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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交通运输局黄江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宗涉嫌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运输危险货物的案件。该车系个人所有,取得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适用哪条法规对其处罚,大家分持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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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7,(5):42-42
一辆长途客运班车核定线路是由甲地至乙地,但有一次这辆车从乙地返回时绕到丙地载客,丙地不是核定线路途径地。那么,丙地的运管机构应如何认定此班线客车的违法行为?我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客运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有的同志认为,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丙地-甲地)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为由,对该经营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种意见哪个正确?如何处理此类违法行为?请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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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2期《中国道路运输》刊载了安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的来信及答复。来信内容为:“一辆无任何手续的大客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被依法暂扣,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为“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因为行政相对人与执法机构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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