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2010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力拓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胡士泰等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14年。5月17日,上海高院终审维持力拓案原判,胡士泰被判10年。  相似文献   

2.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欧盟高等法院下达的判决书,最终裁定欧盟初级法院在审理奥康抗辩欧盟反倾销的案件上,个别法律条款使用不当,欠缺公正,终审判定中国奥康胜诉.法院判决欧盟委员会赔偿奥康上诉欧盟初级和高等法院的诉讼费折合人民币500余万元.与奥康有贸易关系的进出口商可从欧盟有关方面退回6年来被征收的反倾销税.  相似文献   

3.
这是一起罕见的侵犯计算机源代码商业秘密案。一位软件开发博士与广西一家公司合作开发系统软件,公司提供数据并提供巨额开发资金,给予高额报酬,然而博士却同时在北京开了一家公司,偷偷把自己开发出来的软件换个包装另卖。公司老板向博士讨公道,反而“有理变无理”。但最终博士仍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2006年8月18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这位博士作出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的终审裁定。两个校友联合开发新产品赵虎,1977年出生于武汉市,从小聪明过人,读书成绩总是名列班上前茅,十分顺利地读完一…  相似文献   

4.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近几年不断有被侵害的行为发生。其中以调离原单位工作为名,带走"商业秘密"的情况为多见。此文从法律审理的角度,明确了不少问题,值得一读。  相似文献   

5.
8月中旬,国家工商局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五起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例,以促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执行,并使大家了解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和特点.这五个案例是:吉林省梅河口市自来水公司强制交易案;福建晋江缺糖村柯姓家族企业和广东南海津宝食品饮料厂、广东南海智美保健食品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椰风”天然芒果汁特有的包装、装潢案;山东长城食品厂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案;南京克立科工贸有限总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案;慈溪市机床厂侵犯商业秘密案.这几个案例中违法行为属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的一个,属混淆行为的两个,属误导行为的一个,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一  相似文献   

6.
新乡机床厂的“抓好管理要效益,调整产品占市场”的做法,受到机械工业部包叙定部长的高度重视,并作了重要批示:“看了使人振奋,管理出效益,管理出精神,管理创造两个文明,新乡机床厂提供了这方面的典型经验。”包部长要求部有关司局深入新乡机床厂调研,发掘其一套经验同“三大战役”的内在关系,并加以总结后,向全行业推荐。为此,我们将此文刊出,供大家学习、借鉴,希望大家能从中受到启发,找到打好“三大战役”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7.
初红漫 《企业经济》2005,(9):184-185
各国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虽然主要归属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领域,但是由于对商业秘密的侵害往往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和正常活动造成极为严重的危害,因此许多国家在立法上都将某些较为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第219条亦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文拟从我国刑事立法的角度阐述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8.
赵铁迪 《现代企业》2008,(11):40-41
21世纪是信息时代,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之一。但是,商业秘密通过员工的渠道仍然时有泄露,严重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与侵犯的较量无可避免。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作为这场竞争的中坚力量,有必要为企业编织从员工招聘到离职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网络。  相似文献   

9.
李淑红 《现代企业》2023,(1):145-147
企业有关商业秘密法律风险主要分为自身商业秘密保护与避免自身行为涉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两方面,本文主要涉及第一方面。现今大部分企业仍是在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后,采取刑事控告措施。但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往往会对权利人造成致命的后果。不仅如此,这两年中国企业在海外经营过程中,频繁因侵犯知识产权、窃取商业秘密受到其他国家政府的制裁。  相似文献   

10.
在中国古代,商业秘密又称“祖传秘方”、“家传绝技”。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对专利制度的补充而出现的。“商业秘密”一词最早出现是在美国1917年的马斯兰德案中。1939年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首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这是因为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以此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成为一个企业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11.
2009年8月中旬,备受关注的“力拓案”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涉案人员作出批捕决定。而7月初对外的表述是力拓上海办事处4名员工“涉嫌刺探窃取中国国家机密”。  相似文献   

