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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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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物权法的实施要求,需要对不动产进行确权,以明确不同的不动产标的物的权利归属,但是,由于受到我国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经常会因为过去的经济体制遗留问题出现登记错误,为了防范不动产登记的错误并对错误进行救济,本文分析了产生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原因以及发生不动产登记错误会产生的后果,并提出了不动产登记错误的防范和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2.
邹雨妙 《企业导报》2011,(15):163-164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变动规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是对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及他项权利按照法定程序在专门簿册上进行记载确认的制度。《物权法》的出台是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是随着《物权法》的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仍有一些不足之处。本文从《物权法》出发,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3.
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计划体制的产物,不仅立法分散、混乱,且在登记效力、登记程序、登记种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了适应我国不动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应从分析不动产登记的法理基础出发,结合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确立登记行为的私法观念,统一不动产登记立法,统一登记机关,建立登记实质审查制度、赔偿责任制度、登记请求权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等;建议在物权立法中仅规定不动产登记效力、权利范围等私法内容,并另行起草一部《不动产登记法》作为物权程序法,以此保障不动产物权权利人的财产权利,推动不动产物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与他项权利设立、变更、消灭的登记,具有行政行为和私法行为的性质。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有效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的相关制度的设定的完善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十分重要。当发生不动产登记错误时,登记机关要负行政赔偿责任,以"违法性"为归责事由。现今,我国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救济措施的相关立法仍有不足和不完善之处,文章就此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5.
浅探登记簿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登记簿制度的引入,改变了以前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增加了记载于登记簿这一个环节。但登记簿究竟是什么?对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究竟带来什么影响?理论探讨与实务认识都还有很多误区,需要澄清。  相似文献   

6.
正我国不动产种类、物权种类较多,因此建立多层级体系十分必要,同时坚持在同一层级上标准的统一性2014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条例》对明确国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对统一登记的机构建设、职能整合等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确立了基本框架。但作为我国首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行政法规,仍需进一步明确诸如机构职责、登记性质、运行保障、错误赔偿等重要问题,同时  相似文献   

7.
正我国多年来实行不动产登记权和管理权一体化的行政管理模式,谁管理谁登记,形成了现在分部门多头登记的局面。为了解决这一弊端,2007年《物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以明确不动产的归属,发挥不动产的效用,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物权。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指出,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  相似文献   

8.
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些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之事项,记载于国家指定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并能供第三人查询记载的活动。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作为建立和实现不动产法的最基本制度,自《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以来,社会各界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其中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时的审查责任,关系到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顺利建立和登记目的的实现,极为重要。对于不动产登记中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笔者认  相似文献   

10.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一)预告登记的界定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应于正式登记,是为补充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  相似文献   

11.
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比较接近于德国的登记制度模式,因此,探讨二者之间的异同很有必要。1、在登记制度立法上的区别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己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虽有不少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规定,但这些规范零散,主要集中在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之中,其中相互冲突、不合法理的规定颇多,并且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造成了不少问题。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倾向,其制度的基础在于国家干预主义,这与德国不动产登记立法模式的权利登记制度有一定的区别。德国的物权是以宪法为依据,明确保护私有财产的…  相似文献   

12.
正一、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效力有限预告登记的效力在预告登记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预告登记制度法律效力一般涵盖:一是权利保全效力,即保全未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包括取得、转移、变更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使其发生所约定或指定的法律效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确立了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规则,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财产关系、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从理论到实务,以及审判机关,多将研究的重点放在物权登记的效力、登记机构的审查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公示(登记)立法例的效力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乃刚 《上海房地》2000,(11):41-47
所谓的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是指登记对不动产物权的特征及物权变动所起的作用。具体而言,由于不动产登记这一不动产物权公示的表面形式与物权特征及物权变动的结合紧密程度不一,产生了不同的立法体例。在英美法系,最主要的是采用托伦斯登记制度。在大陆法系,主要有:以法国为代表的对抗主义立法例、德国的物权形式主义立法例和以瑞士、奥地利、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专门设立了一个章节。由于登记制度是一种程序性制度,它确认、保护物权,并确认物权流转秩序,是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核心和基础,因此《物权法》的实施必将对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带来一定的影响。房屋是最主要的不动产,作为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我们有必要认真学习、透彻掌握《物权法》的相关精神,正确应对《物权法》对房屋权属登记带来的影响和考验。  相似文献   

16.
正针对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和登记现状,要落实《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承载的使命,还需有相关配套制度予以保障《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规定,"不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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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变动中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动的安全的制度。随着不动产物权交易的日渐频繁,不动产物权交易已越来越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鉴于当前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的迫切需求,我国2007年《物权法》明确肯定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本文试通过对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立法例比较研究,以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为出发点,通过对其构成要件的比较,指出对于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应该分开规定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明确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和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以期在立法上不断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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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的事实。本文是笔者就当前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后,简要剖析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法律法规和其中的利弊,为下一步制定完善、详细的不动登记法律提供参考建议。  相似文献   

19.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及意义 不动产登记又称“不动产物权登记”,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登记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变动(由于变动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便于阐述,故本文主要以“变动”谈登记)尤其是变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是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基本根据。由于不动产是重要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资料,物权又具有排他、追及等强大的效力,这就需要在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时,通过登记予以公示,使得当事人和第三人都可以通过公示信息的查询获知该物权变动前后的情况。尤其是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状态明晰地记载于登记簿上,向公众公示,以确立和保护物权的存在,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奠定信用基础,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动产登记有利于确定权利归属,促进社会安定;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有利于依法征税,调控市场。意义十分重大。  相似文献   

20.
试论《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是《物权法》确立的一种新型的登记制度,即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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