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国外汇管理》2005,(8):63-65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汇发(1999)103号”件(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批复,《中国外汇管理》杂志被授权公布刊登“出口收汇荣誉企业”(A类)、“出口收汇达标企业”(B类)名单,后又被授权公布刊登“出口收汇荣誉企业”(D类)名单及外汇违法(负面)信息。这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5年来,《中国外汇管理》杂志共公布各省市自治区2万多家A、B类企业名单,及时披露了外贸外资企业等涉外主体的信用信息,培育了社会信用市场,有效地提高了相关企业的信誉度及信用等级。现在,《中国外汇管理》杂志推出“中国优秀涉外企业信用信息推介计计”,增设“中国优秀涉外企业”推介专板,向国内外广泛宣传优秀涉外企业,推介优秀涉外企业的信用情况、经营业绩、主要产品及服务等,欢迎有资格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  相似文献   

2.
《中国外汇》2006,(8):32-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开展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最近,三个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来文要求进一步扩大试点出口企业的范围。  相似文献   

3.
政策     
《中国外汇》2010,(13):9-9
国家外汇管理局6月10日在其公布的《中国外汇管理年报2009》中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部分地区开展政策试点,允许境内机构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汇留存境外。这将是对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  相似文献   

4.
为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和结汇管理,做到既便利企业正常资金使用,又增强贸易外汇真实性管理的有效性,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体现了“分类管理”的理念和思路,在一定程度上可看成是对整个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进行分类管理改革的第一步。[编者按]  相似文献   

5.
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6月10日在其公布的《中国外汇管理年报2009》中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部分地区开展政策试点,允许境内机构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汇留存境外。这将是对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  相似文献   

6.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边贸企业与毗邻国家的企业和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边境贸易时,可以以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并“按照有关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办法办理进口和出口核销手续”,但在实际操作中,对朝边镜贸易中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贷款无法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办法办理核销手续,因为。  相似文献   

7.
为了配合外汇管理改革进程,创新科技服务手段,简化企业核销退税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以下简称“辽宁省分局”)科技部门通过充分调研,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出口核销退税数据电子认证系统的总体设计方案”。按照该方案,并基于数字签名技术开发设计完成了“出口收汇核销退税数据电子认证传输系统”(以下简称“出口退税电子认证传输系统”)。  相似文献   

8.
政策法规     
《财会学习》2010,(4):4-5
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会议部署2010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明确了2010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六大重点工作:一是实施进口付汇核销改革,使正常企业的进口付汇基本退出核销程序,同时继续推动出口收汇核销改革。二是开展出口收汇存放境外政策试点,允许境内机构一定比例或全额的出口收汇存放境外运作。  相似文献   

9.
《税收征纳》2007,(1):I0011
为规范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的退(免)税管理,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申报出口退(免)税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中国工会财会》2007,(1):61-61
汇发[2006]49号2006年9月29日为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收汇和结汇管理,便利企业正常资金使用,增强贸易外汇真实性管理的有效性,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收汇单位贸易外汇实行分类管理。二、外汇局按年度对收汇单位进行考核,收汇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结汇“关注企业”名单:(一)一年内贸易项下的收汇与同期贸易项下应收汇总额相差10%(含10%)以上的;(二)一年内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的;(三)根据信用记录、开业期限等,外汇局认…  相似文献   

11.
《中国外汇》2006,(5):66-67
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简称“网上核销系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重点电予化建设项目。人民银行胡晓炼副行长在2006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继续大力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随着外汇管理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时、创新地提出网上核销模式,实现了核销业务处理无纸化,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改进了外汇监管模式,为核销制度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网上核销系统经过在广东省一年多的运行和使用,受到政府.企业及相关部门的一致好评。真正实现了“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化服务”。[编者按]  相似文献   

12.
《中国外汇》2006,(11):44-45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收汇和结汇管理,便利企业正常资金使用,增强贸易外汇真实性管理的有效性,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中国外汇管理》2004,(11):70-70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外汇核销业务,促进对外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10月建立了对部分优秀企业实施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的管理制度。根据前—阶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列入自动核销名单企业的审批权限授予分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外汇监管部门需重点关注两类已收汇来核销:一是逾期已收汇未核销,即出口单位收汇6个月后未办理棱销手续,二是大额已收汇未核销.即出口单位来核销收汇总量达到等值500万美元以上。已收汇未核销监管,是外汇局对企业境外收汇的真实性进行监管,而不是对贸易企业已出口货物是否及时金额收汇进行监管。因此,已收汇来植销监管对甄别境外贸易收汇背景的真实性,  相似文献   

15.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解决因专营商品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而发生收汇单位与出口单位不一致,银行无法对相应收汇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狄刚 《金融电子化》2009,(10):34-38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2008年度银行科技发展奖获奖项目。2008年度获奖项目共93项,包括《中国工商银行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技术规范》、《中国农业银行数据中心迁移工程》、《交通银行境内外一体化的数据中心建设》、《SP印钞机设计及印刷工艺的开发》、《J99型印钞机》等一等奖5项;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二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系统》等二等奖29项;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运行监控维护系统建设(一期工程)》、《中国工商银行多银行模式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等三等奖59项(获奖项目名单附后)。获奖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奖状和证书。  相似文献   

17.
伴随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国外汇管理》杂志走过了十年历程。在杂志创刊十周年之际,正值党的“十六大”胜利闭幕,今后新时期外汇管理工作如何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已成为关系改革开放全局及其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邀请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名专家学聚会座谈或约稿笔谈,共同探讨未来中国外汇管理改革与创新的思路与举措。本刊在第1.2期刊登他们的发言和来稿,以飨读。  相似文献   

18.
《财会学习》2014,(10):8-8
正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相似文献   

19.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相似文献   

20.
<正>解决部分出口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问题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1.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