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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分别明确规定了纳税申报的地点、期限、方式、管理、法律责任和执行时间等多个具体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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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过去很多人未涉及的事情,今年起摆在了所有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公民面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自2007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都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申报日期截止到3月31日。以后每年的头三个月都是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期。[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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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要自行申报年收入等相关个人基础信息。现在第二次申报期也即将来临。据了解,在第一次申报期内,全国各地有一定数量的纳税人由于理解认识误区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罚,为使纳税人在第二次申报期准确无误履行纳税义务,笔者现对纳税人第二次申报“12万”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提醒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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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特通告如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且2017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含12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法定休假日除外,申报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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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以下简称12万申报)工作,提升本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6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对2016年度本市12万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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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末,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含12万元)以上者,于年度终了后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