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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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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付式消费作为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而兴起的新型消费模式,因缺乏配套的法律规制,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预付式消费单靠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已无法应对,因此对其立法须引入市场监管,故具有经济法法域属性。结合当下国情,由国务院出台《预付式消费管理条例》,建立预付卡的发行制度,实行预付式消费实名登记,明确预付式消费的监管责任机制以及对预付消费合同标准化规定,从而有效对经营者进行监管,使得预付式消费市场在专门法规的引导下井然有序。  相似文献   

2.
武晓璨 《商业时代》2012,(4):101-102
预付式消费在服务领域的广泛推广,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便利,但因其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制,引发了大量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预付式消费的发展。鉴于此,笔者认为,制定和完善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范,对消费者权利保护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分析预付式消费的风险入手,就信息的公开、信用机构的介入、担保规则的借鉴、救济途径的扩大、市场信用制度的建立等方面,探讨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制问题。  相似文献   

3.
论预付式消费的权益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随着服务业的加速发展,一种名为预付式消费的新型消费方式迅猛兴起。但是,由于这种消费模式是先付款后享有式的服务,在其运行过程中常常产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以致目前有关预付式消费纠纷在整个消费者侵权案中占  相似文献   

4.
周宁 《商》2014,(6):159-159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新型的先交钱后消费的消费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预付式消费市场也随之极速发展。在其带来资金回笼快和客户锁定稳定等益处的同时,也存在很多弊端。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影响了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如何建立并完善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从预付式消费的定义出发。分析当下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现状,提出关于加强并完善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合理化构思。  相似文献   

5.
贾亚伟 《上海商业》2022,(12):19-21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青睐便捷的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方式应运而生,其影响范围日益扩大。这种消费方式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弊端却日益凸显,导致消费者在权利受损时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在此背景下,文章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对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状进行分析,探究其主要原因,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促进预付式消费模式合法和规范发展,同时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一种以消费者先行付费,后按照约定方式分次享受产品获服务的新型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迅速兴起。名目繁多的会员卡、消费卡、优惠卡等预付费式消费卡颇为流行。预付费式消费给消费者带来实惠和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纠纷,产生了诸多如商业信用、金融风险等法律问题。试从分析预付式卡的性质和特点入手,指出它带来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7.
李淑娟 《商业时代》2013,(2):114-115
预付式消费卡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给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刺激了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领域缺乏明确管理规定,造成预付式消费卡的发行、流通与管理等比较混乱,亟须在制度和立法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本文就我国预付式消费卡的法律监管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入剖析,为预付式消费卡的法律规制提出可行性建议,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经济的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8.
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预付式消费虽然可以拉动经济增长,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便利,但是消费者的权益在预付式消费中仍然处于劣势地位,消费者的预付式消费风险评估一直是一项较为重要的经济研究。本研究采用了风险体系的构建模型,结合具体情况、理论支撑还有域外预付式政策的横纵向对比,从经济、法律、政治等角度阐明了预付式消费风险的影响,进而得出预付式消费在我国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应关注消费者权益,尽快跟进预付式消费的政策改革革新。  相似文献   

9.
伍子健 《上海商业》2023,(11):24-26
我国预付式消费在历经多年发展后,应用在越来越多的行业和地方。此种消费模式对比起传统的消费模式有着一定的便利性,给商家与消费者均带来了不少的好处。但是随着近年来经济发展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给预付式消费带来了一定的隐患与困境,与此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监管等方面仍存在不足,给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及相关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带来了不利的局面。综上,本人将从立法及行政监管等层面提出如何建构与完善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路径,为消费者权益等的保护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王慧生  葛文伟 《商》2013,(13):288-288
消费几乎是每个普通百姓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调整消费者消费的一部法律,与群众联系的密切程度不言而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4年实施,自实施以来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解决消费纠纷,维护社会公平以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一些方面已不能再适应现实中产生的一系列消费权益纠纷。因此,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已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1.
付式消费是这几年兴起的一种消费形式。不管是商家还是消费者,他们都从这种新兴的消费形式中受益不少。但在享受这种预付式消费为我们带来的方便的同时,有些消费者的权益却在遭受着侵害。如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社会等多种手段来有效的解决这样一种消费模式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反思。该文分析提出了三个策略,旨在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几种思路。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我们厦门市工商局密切跟踪研究消费纠纷多元化特征,积极探索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我局通过指导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市消保委”)组建律师团、行业专家顾问团等消费维权专家队伍,在海峡西岸经济区消费维权领域中先行先试,极大地提升了消费维权法治化、专业化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消费和谐和社会稳定,引起广泛的社会影响,在全国同行中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厦门市消保委律师团助消费者解决法律困境”被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评为“改革开放三十年福建十大消费维权事件”。  相似文献   

13.
目前,我国经济增长方式正经历着由"单一的生产出口型"向"生产出口与内生消费并重型"的转变,随之而来的是中国消费社会的形成以及与消费转型中"空间、客体、媒介及时间"要素的变化,最终导致"网络消费、非物质产品消费、信用消费以及预付式消费"等新型消费的出现。消费转型将对消费者保护立法中原本相对平衡的利益格局产生冲击,引发新的消费者问题。消费者保护法之重构是对消费转型冲击下已失衡的利益格局进行重新平衡,重构将基本围绕着"新型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制定,新型消费者权利、新型经营者义务和介入消费活动的新型公权力之出现,固有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和公权力的变化以及对基本消费概念的重新解释"等内容展开。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河北省工商系统围绕国家工商总局“五个更加”和省委省政府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要求,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优化消费环境入手,以规范经营主体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将消费纠纷、消费矛盾解决在源头为根本,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发挥12315指挥中心“市场晴雨表”、“消费风向标”、“矛盾协调部”等职能作用,在全省范围广泛开展了“关注民生、倾听民生、维护民生”为主要内容的“12315护民生”活动,取得很好效果。  相似文献   

15.
《工商行政管理》2011,(12):9-11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消费维权网络,积极促进社会管理与创新,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以下简称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16.
宁夏工商消费教育引导暨基层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专题 保障消费安全,既是与千家万户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也是工商部门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和做好群众工作的切入点,更是主动作为、认真履职、服务社会的着力点。加强消费教育和引导,对于预防消费纠纷、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消费环境和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领域中存在的预付费纠纷突出显现,如何解决好预付费消费问题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课题。从宏观角度讲,预付费问题是影响消费经济市场稳定的重要因素,是构建现代和谐消费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消费市场法治化的重要标准。从微观角度讲,预付费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关系到商家合法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系列问题。预付费问题处理的  相似文献   

18.
《工商行政管理》2011,(7):75-76
近几年来,我们从实际工作需求出发,不断适应维权形势的更新发展,强化指挥中心对维权网点的设立、消费纠纷调处、行政指导功能,实现了由事后救济向事前引导转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相似文献   

19.
北京市工商局建设消费维权绿色通道专题 今年2月,北京市工商局推进“12315消费争议快速解决绿色通道”建设被列入北京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之一。绿色通道是指在工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具有较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主动与消费者和解消费争议的工作机制。经过10年的发展,截至2011年底,北京市、区两级绿色通道企业已达2479个,所属行业覆盖了与消费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市场、行业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下,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就是要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绿色通道的机制建设在多元的纠纷调解机制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0.
保障消费安全,既是与千家万户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也是工商部门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和做好群众工作的切入点,更是主动作为、认真履职、服务社会的着力点。加强消费教育和引导,对于预防消费纠纷、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以"五个四"和"五个更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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