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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郑先生花费989元购买了酷派8720L型号的合约机,通过望京某营业厅办理此业务,郑先生需要在两年内每月使用全球通68元套餐,截至2014年12月,郑先生的手机使用半年,却出现了无法上网、无法记录通话记录的情况。按照移动工作人员要求,郑先生去了酷派手机的指定维修点进行检修,却被告知"手机已被人为拆机,不在三包范围内",令郑先生十分苦恼的是,手机无法正常使用,每月话费却不得不缴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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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于2002年10月5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双方约定:李先生交纳定金2万元,预定A座401商品房一套,总价款76万元。开发商为李先生预留该套商品房房号直到10月20日。在此期间内,李先生应当到售楼处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批购房款15.2万元,否则开发商有权没收李已交付的定金并另行销售该套商品房。当日交纳了定金后,李先生于2002年10月15日携带首付款及有关资料前往售楼处签约。然而,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李先生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补充协议,有7条不能接受,要求删去;开发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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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大连市某法院受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购房焦先生看中了某开发商销售的一套价值21万余元的商品房,买完房后却发现开发商没有销售许可证,房屋质量也并非开发商所称的“优质”,而仅为合格,于是,焦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商告上法院,并要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判决开发商双倍赔偿其42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购房的诉讼请求,被告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后,认定发开发商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故对原告要求依据《消法》第49条双倍返还其4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没有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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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8)
危机之一:一个月50“孤儿”上门,退市空调是焦点事件成都某报报道,“东洋”空调使用者郑先生,他原来在双桥路上购买了一套“东洋”牌1.5P空调,两年前,空调的摆动风页不再正常工作,郑先生于是去找来购买的那家经营部进行售后维修,不料,那家销售门市部不知搬迁到了什么地方,无法联系。郑先生后来根据使用手册上的电话直接向厂家打电话,结果,电话也成了空号。后来,郑先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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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音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5,(2):31-31
今年以来的前两个月里,许多人通过信件、电话或登门当面咨询等形式,反映他们虽然购买了商品房,却长时间拿不到房屋产权证书。林先生反映,他去年购买了一套98平方米的商品房,都住进去半年多了,他几次去找开发商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开发商不是说没时间,就是说让他再等一等,迟迟不给办理。赵小姐在电话中说,房款早就交清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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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你会看价格、看地段、看户型……但你注意到楼盘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期限这个问题了吗?某先生看中了某楼盘的一套住房,准备下单。当他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却发现开发商土地使用年限少了。原来,这家开发商3年前就已经取得了该块土地的土地证,拥有了该块土地的开发权,而目前所买的这套住房要等到明年年底才能正式交房,这套住房在使用年限上就少了4年。许多购房者在购房时往往会以为自己所买房屋的使用年限是从取得产权证或土地证的时间算起的。甚至不少购房者可能根本就没有重视过土地使用年限,70年、50年,显得很漫长,换上谁也不知道50年之后,世界会是一个什么模样。经售楼小姐稍微引导一下,就能打消购房者的顾虑。购房者可以为了小小的折扣通宵排队,却从来就没有人对使用年限提出质疑。购房者可以为了某一处墙面渗水而要求开发商退房赔款,却从来没有购房者因为使用年限非正常范围的不足而上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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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写西山新村,要写西山新村我就不买……”一个中年购房有些警惕地盯着手上拿着合同的售楼小姐。他的要求仅仅是:把西山美墅馆的名字写进售房合同里。通过售楼小姐解释后,一套总价超过400万的房子便卖了出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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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王先生在日报上看到了 xx 花园的广告,觉得比较符合自己的需求,就到售楼处了解楼盘情况。王先生在听完售楼人员介绍,看了房屋模型后,觉得比较满意,于是在2001年买下了该花园4号楼的一套商品房。但是到了快入住的时候,王先生和另外12位买了4号楼房屋的业主却一起将该花园的开发商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赔偿每位购房者损失2万元,原因就是4号楼建成后的实际情况与广告和模型里描述的情况产生了差距。当时的广告里说楼盘房前屋后有绿地,从模型上看,4号楼屋前地面上也绿草葱葱;按模型比例测量,4号楼与屋前的物业楼间距应为13.90米。但2003年6月,新建成的物业楼(共三层)与4号楼的实际间距只有9.10米,且4号楼屋前几乎没有绿化。业主们认为建造的物业楼跟广告和模型差距较大,严重妨碍了房屋通风采光。但房地产公司反驳说,售楼广告和商品房模型均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属于要约邀请,所以自己不需要对其中所述内容承担法律责任。法庭审理后认为:房屋模型属于要约,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模型与房屋实际情况之间差距较大,属于违约行为,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王先生等每人3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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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荔和先生郑伟鹤均是同创伟业的创始合伙人。当我们把商界木兰的约访短信发给郑先生时,郑转发给了黄荔。黄的第一反应是拒谈夫妻档话题,“做投资靠的是专业,”她说,“高盛当年也是夫妻创业,但并不是家族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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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很多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与其签订认购书并要求购房者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订购房屋的依据。这种金线在认购书中有的被称为“订金”,还有的被称为“定金”。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认购书一般都规定,在特定时间内,如果购房者不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购房者签认购书时所交金钱便不能拿回。许多购房者只关注认购书中房号、保留房屋日期等内容,并不关心所交金钱的性质及具体表达方式,认为定金与订金只是一字之差,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但实际上,定金与订金铁法律性质、成立条件、法律适用、法律效力却完全不同。正是这购房者忽视的一字之差,决定了购房者在其改变主意、不购买商品房时是否能顺利收回已付金钱的命运。那么,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什么不同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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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桂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1):63-66
张先生无疑属于先富起来的广州人。2000年初,他参观了广州郊外的某某新村楼盘,该楼盘素以低密度、高绿化称。被开发商的售楼宣传打动的张先生走进了售楼部,相中了一幢面向小区景观湖的湖畔豪庭别墅。由于该物业带泳池花园,且价格以数百万元计,张先生在购买前再三向开发商强调,要求别墅的环境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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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随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4,(4):16-16
据了解,在购房过程中,消费者往往经不住销售商宣传推销的诱惑,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屋销售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盲目交付几百元、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预订款”或“定金”。此后,当因种种原因想放弃购房时,却无法得到“预订款”或“定金”的退还。为尽可能避免此类争议纠纷的发生,中消协提醒消费者:对开发商提出的特别约定应予注意。《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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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又称格式条款合同、符合合同,是指在经营中,一些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单位,为了重复使用,未经协商事先印制好的合同条款。对方只有完全同意合同中的全部固定条款或者多数固定条款,合同才能成立。在很多时候,这种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都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权利。例如,在售房合同中,一些发展商在制订售楼合同时,经常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还有的发展商擅自在售楼合同中写道:“本合同签订后,订房者若需中途退房,无权要求返还订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