购买车票,与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以履行客运合同为由,要求公司…  相似文献   

9.
2008年9月13日13时40分,四川省巴中市驾驶人李某驾驶一辆乘载51人(核载51人)的客车,从四川省巴中市驶往浙江省宁波市,行至101省道525公里加700米一急弯处,冲断防护栏,翻坠于150余米高崖下.造成51人当场死亡。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大会上,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组长梁嘉琨指出,这次事故是多年来最为惨重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失巨大,影响恶劣,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遏制和防范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再次发生。  相似文献   

10.
1998年9月18日,江西省樟树市刘某酒后开一辆借来的无号牌摩托车,将一骑自行车的女孩撞死后逃逸。樟树市交警大队民警追踪多年,于2005年10月在上海将刘某抓获。而后作出事故认定:刘某无证、酒后驾车负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所有人负次要责任。刘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经济损失3.4万元。 2006年1月16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庭审认为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犯交通肇事罪,鉴于已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相似文献   

11.
建瓯一男子教老婆开车,一路言传身教,没想却引发了一起追尾事故。1月5日中午,建瓯市交巡警大队民警外出执勤时,看到前方一辆轿车突然猛加油门,撞上了前方的摩托车,民警急忙上前查看。摩托车男子躺在地上,右脚已无法动弹,民警一边联系医院,一边调查事故发生情况。面对民警,轿车一方驾驶人刘某主动承认了错误。原来,当天刘某陪爱人张某到驾校练车。由于张某在练车过程中屡次错误操作,于是在回来的路上,刘某一边驾车,一边传授驾驶技巧。  相似文献   

12.
<正>李某与高某同在北京市某研究院工作,又居住在临近的小区。高某开车上班,因此二人商定好李某每天搭乘高某的车上下班。2014年3月5日,上班途中高某不幸开车撞上了相向而行的一辆货车,送医院后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则落下了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2014年5月,因医疗费等费用承担问题,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高某的家属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9万余元。  相似文献   

13.
2004年8月22日,四川省成都市李某驾驶一辆小汽车,行驶中与一辆对面驶来的公交大客车相撞,李某车上的乘车人曹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所驾车的登记车主是马某。因此,曹某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马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中,马某辩称自己的身份证早在几年前就已丢失,自己并没有进行过车辆登记,不是肇事车车主;李某承认自己是用捡来的马某的身份证购买车辆并进行了登记。法院认定马某并非肇事车车主,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判令李某赔偿曹某医疗费5万余元。曹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  相似文献   

14.
一起简单事故引发民事诉讼1999年7月14日,河南省商丘市驾驶员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行至高速公路郑州至开封间时,突然发现前方行车道上有石块,李某躲闪不及,撞在石块上,造成出租车前后轮损坏,车底盘和大梁严重变形。同年10月16日,李某以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为由,将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高管局)和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高速支队)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同年12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就谁该承担这起事故的责任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李某认为…  相似文献   

15.
某市一个“T”型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行人刘某由西向东横穿马路,行至中间,与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小客车相撞。刘某脾脏出血.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经交警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认定,小客车超速.观察不够.行人未走人行横道.双方负同等事故责任。对此,双方表示无异议。事过一个月后,公交公司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事故双方诉公交公司在事故发生处停放两辆公交车.影响了双方的视线,导致双方判断失误,造成事故,应负一定的责任。  相似文献   

16.
2008年2月,货主李某找到车主刘某,双方口头约定:刘某使用东风EQ5170型、核定载重量为16吨的货车为李某从A市往B市运输15吨饲料,再从B市装载约16吨水果返回A市。运往B市15吨饲料计运费2500元,回程载货计运费1800元,共计4300元,先付运费3000元,返回A市后支付余下1300元。李某随车,食宿费用由李某支付。  相似文献   

17.
2001年,广西容县陈某将一辆摩托车卖给李某,李某又将摩托车转卖给罗某。车几易其主,各方均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4年10月,罗某驾驶摩托车将一位行人撞成重伤,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经过多方筹借,给予受害人一定补偿,但因赔偿数额较大,无力赔偿的罗某外出打工逃避责任。多次索赔未果,受害人家属将罗某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18.
2004年10月31日,江苏省涟水县周某驾驶变形拖拉机违法超速,将骑自行车过马路的刘某撞倒,相继又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小货车相撞,小货车失去控制,又与变形拖拉机发生二次碰撞,致刘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周某负主要责任;刘某、小货车司机蒋某同负次要责任。事故各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未  相似文献   

19.
7月10日夜,江苏省姜堰市姜堰镇双寿村村民刘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一辆挪用他人车牌的二轮摩托车,在路口左转弯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刘某受重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大队勘查、调查后,认定死者和大货车驾驶员于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第二天,情绪激动的死者亲属聚集数十人到事故地点堵塞交通,要求公安机关复勘现场;后来又到大货车驾驶员于某家中连续闹事两天。交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调解申请的,交警不得调解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而,死者亲属没有这样做,却把目标盯向姜堰市飞龙电动自…  相似文献   

20.
广西容县的李某和王某各骑一辆摩托车上路行驶,途中李某的车发生故障,王某进用橡胶绳牵引李某的车前行。由于后面李某的车是空挡行驶,行至一下坡路段时比王某的车速快,李某遂踩了一脚刹车以减速,只听“蹦”的一声响,橡胶绳绷断,并以强大的收缩力分别打向两人。两人碎然被击心中一慌,加之车速又快,双双翻人路沟中,车损人伤,自食其果。牵引绳子断 两车翻沟中@莫壮平 @张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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