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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案例一:某小区的业主在入住后不久就发现小区里的几栋建筑物顶层被装上了霓虹灯广告,经过询问得知广告公司给开发商很高的租赁费。业主们就租赁费的归属及广告物能否设置与开发商发生纠纷。案例二:某业主在某公寓买了一套顶层房屋,后来开发商在屋顶安装了一块80米长的广告牌,由于该业主曾和开发商约定对该建筑物顶层有专有使用权,该业主就该广告牌的使用及收益与开发商发生纠纷。案例三:某业主购买了某楼盘后不久,发现所住小区的外墙被贴上了广告,经过打听后知道广告公司给了开发商不菲的价钱,这名业主以墙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进行处分,而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相似文献   

2.
《东南置业》2008,(11):23-23
问:开发商与购买一楼的业主约定赠送窗前绿地的使用权,请问开发商是否有权与业主签订此协议?如果有权,如何约定才能避免纠纷?  相似文献   

3.
《住宅与房地产》2014,(12):49-49
广东梅州市:城区已有41个获得备案的业主委员会据当地媒体报道,广东省梅州市城区(除梅县区外)已有41个备案的业主委员会。最近获得备案的,是11月初在梅江区房管局获得备案的嘉应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湖北武汉市:购房合同签在《物权法》施行以前业委会讨要架空层败诉武汉市汉阳金源华庭小区业委会状告开发商讨要架空层,日前败诉。法院判定,本案不适用于《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签订合同时,并无法律规定架空层应归业主公有,也没有法律规定禁止开发商与业主对架空层归属约定,因此购房合同约定受法律保护,架空层归开发商所有,而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4.
《中国物业管理》2005,(8):56-57
开发商、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是与物业紧密相关的利益主体。开发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物业进行规划、建造、质量管理,形成硬件主体;业主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物业,成为物业的使用者;物业管理企业则为开发商,业主提供软件管理服务。  相似文献   

5.
笔者曾经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件:1995年,某开发商在北京郊区开发了一个别墅项目,该项目的规划中有一处会所。别墅销售的宣传册中称会所是为别墅业主提供服务的。但是近两年,该别墅会所在多处媒体打出广告,承揽休闲、度假、会议等业务。由于游客到别墅区消费,导致业主和游客间产生矛盾。为此,一些业主联合起诉开发商,要求法院判定开发商违约,并终止会所经营。最终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决认定开发商违反了当初做出的承诺,判令终止会所对外经营。  相似文献   

6.
《东南置业》2005,(88):76-76
2005年2月,福州市某小区刚人住的部分业主发现小区内原规划为二十个停车位的露天停车场已经被开发商改为绿地,还发现一楼的架空层大多己被开发商作为专用停车位出售给公司股东及股东的亲戚朋友,甚至有的一个人购买七、八个车位,使很多业主根本没办法在小区内停车,有的业主只能高价承租或购买车位。业主们找到开发商交涉,开发商解释说改成绿地是为是整体美观需要,而且也经过了规划部门的同意,业主若需要车位,可以购买架空层车位。于是,很多业主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自己的停车位问题。  相似文献   

7.
张珂 《湖南房地产》2005,(10):37-38
物业管理前期介入,是一个长效服务的概念,即物业管理公司在接管楼盘前,代表业主的利益先期介入楼盘并提出建议的物管方式,目前一些富有远见的开发商已开始尝试对物业项目实施前期介入管理。物管企业作为物业的管理经营维护,对物业可能出现的问题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其前期介入可以从业主和管理的角度参与规划设计方案的讨论,从业主长期使用和后续物业管理正常运行的角度考虑问题,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使物业的功能设计更有利于日后的使用和管理,可以有效地避免遗留隐患给开发商带来麻烦,使其专心于开发建设,又能因业主满意而感受到开发商的品质,从而可以提高开发商的市场竞争力和增加卖点;另一方面,在前期介入中,物业公司可以就房屋质量问题与业主进行充分沟通,并作好耐心的解释工作,充分做好开发商的“勤务兵”、因此物业管理的前期介入可以在开发商和业主之间起到良好的桥梁纽带作用  相似文献   

8.
案例 某商品房住宅小区,开发商在预售时与部分业主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是2000年9月30日。该商品房于2000年7月30日通过了由开发商、施工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验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竣工的商品房交付开发商,然后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即从2000年9月30日开始,将售出的商品房陆续交付业主,其中部分商品房直至2005年7月后才售出并交付给业主。  相似文献   

