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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业务以其融资手续简洁,限制条件少,融资便利,在企业资金短缺的情况下,能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为企业融到较多资金而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现行准则是将售后回租作为租赁业务进行规范,本文将售后回租作为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旨在从商业实质反映售后回租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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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售后回租业务按照国税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对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自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至2013年8月1日全国试行,融资租赁业税负却不减反增.2013年5月,下发的财税〔2013〕37号文规定,售后回租业务自8月1日起须全额征税.售后回租业务面临增值税链条断裂和重复征税而导致税负大幅攀升,致使租赁公司全面亏损,被迫停止了约80%的售后回租业务,占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总额的70%以上.2013年底先后发布财税〔2013〕106号文、财税〔2013〕121号文,对售后回租带来重大政策利好,融资性售后回租逐步步入正轨.2015年12月下发的财税〔2015〕144号文对融资性售后回租明确按"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且规定出售资产和回购资产合同不征收印花税,解决了售后回租公司长期困扰的印花税不同理解难题.本文根据上述政策条款,结合办理售后回租业务实务,分析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税务处理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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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金融业中,售后回租融资方式在国际上得以通行.基于这种情况,本文对售后回租融资的内涵展开了分析,然后对企业售后回租融资模式、特点和成本分析等问题展开了探讨,从而为企业制定售后回租融资决策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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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会计上分为销售业务与融资租赁业务两部分,税法上对该行为不确认销售收入,本文通过举一实例对会计与税务处理产生的所得税差异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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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一直是特殊行业或问题企业惯用的融资方式,从2009年开始,融资渠道比较开阔的上市公司率先转变观念,纷纷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开启了售后回租新局面,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文件的发布,表明融资性售后回租又得到税务部门的支持。本文从财税实务的角度,结合具体案例,对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方法进行对比,梳理、评析,同时与银行贷款融资作简要对比,希望对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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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明确了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13号公告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二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即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出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差额),允许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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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一直是特殊行业或问题企业惯用的融资方式,从2009年开始,融资渠道比较开阔的上市公司率先转变观念,纷纷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开启了售后回租新局面,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文件的发布,表明融资性售后回租又得到税务部门的支持。本文从财税实务的角度,结合具体案例,对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方法进行对比,梳理、评析,同时与银行贷款融资作简要对比,希望对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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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售后租回交易在我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特别是2010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发布后,售后租回交易成为中小企业,特别是资产负债率过高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同时也为租赁公司找到了一个风险小,回报有保障的投资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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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收政策融资租赁业务自引入我国后发展迅速,如今已成为仪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手段,但在发展过程中几经波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融资租赁业按差额纳税缴纳营业税,即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全部价款扣减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和相应的银行利息后再纳税,税率为5%。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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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承租人付款总额中,一般包括租入资产价值和融资利息两部分,租入资产价值,通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承租人损益;融资利息,承租人先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然后通过分摊,分期计人财务费用。但是税法上要求承租人按付款总额加上初始费用作为计税基础计算折旧,这样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就不能在税前扣除,由此导致纳税申报时既要调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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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不同,融资租赁事实上出租方已经将与租赁资产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方。出租方与承租方虽然签订的是租赁协议,但出租方一般会根据承租方的要求购买租赁资产,承租方对租赁资产的使用、维护负全部责任,出租方对融资方提供的实质上是融资服务。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承租方应当将融资租入资产视同自有资产进行管理。承租方按照融资租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较低者作为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与资产入账价值的差额是承租方付出的融资费用,承租方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照实际利率法在各期进行摊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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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的界定标准不同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除此以外的租赁为经营租赁。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各种因素。满足以下一条或数条标准的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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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利平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6):32-33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有其自身特点。目前我国对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规定存在不足,账户的设置不规范,现行会计制度并未涉及新的租赁形式。应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会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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