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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0,(5)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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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1月31日联合发布《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明确规定了2010年12月31日前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科技开发用品。根据本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如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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