9.
一天下午,一位业主来到某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一番寒喧之后。便提出要借用自家新房子的钥匙。管理处服务人员一查,这位业主还未办妥入住的有关手续,按规定不能给他钥匙。正在犹豫之时,这位业主解释道:“由于开发商交房的时间拖延了,预先买好的建材无处堆放,日晒雨淋已经变形,若不妥善存放恐怕不能用了。”这位业主再三向管理处承诺:“东西放进去后马上还钥匙。”看到业主十分焦急的样子,  相似文献   

10.
【事件】2003年4月,广州东悦居的一位业主把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起诉理由是开发商没有为业主缴纳物业维修资金,该案件被称为“广州维修资金第一案”。在诉讼期间,业主碰到了地区法院不受理、中院驳回起诉等难题,4次审理,每次都有不同的结果。  相似文献   

11.
《蜀都房地产》2004,(6):35-35
张某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承诺:张可享受免三年物管费的待遇。张人住后,除向物业公司交纳水电费外,就一直没交纳物管费。不久,由于该小区的业主对开发商指定的物管公司服务不满,经业主大会同意,选聘了新的物管公司。新的物管公司进驻后,向张催收物管费,张认为:开发商已承诺在三年内不向他收取物管费,  相似文献   

12.
2004年7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某小区发生了百余辆车堵路抗议车位费提高的事件。业主称:物业部门和开发商原来承诺车位租金每月550元,现在却提高到每月650元,而这一提价没有和业主代表进行过商议。  相似文献   

13.
深圳市南山区如意家园2004年入伙后,开发商因房屋质量和延期交楼,一部分先知先觉的业主们就和开发商打了两场官司,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后法院判决都是开发商输了,赔钱了结。现第二届业委会主任马春在当时的维权中做了很大贡献。也就是从那时起,如意家园业主自治的序幕也就慢慢拉开了。  相似文献   

14.
言论     
《住宅与房地产》2010,(7):70-71
在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由单体业主承担没有组织实体的组织义务是一件非常“荒唐”的事情。业主大会的成立,既取决于开发商、行政主管部门等多方努力,又在根本上取决于全体业主的意愿。该责任不是开发商单方面所能全部承担的。  相似文献   

15.
微力量     
《住宅与房地产》2013,(7):54-54
深圳之平物业 有关社区运营@张红喜的微博提出:有人认为有价值的物业管理是尊重业主权利,接受业主意见。执行总裁@余绍元SZ:中国物业管理的最突出问题在于缺乏主动与顾客沟通意识,包括开发商,一定要尊重顾客,与顾客及时有效沟通,让顾客觉得物有所值。另外,一定不能够去侵占顾客的利益和资源,这是底线和原则。(5月13日i8:16)  相似文献   

16.
小区的会所、学校等设施应属于谁所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来,随着新的住宅小区不断地追求更高的品质,不断地完善小区的各项配套设施,也随着业主的维权意识不断在增强,开发商与业主针对小区的配套设施比如:会所、学校及幼儿园等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了不少争议。这些设施的所有权究竟是属于谁的,确实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召开之前,业主被迫承担不平等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物业管理公司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合同义务是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普遍现象。由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主体是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在合同期限内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已达成“默契”的情况下,开发商不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即便在物业管理公司根本违约时开发商也不解除合同。对此,业主不能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甚至不能取得任何补偿。业主没有对合同权利损害的救济权,微观上造成了物业服务质量下降、物业管理收费难等社会现象,宏观上阻碍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足见这一救济途径是极其重要且必要的。  相似文献   

18.
黄良 《上海房地》2007,(9):48-49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至今.由于房地产业的崛起,新建商品房如雨后春笋般的一座座拔地而起。然而伴随着一片片新建小区的交付.一系列矛盾也随之产生,房屋质量缺陷问题、虚假广告问题等成了房地产市场的通病。近几年来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这些旧的矛盾不仅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且随着业主维权意识及维权行为的增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而对物业管理企业来讲:一方面,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理应为业主服务.维护业主的利益;另一方面,[第一段]  相似文献   

19.
住宅物业服务行业与业主的纠纷屡见不鲜,其中原因除与少数无良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恶劣行径有关外,还与业主委员会的不规范运作有关。  相似文献   

20.
《东南置业》2005,(94):9-9
10月30日,邮递员十万火急送来一封快件,拆开一看,原来是告业主函,因洪水不可抗力,按合同第8条规定,将原10月31日交房时间推迟到12月31日。只知战争、地震算是“不可抗力”,却不料一场洪水,让望眼欲穿的业主又得足足守侯两个月。如果按违约罚金每天万分之三计,总价60万的业主体该获得补偿10800元。可解释权归开发商,委屈的就只有业主了。不知那些受洪水损失的业主能不能依此推迟拿房,而不必交万分之三的罚金始开发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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