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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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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道路运输》2005,(3):31-31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按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2.
《中国道路运输》2005,(2):33-33
在学习《道路运输条例》过程中,我对该条例第六十五条的处罚对象难以明确,特向编辑部请教。第六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问,这一条规定处罚的是驾驶人员还是道路运输经营者?  相似文献   

3.
广东省东莞市交通运输局黄江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宗涉嫌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运输危险货物的案件。该车系个人所有,取得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适用哪条法规对其处罚,大家分持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4.
《中国道路运输》2012,(2):34-34
我所运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查扣了一辆挂靠永城市友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营的卧铺客车,该车无道路运输证也无包车牌,系旅游公司包其车辆从永城至北京。对于这种情况,执法人员有二种处理意见,一是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处罚,二是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这种行为违反了该规定的第四十条,依照第八十四条进行处罚。请问,以上二种处罚哪种更符合事实?或者都不妥,该依据什么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5.
《中国道路运输》2005,(10):37-37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中只有对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处罚,没有对道路运输证的专项处罚,那么对经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限内的,道路运输证已逾期的违章该如何处罚呢?是否可以按《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处罚?请编辑部答复。  相似文献   

6.
《中国道路运输》2006,(12):35-35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们在实施日常路检路查中,往往发现一些车主没有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欠费达三个月以上。我们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依法暂扣该车,并下达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三日内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而实际中,执法人员往往会因为车主、领导说情提前做出处理决定。车主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常会指出我们违反了处罚程序。  相似文献   

7.
《中国道路运输》2007,(7):41-4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如果车主没有缴纳运管费,能不能适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8.
《中国道路运输》2007,(5):42-42
一辆长途客运班车核定线路是由甲地至乙地,但有一次这辆车从乙地返回时绕到丙地载客,丙地不是核定线路途径地。那么,丙地的运管机构应如何认定此班线客车的违法行为?我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客运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有的同志认为,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丙地-甲地)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为由,对该经营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种意见哪个正确?如何处理此类违法行为?请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9.
《中国道路运输》2005,(8):34-34
最近我们接到举报,称有一辆持普货道路运输证的2吨厢式货车从事零担货物运输,严重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要求我们处理。我们当即对该车检查。经查,该车普货运输营运手续齐全,但满载的各种水果、蔬菜等货物是由5个托运人分别托运的,确实是在经营零担货物运输。在对此案定性和处理上,我们内部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按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来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来处理。  相似文献   

10.
《中国道路运输》2007,(11):43-43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辖区个别客运班车经营者擅自将行驶证从原车行过户到公交公司(公交公司没有该线路经营权),道路运输证还标明是原车行,经营业户仍继续在原线路上营运。我们对此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另一种认为应取消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哪种处罚更妥当?答复为盼。[第一段]  相似文献   

11.
《中国道路运输》2007,(4):41-4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按照这一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暂扣车辆,一是无证经营:二是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某货运车辆在运行过程中擅自从事客运经营,该货车能够当场出示货运经营的相关证件,但无任何客运经营的许可证件。这种情况能否按照《道路运喻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运输车辆予以暂扣?是否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件?如何处罚这类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12.
2014年第2期《中国道路运输》刊载了安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的来信及答复。来信内容为:“一辆无任何手续的大客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被依法暂扣,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为“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因为行政相对人与执法机构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相似文献   

13.
《中国道路运输》2007,(5):40-40
我们近期在路面稽查过程中发现,某营运货车使用待理证复印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待理证在有效期内)。对该车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该车经营者使用无效的道路运输证件,应没收该车待理证复印件,并对该车实施暂扣;另一种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关于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规定来处罚该车。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请编辑部答复为盼。  相似文献   

14.
《中国道路运输》2007,(2):41-4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们在某县经营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并负责给用户送气上门。该县运管机构以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暂扣了我们运送钢瓶的车辆,下发了处罚通知书。对于该运管机构的执法行为,我认为欠妥,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5.
《中国道路运输》2006,(4):44-44
我处稽查人员查获一辆危险品油罐车满载石油。《道路运输证》上经营范围是危货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也是危货运输,但是没有押运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运输危险货物应配备押运人员,否则按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处罚。但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务第(二)项规定,不配备押运人员由公安部门处罚。我处稽查人员有两种意见:  相似文献   

16.
《中国道路运输》2007,(12):38-38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们查获一辆外省籍大货车,车上载有16吨黄磷。该车当场能出示普通货物运输相关证件,但无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请问,我们是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处罚还是按照第三项处罚?如果按照第三项处罚,能否暂扣该车?  相似文献   

17.
《中国道路运输》2014,(12):30-30
我们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五座轿车,以陪练指导的名义提供车辆和人员陪练,并按小时收取费用。在处理车辆时,执法人员有两种意见,一是按照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依据国法函(2005)432号文件,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罚;二是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处罚。请问此情况采用何种方法处理?  相似文献   

18.
《中国道路运输》2007,(8):43-43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一家具有危险品货物运输资质的公司,使用本公司一辆只具有普通货物运输资格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在适用法规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应适用《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而有人认为应适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还有人认为应适用《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请问适用哪部法规更为准确?请编辑部答复。[第一段]  相似文献   

19.
《中国道路运输》2005,(6):59-61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简称《道条》)的第一部配套规章,将《道条》中第四章“国际道路运输”有关规定具体化,以便于贯彻实施。《规定》是贯彻我国政府与周边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的重要规定,该规定将我国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的规定变为我国的国内法,与国内道路运输的一些规定、做法接轨,有利于操作和执行。  相似文献   

20.
《中国道路运输》2006,(4):43-43
从事班线客运经营需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和线路标志牌,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公布的班次行驶,不按照规定的路线、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将按《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处罚1000元至3000元。如果在批准的线路之外行驶,车主借口修车及未参与客运经营活动,又拿不出报停证明材料,是否可以按第七十条第(一)硕处罚?该条处罚是否要基于“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请编辑部解答为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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