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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的运行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现行独立审计组织形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是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目前我国的事务所组织形式只能是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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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月刊》1997,(3)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起草、制定了第一批和第二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三个基本准则。经财政部、审计署批准,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包括序言、独立审计基本准则、7个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1个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已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第二批独立审计准则(包括8个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3个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及三个基本准则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继1992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之后,我国会计、审计领域的又一次开拓性改革,是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后续教育基本准则》的颁布和施行,将对注册会计师(包括注册审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审计事务所)的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每个注册会计师和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必须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和进行组织管理。今后财政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后续教育、业务监管,都将围绕这些准则的贯彻落实来展开。为了帮助广大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正确掌握与运用第二批独立审计准则及三个基本准则,本刊特约请中南财经大学张龙平博士,对每个准则的制定背景、应掌握的要点以及实际运用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作专门地说明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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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如果真正重视《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的学习和贯彻,审计工作中的许多风险是可以避免的。因此,笔者感觉很有必要提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重视这一准则。 一、贯彻质量控制准则的重要意义 1.质量控制基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符合独立审计准则要求的基本规范,是保证审计工作质量、规范审计行为的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包括四个组成部分:一是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二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三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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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地区举办独立审计准则培训班为贯彻全省会计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落实全省独立审计准则培训会议要求,更好地推动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黔江地区邮政局和会计师事务所于7月中旬举办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培训班。培训班主要学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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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经历了脱钩改制之后已成为市场经济中一个独立的职业组织。采取何种组织结构则关系到事务所的规模、运作,甚至是成败。根据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只准设立合伙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而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则更为多样,并且目前“四大”采取的都是有限责任合伙制。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相对来说风险较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常常会面临法律诉讼和法律责任的困扰,这就要求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很强的风险意识和抗御风险的能力。因此一个好的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应该是既有利于增强风险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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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事务所性质为"合伙制""难"。《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设立"合伙制"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组建事务所的首选形式,是事务所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长远目标。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事务所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亨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这就意味着注册会计师要以全部家产为事务所的债务担保,从而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杜绝出"人情报告"、"长官报告",真正起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警察的作用。然而,"合伙制"事务所对于大多数注册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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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拟对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谈谈个人的一些意见。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我国《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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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3,(9):39-40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报表审计中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对最近期间会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本准则所称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条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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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上市公司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规避不利审计意见,或通过提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现象时有发生。鉴于此,中注协出台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但在实施中仍存在着许多障碍,多数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流于形式:其障碍因素体现任沟通主体、沟通程序及监管环境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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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时间推介方支付佣金的问题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没有明确表示是允许还是禁止,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却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这表明,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以支付佣金方式承拉业务是不合规的。笔者认为,这种规定似有不妥。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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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缺失的原因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政府过分的干预和介入 独立审计是受到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影响的,它应该是市场经济自然选择的结果。而我国目前的会计服务市场主要是在政府的干预下形成的。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正式允许在中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1991年注册会计师资格从考核到考试的转变、1995年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师事务所的合并、1999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