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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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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8年10月20日,申诉人香港A公司与被诉人黑龙江B公司在广州秋季交易会上签订了FEO4-98-20/03售货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向A公司出售1998年产一级白瓜籽110吨,CIF香港1180USD/吨,总价款129800USD,装运口岸为大连港,在1999年1月前分两批装运。”,合同生效后,A公司于1998年10月28日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HKH243726TA,该信用证证明,66吨一级白瓜籽,CIF香港1180USD/吨,或FOB大连1120USD/吨。该信用证开出后,A公司又于1998年11月8日,12月13日,12月28日和1999年1月11日,先后四次对信用证作了修改。修改内容包括:66吨一级白瓜籽可分两批装运,装运期限由1998年11月30日延期到1999年1月31日止;一级白瓜籽规格轻脏板由≤0.01%修改为≤0.5;23吨CIF香港1180USD/吨,43吨FOB大连1120USD/吨。1998年12月28日,B公司发货23吨到香港,价款的支付按合同约定已履行。1999年1月12日,1月17日,B公司先后两次要求A公司将原价CIF香港1180USD/吨升价为1280USD/吨,FOB大连1120USD/吨升价为1270USD/吨。以上要求被A公司拒绝。而B公司于1999年2月27日表示他们没有接受A公司在1998年12月28日及1999年1月11日的信用证修改书。现交货期限已过,B公司对A公司要其履约的请求拒不答复,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仲裁,请求裁决B公司赔偿其下列损失:1、赔偿未交付货物88吨的价差33755USD;2、仲裁费及由此起的一切损失。  相似文献   

2.
案例简介:一家成立不久的外贸公司(A公司)与香港中间商(B公司)于2006年4月签订了一个服装出口合同,总值40万美元。该批货物目的港为德国汉堡,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同年5月A公司收到T市C银行的信用证通知书  相似文献   

3.
一、基本案情 2002年 3月,中国 A公司与香港 B有限公司以 CIF价格信用证结汇方式签订了某纺织品的出口销售合同. A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即委托日本中国汽船有限公司 C承运价值约为 26万美元的纺织品,起运港为我国宁波港,目的港为塞班港.装运后不久,日本中国汽船有限公司 C就向中国 A公司签发了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提单上载明托运人是中国 A公司,收货人为:“to the order of issuing bank”.  相似文献   

4.
一 大连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日本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某年7月签订了一份抹布出口合同,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38,000美元,装运港为宁波,目的港为日本神户,允许分批装运.合同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某年9月17日.  相似文献   

5.
一、基本案情2004年5月广东某企业(下称A企业)与埃及某公司(下称B公司)就出口灯具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价值58, 000美元,价格条款是CNF PORT SAID.EGYPT.埃及B公司按合同规定如期开具以广东A企业为收益人的不可撤销及其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最迟装运期是2004年7月20日,信用证的议付有效期为装运期后15日,自中国深圳至埃及塞得港。A企业收到信用证后即安排生产,眼  相似文献   

6.
案情简介:2004年4月,中国A企业与中国H贸易公司签证定购合同,约定由H公司从德国购买一批钢材,然后再转卖给A企业。于是,中国H公司作为国际贸易的买方与德国的S公司(卖方)以CIF条件签订了进口德国钢材的买卖合同,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装运期为2004年6月30日之前,卸货港为中国天津  相似文献   

7.
一、案情 2000年5月8日,原告中国广澳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广澳公司)与被告印度尼西亚茂林合板厂(以下简称茂林合板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茂林合板厂向广澳公司提供3种规格的胶合板6000立方米,价格条件为CIF汕头,总价款226.6万美元,以信用证方式结算。6月4日,广澳公司向中国银行汕头分行申请开立以茂林合板厂受益人的100%即期议讨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约定:货物装运期不迟于2000年7月31日,可分批装运,不可转运;议付单据包括一套以议付银行为指示人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信用证有效期至2000年8月21日。  相似文献   

8.
案情2000年2月,上海 A 公司与美国 B公司签订购买2000吨俄罗斯产苯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上海 A 公司向美国 B 公司购买俄罗斯产苯酐2000吨,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付款跟单信用证。上海 A 公司按买卖合同约定依时申请上海 C 银行开出以美国 B 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付款跟单信用证,信用证条款包括合同编号、货物品名、货物总重量(净重和毛重)、货物包装用50公斤袋装、40尺集装箱装运,但没有列明货物袋装总件数以及是否每袋重量必须为50公斤包装(注:该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英国 B 公司收到该信用证后,经审核接受了该信用证,并按合同约定备货装运。按合同约定装运货物后。美国 B 公司即按信用证条款要求制作议付单证,并将全套议付单证交议付行美国 D 银  相似文献   

