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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业主普遍关注的物管公司与业主因安全问题引发的诸多矛盾纠葛案件的阴霾,由于直缺乏权威性的法规明释而尚难厘清.然而,<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不仅意味着我国对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的使用与维修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了依据,而且对涉及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有关问题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因而,上述阴霾必将会一扫而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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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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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执一词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江××等五人诉称,我们都是白云高尔夫花园的业主,该花园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己经达到66%,符合<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关于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规定.2004年6月9日及14日,我们两次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对白云高尔夫花园首届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进行行政指导,但被告均以"白云高尔夫花园目前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资格"为理由拒绝.业主委员会是维护业主利益的组织,是平衡和制约物业管理单位的权力机构,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告有指导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义务,由于被告的不作为,导致白云高尔夫花园长期没有业主委员会.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义务,指导白云高尔夫花园首届业主代表大会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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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主要分析了业主委员会的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内容。认为理论上业主委员会既非法人也非其他组织,无法律主体资格,而将此种资格赋予业主大会更加合理。但是在实践中,基于代表人理论,应由业主委员会进行起诉和应诉,并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诉讼结果。进一步介绍了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制度,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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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指业主委员会在国家法律关系参与者(主体)中所处的地位或归属于哪一类法律关系主体及细分。根据中国现行物业管理法规的规定,中国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三类:1、有肉体构造和生命力的具有法律人格的自然人;2、社会组织性的法人和非法入团体;3、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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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普遍规律。2004年上半年。当众多媒体对此起彼伏的业主维权事件进行追踪报道,对国家《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物业管理发展态势进行多方争论与评述时。不少业内人士就已经预言:物业管理的业主时代到来了。业主时代的物业管理将会何去何从?面对种种预测与分析,人们的惶惑、迷茫多于欢欣、奋进。不少人甚至发出了“一个辉煌的时代已经远去。一个式微的时代即将到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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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6月8日国务院第379号令公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对促进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将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笔者在学习过程中将《条例》的条款作了粗略的归纳整理。《条例》共七章,七十条,一百一十款。如果用一句话可以将《条例》的内容概括为:十一个一、九个二、三个配合、二个四、五个按照、六项约定、七个应当、八个允许(可以)、九项制度、十项禁止行为,十三个处罚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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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基于《物权法》已于2007年8月31日就有关条款做了修改,将与《物权法》同步实施。[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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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业主之间大多互不相识,彼此间缺乏紧密的联系,要想把业主组织起来成立业主大会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而国家级的法律法规对业主大会筹备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业主大会筹备程序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无序性,常常造成业主大会难以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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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中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的亮点,正在蓬勃发展。同时物业管理由于其产品的独特性,以及目前物业管理市场的不规范,使得物业管理市场一开始便充满了火药味,充满着竞争。那么.物业管理市场竞争的本质是什么?归根结蒂,就是“争夺可以为之服务的顾客(业主)”,没有了可以为之服务的顾客(业主),也就没有了市场,也就没有了物业管理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空间。物业管理企业怎样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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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1日即将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了,对于老百姓来说,这可是件大事。这部法律也不同于其它法律,它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第一个由律师们起草的法律,它是第一个在出台之前向老百姓征集意见的法律,它是第一次在每年一度的3·15晚会上集中报道和讨论并引起广泛反响的法律。经过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对原来的《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近60处的修改,足见老百姓的意见得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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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在《条例》出台时就大呼“《条例》出台未获得一致喝彩”而预计《条例》将是短命的,而我认为恰恰是《条例》综合了政府、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等各方的利益,由于不是倾向于某一方利益的法律,因此没有人“喝彩”是正常的,这就说明没有人因失去得太多而悲伤,也没有人因得到太多而喝彩。可能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对公共区域的管理非常好,但是对业主委托出租的物业却没有尽职尽责。这个时候,应该引导业主选择其他专项权利委托人。但是,我们应该坚决反对相反的情况,即对业主单独付费委托的事项办理得尽善尽美,而对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却不到位,这就是本末倒置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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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5年春天的日益临近,我国第一部<物权法>已经呼之欲出.新的<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之前作为物业管理"根本大法"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面临什么样的命运?在立法机关尚未就此作出明确表态之前,理论界对此进行的探讨也显得不够.但争论还是有的,大致有"颠覆说"和"加强说"之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