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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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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计师》2010,(6)
<正>国税函[201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  相似文献   

2.
《会计师》2010,(6):11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  相似文献   

3.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纳税行为,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3月6日制定下发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新31号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原31号文件)相比,  相似文献   

4.
兰相洁 《税收征纳》2009,(5):13-14,17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3月6日制定下发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相比,政策有了较大的变化。“新31号文件”将有助干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经营利润,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5.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9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新31号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旨在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纳税行为。本文结合“新31号文”下发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征管建议。  相似文献   

6.
杨忠 《财政监督》2005,(7):64-65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第5条:房地产销售,是指房地产经营商自行开发房地产,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房地产销售类似于一般商品的销售,应按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确认收入。如果房地产经营商事先与买方签订了合同,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的,相关的收入确认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规定来处理。  相似文献   

7.
2003年6月,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央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2003年第121号)》(以下简称121号件)。121号件涉及房地产信贷的主要政策有:(1)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四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2)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3)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相似文献   

8.
国税总局于2016年3月31日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增值税的征收问题进行指引,但并未对实务中如何发票如何开具及增值税缴纳过程中的事项做明确的说明,本文旨在从实务中探寻房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自行开发项目中增值税发票开具、税款纳税、申报表填写等问题的答案,并对增值税税款缴纳过程中细节事项进行细节说明.  相似文献   

9.
纪宏奎 《税收征纳》2011,(8):28-29,32
开发间接费组成企业开发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1993〕财预字第6号)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所属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开发间接费"作为一级会计科目,主要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多项目开发而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虽也属于直接为房地产开  相似文献   

10.
游相华 《上海会计》1995,(10):29-29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收入确认问题之我见厦门汇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游相华读了《上海会计》1994年第6期钱玲同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点问题》一文(以下简称钱文),颇受自发。笔者基本同意钱文指出的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有关经营收入确认规定...  相似文献   

11.
《会计师》2011,(1):F0003-F0003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  相似文献   

12.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等文件,要求各地认真搞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13.
孔乃茜 《上海会计》1995,(10):28-28,27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租业务会计制度的思考中华企业公司孔乃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雨后春笋地涌现。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于1993年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  相似文献   

14.
诸子 《湖南地税》2007,(1):12-15
盘点一:六项税收新政调控房地产市场 政策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   

15.
张超 《齐鲁珠坛》2013,(2):48-51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特殊规定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缴纳方面与一般企业的不同之处主要是对毛利额和预交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专门对毛利额进行了相关说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房地产企业在产生预售款时应按预售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各地税务局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  相似文献   

16.
《中国房地产金融》2009,(6):F0002-F0002
各房地产企业、各相关单位: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房地产企业资金链压力日益加大。2008年12)3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其中重点谈到: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支持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相似文献   

17.
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可以预售,且国务院有权决定允许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行转让。相信该法律制度规定的初衷,主要是解决部分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不足的问题,推动房地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十年来的实践和目前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现状,应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建议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取消房地产预售制度。  相似文献   

18.
土地增值税新规对房产业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从2007年2月1日起,全国各地区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项目开始全面清算。  相似文献   

19.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取得的预售收入在计算本期预计营业利润额的收入基数是什么?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合同》记载的总房价?如:销售合同总房价为60万元.但实际只收到客户交来30万元预付款,剩余30万元采用银行贷款当期未收到款,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当期预售商品房预计营业利润额的收入基数是60万元还是30万元?要回答这个个问题,首先必须弄清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的销售方式。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的销售方式有两种,一是销售现房,二是预售商品房。  相似文献   

20.
《会计师》2014,(7):80-80
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为做好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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