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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小区的业主在入住后不久就发现小区里的几栋建筑物顶层被装上了霓虹灯广告,经过询问得知广告公司给开发商很高的租赁费。业主们就租赁费的归属及广告物能否设置与开发商发生纠纷。案例二:某业主在某公寓买了一套顶层房屋,后来开发商在屋顶安装了一块80米长的广告牌,由于该业主曾和开发商约定对该建筑物顶层有专有使用权,该业主就该广告牌的使用及收益与开发商发生纠纷。案例三:某业主购买了某楼盘后不久,发现所住小区的外墙被贴上了广告,经过打听后知道广告公司给了开发商不菲的价钱,这名业主以墙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进行处分,而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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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经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件:1995年,某开发商在北京郊区开发了一个别墅项目,该项目的规划中有一处会所。别墅销售的宣传册中称会所是为别墅业主提供服务的。但是近两年,该别墅会所在多处媒体打出广告,承揽休闲、度假、会议等业务。由于游客到别墅区消费,导致业主和游客间产生矛盾。为此,一些业主联合起诉开发商,要求法院判定开发商违约,并终止会所经营。最终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决认定开发商违反了当初做出的承诺,判令终止会所对外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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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前期介入,是一个长效服务的概念,即物业管理公司在接管楼盘前,代表业主的利益先期介入楼盘并提出建议的物管方式,目前一些富有远见的开发商已开始尝试对物业项目实施前期介入管理。物管企业作为物业的管理经营维护,对物业可能出现的问题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其前期介入可以从业主和管理的角度参与规划设计方案的讨论,从业主长期使用和后续物业管理正常运行的角度考虑问题,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使物业的功能设计更有利于日后的使用和管理,可以有效地避免遗留隐患给开发商带来麻烦,使其专心于开发建设,又能因业主满意而感受到开发商的品质,从而可以提高开发商的市场竞争力和增加卖点;另一方面,在前期介入中,物业公司可以就房屋质量问题与业主进行充分沟通,并作好耐心的解释工作,充分做好开发商的“勤务兵”、因此物业管理的前期介入可以在开发商和业主之间起到良好的桥梁纽带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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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商品房住宅小区,开发商在预售时与部分业主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是2000年9月30日。该商品房于2000年7月30日通过了由开发商、施工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验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竣工的商品房交付开发商,然后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即从2000年9月30日开始,将售出的商品房陆续交付业主,其中部分商品房直至2005年7月后才售出并交付给业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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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003年4月,广州东悦居的一位业主把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起诉理由是开发商没有为业主缴纳物业维修资金,该案件被称为“广州维修资金第一案”。在诉讼期间,业主碰到了地区法院不受理、中院驳回起诉等难题,4次审理,每次都有不同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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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某小区发生了百余辆车堵路抗议车位费提高的事件。业主称:物业部门和开发商原来承诺车位租金每月550元,现在却提高到每月650元,而这一提价没有和业主代表进行过商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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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如意家园2004年入伙后,开发商因房屋质量和延期交楼,一部分先知先觉的业主们就和开发商打了两场官司,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后法院判决都是开发商输了,赔钱了结。现第二届业委会主任马春在当时的维权中做了很大贡献。也就是从那时起,如意家园业主自治的序幕也就慢慢拉开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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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会所、学校等设施应属于谁所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来,随着新的住宅小区不断地追求更高的品质,不断地完善小区的各项配套设施,也随着业主的维权意识不断在增强,开发商与业主针对小区的配套设施比如:会所、学校及幼儿园等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了不少争议。这些设施的所有权究竟是属于谁的,确实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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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召开之前,业主被迫承担不平等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物业管理公司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合同义务是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普遍现象。由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主体是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在合同期限内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已达成“默契”的情况下,开发商不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即便在物业管理公司根本违约时开发商也不解除合同。对此,业主不能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甚至不能取得任何补偿。业主没有对合同权利损害的救济权,微观上造成了物业服务质量下降、物业管理收费难等社会现象,宏观上阻碍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足见这一救济途径是极其重要且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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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至今.由于房地产业的崛起,新建商品房如雨后春笋般的一座座拔地而起。然而伴随着一片片新建小区的交付.一系列矛盾也随之产生,房屋质量缺陷问题、虚假广告问题等成了房地产市场的通病。近几年来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这些旧的矛盾不仅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且随着业主维权意识及维权行为的增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而对物业管理企业来讲:一方面,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理应为业主服务.维护业主的利益;另一方面,[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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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服务行业与业主的纠纷屡见不鲜,其中原因除与少数无良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恶劣行径有关外,还与业主委员会的不规范运作有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