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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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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作为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私法成果之一,已经成为国际货物交易的共同法律语言。我国是该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然而由于CISG的任意性特征以及其适用规则的复杂性,我国裁判机构在对CISG的适用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解偏差。本文以“CISG的法律适用”为研究对象,通过深度解读CISG的适用规则,系统梳理CISG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适用情形,分析与总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的判定思路,以期对CISG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统一理解与适用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减少我国对外贸易纠纷处理中的法律障碍,从而更好地保障中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系国际贸易的稳固发展。  相似文献   

2.
从实证研究角度看,四大自贸试验区法院在适用CISG问题上分歧较大,各种类型的适用情形都存在,不仅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而且不利于构建国际化的营商环境。适用CISG的分歧原因在于对CISG适用规则的认识不足、国内法律供给不足以及对CISG的熟悉程度不足。为增强自贸试验区法院在准确适用国际条约方面起到的表率作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的方式,要求或引导自贸试验区法院准确、统一适用CISG。此外,加大培养精通国际经贸规则的高层次法律人才是增加CISG适用的基础性条件。  相似文献   

3.
就中国与CISG有关声明而言:首先,中国"非书面形式规定保留"的真正对象是CISG第11条、第29条和第二部分(第15条第2款和第22条除外)。之所以排除第15条第2款和第22条,是因为尽管其允许"发价的撤回"和"接受的撤回"得以非书面形式作出,但逻辑上并不允许"发价"和"接受"的意旨表示可以非书面形式作出。其次,无论是根据《香港通知函》和《澳门通知函》的规定,还是对CISG第93条作字面意思理解或作扩大理解,CISG对香港和澳门不适用。最后,尽管中国撤回对CISG所作相关保留会导致相关货物销售合同(包括其形式)法律适用的变化,亦应撤回相关保留。法律适用的变化是撤回相关保留之果,而非其因。  相似文献   

4.
在国际民商事诉讼或仲裁中,有时候会遇到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者当事人虽然选择了法律但其所选择的法律没有得到适用,这有违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有违于法的正义.所以应当建立可预见性排除规则,以解决这样的困境.可预见性排除规则是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紧密相连,两者部包含和明确在意思自治原则中的,这样才能保证适用于调整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可以或合理情况下应该被当事人所预见.  相似文献   

5.
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中,争议解决费用往往是不可忽视的内容。在此基础之上,探讨CISG视角下的争议解决费用分摊问题兼具理论和实际意义。理论和实践中就CISG能否成为分摊争议解决费用的依据存在不同做法。差异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有关方对CISG的立法精神和解释规则存在理解上的不同。本文支持依CISG分摊争议解决费用的观点,因为这不仅更契合于公约的精神,也更能实现公约适用的统一。域外的相关公约实践对我国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对于我国的有关实践,本文有4点建议:通过合同条款对争议解决费用的分摊加以明确;明确争议解决费用分摊的请求权基础;裁判主体应克服国内法思维,恪守公约精神进行条款的解释与适用;进一步明确争议解决费用分摊的国内法规则,从而实现国际法与国内法适用的统一。  相似文献   

6.
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目前世界上最有效的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之一,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如何适用法律意义重大。学术界对此有两种不同看法。学说争论与DSB复杂实践表明,现有的DSU法律适用制度缺乏可预见性,故设想建立由指导思想、核心条款和辅助规则三部分组成的法律适用制度。  相似文献   

7.
宋茹 《国际市场》2010,(3):53-54
众所周知,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个国家司法独立,法律制度不同,在进行交易时往往会就争议产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产生分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自20世纪初就已开始磋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了许多相关的国际条约和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简称CISG),  相似文献   

8.
卖家A公司与买家B公司发生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所订立合同是否已遭撤销,及A公司是否应向B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对于可预见性规则的解释与适用是解决本案的关键,在评析案例的同时着重对该部分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涉外商事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时,就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律达成一致,可以避免纠纷出现后久拖不决,增加交易的可预见性。仲裁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相比诉讼为当事人间的争议解决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因为《纽约公约》,仲裁裁决相比法院判决更可能在外国法院执行。利用仲裁解决纠纷因而受到越来越多的欢迎。选择本国还是外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跨国交易当事人间最难达成一致,选择第三国仲裁可能是公平的解决方案。如何选择仲裁规则和仲裁语言,则需要当事人综合考虑。选择合同的管辖法律,首先应确定是否有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在我国,只有具备"涉外因素"的合同方允许选择适用外国法。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相似文献   

10.
减轻损害规则(简称"减损规则")最先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而来的。在英美法上,减损规则不但适用于合同,也适用于侵权行为。我国法律对减损规则的规定主要表现为《民法通则》第114条和《合同法》第119条,另外还有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在《合同法》施行以前,《涉外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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