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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18 毫秒
1.
一、实怕事实和处理结果1996年9月,湖南省冷水江市工商局在药品回扣专项检查中发现湖南省邵阳医药采购供应站在药品销售活动中给予现金回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采购站立案进行调查。经查,邵阳医药采购供应站从1994年至1996年6月,帐外给购药单位冷水江钢铁总厂职工医院等三家医院总计143349.44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冷水江市工商局认定,湖南省邵阳医药采购供应站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冷水江市工商局对邵阳医药采购供应站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二、评析本案中邵…  相似文献   

2.
1996年3月30日上午,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检查组在延庆县八达岭旅游区检查中发现,秦始皇艺术宫在所售门票每套28元中,给旅游出租司售人员提“回扣”10元。“回扣”额占全票额的35.7%。问题反映到延庆县工商局,该局依法立案,经核实,并依法判定秦始皇艺术宫采取“回扣”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相似文献   

3.
商业贿赂行为的理解和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贿赂行为的理解和认定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竞争法》)第八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该规定有三层含义:第一款前段是禁止商业贿赂的一般性规定;第一款后段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的专门规定;第二款是对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法...  相似文献   

4.
一、案情某新药特药公司在向某医院销售药品时,在5%药品折扣以外,另以“质量保证金”的名义给付一定款项,以获取商业竞争优势。工商局调查认为,当事人在药品销售活动中,采取串通约定的方式,在5%的药品折扣之外,假借“药品质量保证金”名义给付对方单位药款10%的款项,作为财物手段进行贿赂,以维持药品购销关系,侵害了其他药品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和药品市场交易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当事人某新药特药公司发出告知通知书,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一款、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  相似文献   

5.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犤2001犦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二○○一年九月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相似文献   

6.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  相似文献   

7.
《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及其注释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前言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根据1994-1995两年计划编撰的。该示范法参考了题为《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当今世界状况分析》(WIPO第725(E)号出版物)。在编写示范法的过程中,下列专家提供了建议:──BerbardDutoit(洛桑大学法学教授);──CharlesGielen(阿姆斯特丹的律师);──WilliamKeefauver(NewVernon的律师;任期至1995年12月的AIPPI美国分部的主席);──KazukoMatsuo(东京的律师)。国际局对上列专家非常宝贵的贡献表示感谢。1996年2月第一条(1)[一般规定](a)除第二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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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2008,(21):110-110
8月27日,由浙江省私营(民营)企业协会、《浙商》杂志社和金港信托联合主办,乐清市工商局、乐清市私营(民营)企业协会协办的金港信托·浙商财富快车驶进乐清。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妇科郑伟教授,为乐清的女浙商上了一堂健康知识讲座。  相似文献   

9.
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法律主体除公民和法人以外,还有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非法人组织。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这种非法人组织往往被称为“其他组织”(如担保法第七条)、“非法人单位”(如著作权法)、“其他经济组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以及一些司法解释中有这种称谓)。我国立法文件及法学著述的“其他组织”、“非法人单位”。“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等一般均系同义语,是指介乎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社会组织,我们可以将其统称为非法人组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作为经营者之一的“其他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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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和佣金     
折扣和佣金杨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这一规定划出了回扣与折扣、佣金的界限,在商业贿赂中排除了折扣和佣金,又对给予和接...  相似文献   

12.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  相似文献   

13.
郑成思谈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国内外的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上涵盖整个市场,这是一个相当大的题目。反不正当竞争的主管部门在日本是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台湾也是如此,同一般的国内经济贸易部门平起平坐。我今天主要讲和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最近在北京第一中院有这样一个案子,原诉方是北京某公司(在此称其为阳光公司),此公司主要从事将全国14家股票市场每天上市、收盘的行情从早到晚一字不漏地录下来,把它合在一起,向客户发送,属一种通过网络进行的服务,说是一种商品也可以。上海有一公司(××公司),本来是北京阳光公司的用户,它把北京阳光公司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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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996年9月底,江苏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查处的案件有965件,罚没款652万元,案件数比上年同期增长295%,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一、学习宣传法规,为公平定自执法例适良好条件1995年,在省政府、省人大的支持下,我局起草了(江苏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人大于1995年12月1日颁布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实施办法),我们紧紧抓住三个环节:第一,认真组织培训,使执法干部掌握法规。1996年3月底,对全省近2000名行政执法干部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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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禁止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的规定有第六条、第七条(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法律责任),被认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反限制竞争条款,七年多来的执法实践充分发挥了其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依据这些规定查处的大批“强制交易”案件也表明,我国反垄断、反限制竞争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是不彻底的。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调整是不彻底的经营者(本文泛指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企业和政府部门)只有掌握了足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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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苏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与中保苏州分公司在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的请示》(苏工商[1999]第1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政府依法设立并授予行政权力的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政府所属部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滥用管理住房基金的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被指定的保险公司是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强制他人购买其保险的情况下销售保险的,其向如无该强制行为就不会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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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特有·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研讨综述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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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查处。据此,县级工商局和地区工商局均无权管辖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当初如此立法,是因为“公用企业的社会地位特殊,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难度较大,需要省级或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查处”。但实际上,这种管辖体制已不利于查处限制竞争行为,授权县级工商局管辖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已成必然。一方面,目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存在大量的限制竞争行为,如邮电、金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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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一)经过 2009年7月16日,某区工商局以虚假宣传为由,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扣留笔记本电脑、投影仪各1台,电子治疗仪5台。张某不服,于7月24日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退还被扣押的物品。经复议机关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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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2000]第143号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分公司以收取“付费购电款”的方式强制收取用户用电押金一案的请示》(晋工商经检字[2000]第10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力公司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电力公司滥用其优势地位 ,在给用户正式送电之前 ,以收取“付费购电款”的方式(未将此款项抵顶电费、滚动结算 ,而是长期无偿占有) ,强行收取用电押金 ,否则拒绝提供供电服务的行为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 ,并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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