12.
徐州有色金属合金厂商业秘密被侵权一案,不久前,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维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河北省徐水县帆达合金厂侵犯原告徐州有色金属合金厂商业秘密成立,依法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这起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原告徐州有色金属合金厂,自1985年开始,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组织技术人员研制再生铅精炼技术,获得成功后一直为本厂所利用,且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先后在全国主要城市和地区开辟了良好的销售市场。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有的新闻单位囚对某些企业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问题进行批评或评论,而被企业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推上了被告席,并提出了种种赔偿要求,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使得有些群众对舆论监督的作用产生了怀疑,许多想提供这类新闻线索或提供这类舆论监督稿件的读者,更是因噎废食,生怕惹出什么是非。怎样界定“侵害名誉权”,这绝非当事人“想当然”的事,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我国,远在1993年6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就对此作出了界定;1998年8月3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进一步作了明确。《解释》  相似文献   

14.
近日,全国机电系统广为关注的河南省某电气公司状告公司原总工程师及河南某电器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经济损失一案落下帷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被侵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余元,并承担70%的诉讼费。当人们对企业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赞叹的同时,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也留给了人们深深的思考。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商业秘密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实践中积累的知识和经验,是企…  相似文献   

15.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这是因为,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商业秘密维持着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企业得以占领市场、稳步发展的重要因素。谁能及时掌握各种商业秘密,谁就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获取更大的利益。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有些企业因此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丧失竞争优势。因此,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成为一个企业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16.
打假纪实     
1997年3月17日,随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承德县酒类专卖管理局打假案宣判胜诉,标志着历时2年10个月,经历了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打假案结束。1995年5月份,承德县酒类专卖局在市场上发现“杨眉”牌劣质二锅头酒和果酒,经承德县技术监督局检测:二锅头酒酒精度与商标标识相差22度;果酒酒精度与商标标识相差5度,无糖度,属劣质产品。承德县酒类专卖局顺藤摸瓜,终于找到制假窝点。经审理查明,制假人朱广忠原在隆化县酿酒厂做推销工作。1994年3月,朱广忠未取得酒类专酿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便在承德县头沟镇朱营酒厂使用隆化酿酒厂商标标识生产“杨眉”牌系列酒,截至1995年6月共生产劣质“杨眉”牌二锅头白酒、果酒2000余箱。据此,承德县酒类专卖局子1996年5月17日、6月8日分别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杨眉”牌系列商标3000张,瓶盖400个。2、罚款1万元。朱广忠对处罚决定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专卖局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又于1996年8月19日作出同前内容的承县酒  相似文献   

17.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企业法律意识的增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成为很多企业非常关心的问题,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权,它具有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意采取保密措施而达到的,而专利权的内容是公开的,专利的实质就是国家允许先进技术的发明人在一定时期内占有其发明的专有权利,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之所以不申请专利保护一般是基于四个原因:一是商业秘密权种人为节省费用而不申请专利;二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希望长期保有商业秘密。三是由于该商业秘密达不到专利的要求,四是某些商业秘密是作为专利的保留部分留存下来的,这些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专利并未取消秘密权利,商业秘密不同于一般的秘密信息,它能为权利人来经济利益,一旦泄露会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它可以作为一种财产权利有偿转让,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商业秘密的权利,商业秘密不同于一般的有形财产,它能为多人所同时掌握,这些同时持有人可能是合法的形财产,它能为多人所同时是佥的持有,也可能是非法的持有,商业秘密遭到非法侵犯往往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收益,严重的还会将企业挤出市场,企业要想很好地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或一旦受到侵犯能够及时的获得法律求济,就必须对有关商业的法律问题及实践中的保护对策有所了解。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商业秘密还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我国的法律件首次提到商业秘密是在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该法第120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1993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第10条明确提出了什么是商业秘密以及怎样的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19.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保持优势的“秘密武器”。近年来,我国商业秘密立法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尚存在诸多缺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暴露出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的弊病,极易陷入一些误区。结合执法实践,应采取三种对策:明确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原则;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并进行相关立法,以促进我国商业秘密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9条规定,凡是以不法手段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不法手段主要指下列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