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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中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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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税种主要敢策变化
(一)增值税主要变化
1.根据《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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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共同印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关要求,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8月,财政部等六部委共同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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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2002,(11):17-17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对部分现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政策主要有三项:一是对1996年4月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自、基本建设项目(含重大建设项自)、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资政策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项目额度和投资总额的剩余额度内进口的商品统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即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口目录》所列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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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调整东北地区税收政策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东北地区税收政策的调整首先必须解决理念问题。进一步调整东北地区税收政策的基本构想是:豁免企业历史欠税;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税收政策;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促进企业设备更新与改造;调整企业所得税政策,增强企业活力,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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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商界企业家和投资者一直在关注对加工贸易税收政策的调整.目前倾向性的做法是:将现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以下简称"料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加工贸易出口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即进口料件保税(由海关实行监管)不征税,出口加工货物免税不退税,改为进口料件征收增值税,加工货物出口免征加工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并对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给予退税.也就是由不征不退改为先征后退.有人认为以此来调整和规范加工贸易的税收政策,变动很大,应慎重权衡决策.本文试就这一问题提出几点探讨性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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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0,(5)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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