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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也是经营信用的行业。由于保险合同履行上的继续性,合同交易的结果不能立时显现;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在合同对价方面,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存在着数额不对称的特点;保险经营技术性强,一般社会公众很难窥其堂奥。上述保险经营的特点,都显示了诚信对于保险市场的重要性。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①然而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保险立法相比较,在告知义务方面,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还存在诸多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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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11条1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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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投保人缺位(死亡或者破产)的情形下,保险合同因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继续有效,而此时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如何行使在我国《保险法》中未作明确规定,这就难免滋生纠纷并影响权益救济。根据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原则,有必要从理论层面上探讨在投保人缺位情形下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规则,并从投保人和保险人两个角度对如何完善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具体制度进行设计,提出立法对策和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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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他要求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保险双方必须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隐瞒,否则保险合同自动废除。在保险实践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即风险类型相对于保险人更为了解,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本文分析了在信息完全不对称以及信息部分不对称条件下,保险公司的最优调查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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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具体包括: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虽然以上条文对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当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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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何谓保险利益?考察早期保险法则, 保险利益一词毫无踪迹可寻。早期保险实务并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生活中多有以他人之财产、生命、健康投保,保险业并不予以禁止,从而导致以他人灾害为赌博之流弊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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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保险人受益权方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我们在充分保护受益人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寿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倘若投保人为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借寿险机制转赠于受益人,从而导致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法律如何保护投保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呢?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应该引入相应的规制机制,以保障被保险人的遗属获得足够的经济保障,同时兼顾投保人的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投保人利用寿险机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清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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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对"保险合同客体"有不同的认识。保险标的或保险利益都不是"保险合同客体"的全部,单一的保险标的无法承载"保险合同客体"的全部内涵。"保险利益论"又无法完整地解释"保险利益"缺失情况下的保险合同客体的问题,既难以表现保险合同(及其客体)与保险利益并不相互依存的特点,也无法显示保险合同客体与特定风险的联系。保险合同客体的多元性特点才是问题的关键解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