9.
2005年11月5日,德国A公司与宁波B公司签订听装桔子罐头买卖合同,约定由宁波B公司向德国A公司提供约定数量与规格的听装桔子,FOB宁波4.50美元/托,根据买方的出货指令交货,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相似文献   

10.
一、案情 2001年2月20日,浙江省A市旭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旭日公司)与英国博采贸易公司(下简称博采公司)签订了编号为PIC-31E99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旭日公司向博采公司购买直径为6.5mm的盘元钢材2万吨,单价为303美元/吨,CFR宁波,货物最迟于2001年3月25日装运,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等.  相似文献   

11.
蒋琪  赵晶 《中国海关》2014,(8):46-47
案情简介 2006年5月,中国A贸易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棉花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美国B公司供应棉花800吨,价格条件是CFR秦皇岛港,总货款122万美元,装船期为2006年10月,信用证结算。  相似文献   

12.
一起特殊的无单放货纠纷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情简介 某年8月河北A公司与韩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以FOB天津价格出口全棉长裤的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12,500条全棉长裤.最迟装运期为当年10月20日,装运港为天津,目的港为韩国仁川.单价为每条3.4美元,总金额为42,500美元.付款方式为电汇(T/T)与信用证(L/C)两种结合,其中,2.4美元/条以电汇方式付款,金额为30,000美元,1美元/条以信用证方式付款,金额为12,500美元.  相似文献   

13.
一、案情简介我国某市A外贸公司于2005年5月5日与印度B中间商签订了数量为100吨、金额为7万美金的化工原料出口合同。合同签订以后,该中间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立了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最晚装期为2005年6月10日。该信用证于5月25日到达合同中所指定的我国某国有商业银行(通知行)收到正本信用证后,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期前完成了装运;6月12日收到正本清洁提单后,按照信用证规定连同发票、箱单等其他单据传真给B中间商并要求其传给最终用户;次日通知行审单认为无误后于当日寄出整套单据,要求开证行(印度最终用户所在地银行)付款;6…  相似文献   

14.
2007年8月7日,韩国A公司与中国山东的B公司签订了购买2000t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大丘,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韩国A公司则向大丘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7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7年10月30日。  相似文献   

15.
2008年9月,A、B两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B出售货物,以信用证方式付款。C银行开出了跟单信用证,受益人为A,适用UCP600。 2008年11月初,A公司在将货物分批交付船公司。随后,A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14份单据及远期汇票交给了通知行。2008年11月10日,通知行将单据转交给C银行。  相似文献   

16.
<正> 一、案例简介国内A公司(买方)与芬兰B公司(卖方)于2001年5月10日签订了销售合同(适用INCOTERMS2000)。货物为山毛榉木材,总量为690立方米,分装15个集装箱,价格条款为$360/立方米CFR汉堡(适用IN-COTERMS2000),即期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不得晚于2001年7月15日。合同订立后,国内A公司(买方)开立了  相似文献   

17.
[案例]日本一家出口公司A与俄罗斯某进口公司B签订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A公司向俄罗斯B公司出口鳕鱼1,000公斤,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且注明信用证受的约束.B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开来信用证,A经认真审证,确认无误后开始备货.  相似文献   

18.
一、案情简介 某出口商A公司通过互联网结识了进口商B公司,并于2004年2月与B公司达成了一笔出口染料的交易:价格为USD2,500/MT CIF ANTWERP,数量为4个20英尺货柜,共计48吨货物,交货期为3月31日前,付款方式为承兑交单(D/A at 6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B/L).3月25日,A公司按时、按质、按量地发运了这批货物,随后又将全套单据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送交银行进行托收,而且于4月20日办妥了B公司接收货物所需的全部文件.  相似文献   

19.
由一则案例谈不可抗力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情简介 2000年4月5日,中国某公司(简称中国A公司)与新加坡某化工原料进出口公司(简称新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由新B公司向中国A公司出售5,000公吨印尼产的甲醇.合同单价为CFR中国青岛港130美元/吨,装运期为2000年5月.装运港为印尼的某港口,目的港为中国青岛港,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同年4月7日,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了一份中英文对照的合同.两份合同内容大致相同,只是第一份合同就不可抗力作出了详细规定,而第二份合同只是在个别条款中简单提到了不可抗力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2009年3月,出口商H公司与土耳其进口商R公司签订了25吨85%食品级磷酸的出121合同,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金额为2万美元。2009年4月,R公司通过土耳其D银行开出受益人为H公司,且议付行为美国美联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即期信用证。上述货物于2009年5月由广西防城港出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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