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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为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供了制度保障,使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由于制度运行时间不长,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按照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重视医疗保险制度的整体设计,通过适当降低医保基金结余,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提高统筹层次等措施来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逐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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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劳动保障》2001,(6)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中直机关工委、国家机关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北京市委的安排,我向大家通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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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探索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一体化,已成为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值得研究的新课题。本文主要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轨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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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广州)》2002,(6)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64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与企业协商同意,可按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和年递增5%的幅度确定缴费基数,由企业一次性趸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另付经济补偿金。二、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本人申请,可将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三、在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农民合同制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四、成建制跨省搬迁的城镇企业,应在全部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才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搬迁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应由企业转出地继续确保发放。五、各地区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二○○二年四月十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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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国家药品目录》,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同时积极做好本省(区、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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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在我国施行了二十余年,自提出至今,我国个人账户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对此,国内学者从不同的维度就医保个人账户实施后存在的问题、医保个人账户的去留问题、完善我国医保个人账户制度的对策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