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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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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公用企业的特殊性 公用企业一般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大体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公用企业与其他一般行业的经营者相比较,具有以下待点: (一)公用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基础地位。公用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涉及到城乡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交流等基本的物质生产和生活需要,属于基础性产业。离开了公用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 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相似文献   

3.
一、限制竞争行为的涵义和表现限制竞争行为是行为人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的行为。两者的基本区别是,限制竞争行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竞争,如限制竞争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谋求垄断的购并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在竞争非常充分的情况下,经营者采取不道德的手段进行“过火”的竞争,如仿冒他人商品标识、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这两个概念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它们有区别又有联系,使用中常有很大程度的交叉,这在不同国家竞争法的不同立法体例中表现得很明显…  相似文献   

4.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一般简称上述行为为限制竞争行为。上述行为的产生 ,有其历史的渊源和行业的特殊性。公用企业 ,包括供应水、电、气、热及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它们是关系社会生产发展和大众生活必需品供应的社会基础性产业。各级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 ,满足人民生活必需 ,总是以大量的国有资金作投入开发。公用企业又多以管、线、轨专路输送 ,从社会节约的要求出发 ,不可能多家经营 ,由…  相似文献   

5.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本文将深入探讨此类行为的判定。一、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重要特征之一:滥用独占地位所谓“独占”,是指在特定市场范围内,一个或极少数几个经营者取得了绝对优势地位而排除了竞争。经营者独占地位的形成,一是,源于自由市场竞争所产生的高度集中。二是,源于国家控制。即国家对事关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特殊商品的特别控制,授权特别企业进行独占经营。在国外,一般有公用事业、农业、体育业、银行业、保险业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  相似文献   

6.
根据公平交易执法工作重点和局领导指示,去年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组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开展了一次有重点、有步骤的专项整治。11个试点省市共立案查处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案件420件,结案244件,罚没金额1289.4万元。一些地方还查处了百万元以上的案件。整治工作有效遏制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初步规范了公用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一、整治中的主要做法去年初公平交易局向全系统部署了整治任务,明确了查处重点…  相似文献   

7.
2001年,我们福建龙岩市工商局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契机,组织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对垄断和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开展有重点、有步骤的专项整治,突破了一批铁路、交通、保险、电力、供水、有线电视台等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件,全年共立案查办案件16起,其中已结案13起,调查终结3起,罚没金额80多万元,有效地遏制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一、先取证据,争取主动我们在查办案件之前先在排查上花力气、下功夫。在查处漳平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一案时,漳平市工商局组织执法人员前后花45天时间进行外围调查走访,掌握该站限…  相似文献   

8.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滥用其独占地位或经济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据国家工商局的统计资料,199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此类案件55件,虽仅占不正当竞争案件总数的1%,但因此类案件具有特殊性,查处难度大,但意义却非同寻常,为今后的执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9.
《工商行政管理》2012,(24):42-43
我国的公用企业产生源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具有典型的行政色彩。公用企业由于其特殊性,主体具有垄断或市场支配地位。从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如果一个仑业取得了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它势必抬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降低对市场的供给,排斥其他食业或商品进入市场。从市场竞争的自由与公平、维护中小企业利益与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庸埘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0.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  相似文献   

11.
为推动反行政性壁垒专项整治和继续做好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整治工作 ,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日前以公字[2000]第14号发出《关于开展反行政性壁垒专项整治和继续做好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检查范围和检查重点。检查范围是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对烟、酒、农产品、化肥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等实施强制交易或者地区封锁。重点检查是否有下列行为 :1 以发文的形式实行市场封锁 ,如规定在行政辖区范围内不得销售某种外地商品 ,或者对外地商品的销售范围或数量进行限定 ;2 以不正当的或者歧视性…  相似文献   

12.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苏工商[1999]4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邮电局属于提供邮电服务的公用企业,用户在接受其提供的电话服务时,有选择交费方式的自由。邮电局利用其独占地位,限定用户办理牡丹邮电卡,并到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交纳电话费,不论是否收取牡丹邮电卡的工本费,其实质均在于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金融机构的结算服务,既限制了用户选择交费方式的自由,又排挤了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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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公用企业作为国家控制的行业,受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影响,已形成了庞大的体系和行业垄断性。有些部门素有"虎、霸"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后,一些公用企业仍然我行我素,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使许多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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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国竞争法律制度概况和竞争法中对公用业行业规范的历史演变及现状二战后,当时的联邦德国选择了社会市场经济为其经济制度的基本模式。这种制度的核心是:市自由原则和社会调节原则相结合。1957年德国以别法的形式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又称卡特法),这就将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竞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德国政府在该法955年的草案中指出,反对限制竞争法的任务是尽可能地保护有效竞争,排除阻碍市场竞争的一切素。”这标志德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市场集中的提高,保护竞争的重点已从反不正当行为转到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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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如何规范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日前在浙江杭州召开部分省市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工作座谈会,交流了各地开展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重点解决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那么"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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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用企业是由政府限制竞争的法律和政策导致的法定限制竞争,具有典型的行政色彩。这种公用企业的行政性和法定性在引入市场机制后,凭借其独占的优势地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背其设立初衷,因此应对其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从市场竞争的自由与公平、维护中小企业利益与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完善其法律法规体系,并重建法律规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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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1999]第275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供电企业依照电力部文件规定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请示》(苏工商[1999]9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法律关系的基本法,适用于其所规定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部门发布的规定不得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妨碍公平竞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电力管理站是提供电能服务的企业,属于《反不正当…  相似文献   

18.
成伟智 《商场现代化》2005,(32):116-117
我国公用企业是由政府限制竞争的法律和政策导致的法定限制竞争,具有典型的行政色彩.这种公用企业的行政性和法定性在引入市场机制后,凭借其独占的优势地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背其设立初衷,因此应对其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从市场竞争的自由与公平、维护中小企业利益与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完善其法律法规体系,并重建法律规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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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2000]第134号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湖南省石油集团公司的经营地位及是否实行差别待遇的请示》(湘工商公字[2000]4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依法从事垄断性经营或者具有其他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其类型主要是专营专卖行业、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金融、保险等基础性经济条件的行业以及其他由国家进行特殊管制的行业的经营者。二、石油、成品油产品是国家垄断经营的产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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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怎样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辽宁丹东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公用企业作为国家基础产业,在社会服务领域起到支柱作用。然而,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一些公用企业却凭借独占优势地位,限制市场公平竞争,侵犯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损害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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