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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之债权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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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其行使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由于代住权与撤销权是合同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其行使涉及的不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律关系,还涉及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如果仅以债权人的债权为依据,必然影响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部分实现或部分撤销的问题,从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债权保全的性质以及债权保全所涉及的相关民事主体的利益分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诉请范围应以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的范围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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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在债权保全限度内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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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云枰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3,(23):47-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未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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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在债权保全限度内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如下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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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0,(26):10-10
撤销权是债务人从事危害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构成不应以债权是否到期为条件,其对象应该是财产类的法律行为,表现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结果损害了债权并且导致债务人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在司法解释中,可考虑纳入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的行为。对于撤销权的期间,应去掉对债权人知晓的主观推定的规定,只规定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和被撤销行为发生之日两种起算点。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某些原则性问题尚未明确,在撤销权诉讼中显得无法可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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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性占有的法律依据是债权,因为债权而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行为被称作侵权性占有.当债权人基于债权而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之时,他人无法要求债权人返还原物.如果债务人用指示交付的办法将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交付第三人,债权人可依据对债务人的债权,主张第三人无权要求其返还原物.理由为,第三人对于侵权性占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债法当中的返还请求权,如果第三人行使物权请求权,侵权性占有者可以使用对抗动产原所有者的抗辩理由对抗该第三人.理论上,当第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债权当中的请求权并存之时,应适用请求权相互干涉说.承租者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对抗租赁物买受人的依据是,出租者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概括性转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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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闳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5,(16):50-50
一、税收之债移转之表现 民法债法学上将通过合同而转让债权的,称为债权让与;而把通过合同而移转债务的,称为债务承担:如果债权人同时承受债权债务,而债务人也同时承受债务债权,称为债的概括承受。在税法中,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单务性,即国家(征税机关为其代表)享有债权,纳税人承担债务。因此,税收之债的移转,只包括税收债权让与和税收债务承担,不存在所谓概括承受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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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担保及其适用的法律问题一、留置及其特征留置,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定担保方式,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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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非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8,(15):75-75
代位权也称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有害于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该制度源于古罗马后期的代位请求权或称间接诉权,《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但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惟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的规定是现代意义上的代位权制度的最早表述。我国近代1915年《民国民律草案》和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对此都有过规定。但完整的制度化的立法却到20世纪末才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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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拯救企业,减少因破产清算对社会造成的消极影响.因此,重整程序开始后担保债权将遭受重大限制而无法正常行使,以此来维护企业的财产作为其复兴的物质基础.对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立法都对担保债权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力图在保障重整制度发挥预期作用与保护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我国破产法也明确规定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却未能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应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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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及其履行(下) 四、经济合同履行的担保经济合同履行的担保,也称经济合同的担保。系指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保证法人之间所订立的经济合同切实履行的一种法律形式。经济合同的担保,从法理来说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这一经济法律关系不能独立存在。它的存在以经济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保证经济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经济合同的担保,渊源于民法的债的担保。早在罗马法中,就有“废罢诉权”的规定。所谓“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得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资产阶级民法典,继承并发展了“废罢诉权”,使之具有更明显的预防性质,设立“代位请求权”。除专属于债务人人身权利外,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即使债务尚未到清偿期,也可以为保护其权利,预先防止债务人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而采取保全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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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旭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2,(16):38-38
最高额抵押制度是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为了迎合连续陆交易所提出的简化担保程序和成本的要求而出现的一类特殊抵押权制度,已经为许多国家陆续接受。我国《担保法》规定: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物权法》第203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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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传统认为,抵押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至于动产,在担保物权方面,只可设定以移转占有为要件的质权或在特定情况下发生法定的留置权。留置权为法定物权,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一定条件下,依法律规定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其在实务中较为少见,故不具有重要性,而动产质权,作为动产担保的传统方法之一,系指因担保债权,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并可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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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二维结构与第三人侵害债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债权侵权的构成要素分析 ,提出了“债权的二维结构”的观点 ,区分了债权本身、债务违约产生的损害和第三人侵权产生的损害 ,以达到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合理分配责任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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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债权人异议权内涵释义债权人的异议权是指公司在设立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定情事下而对此提出异议,并请求法院或主管机关予以解决,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民事权利。公司法上债权人的异议权与普通民商法上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债的保全之一种,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二者都是债权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方法,且都是在债务人实施有损害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但二者区别明显:首先,前者为特别商法(公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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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即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变为股权即持股与被持股的关系。我国目前的债转股仅指银行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借款企业持有的股权。债转股是由经济学家首先提出来的,作为国企改革摆脱债务困扰的一种探索方式,有其积极的意义。但债转股的运作存在着一系列法律问题。商品经济社会人们所从事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都是在债权和物权相互转化的过程中实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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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前提下,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本人的申请做出宣告,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的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破产企业财产的依法清理、处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当前业破产案件中,有部分企业以破产为幌子,钻目前我国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空子,欺骗债权人,损害国家、集体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选避债务的目的,谓之“破产”选债。特剐是企业以“破产”方式选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已经成为当前金融运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直接导致了市场信用破坏,扰乱了经济秩序,危及银行资产安全,增大了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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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是指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将其债务与对方当事人的债务互相冲抵,使双方的债务归于消灭债务的相互抵销是债的消灭原因之一,其作用主要有二:一是债的简便清偿,即通过抵销免除债务人之间的相互清偿;二是担保,即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清偿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将自己对对方的债务与对方对自己的债务相抵销,以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避免出现清偿了对方的债权,而对方因失去清偿能力而使自己债权流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