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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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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电业》2021,(5):72-80
(接上期) 第三节用电管理 加强用电管理:一是因为要使用户在用电过程中不发生人身或财产的安全问题,如不发生设备损坏、人身触电和电气火灾等,需要电力企业提供这方面的安全知识和技术帮助;二是因为用户希望减少电费的支出,要求电力企业提供有关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的知识和技能;三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电力企业也有义务提供供用...  相似文献   

2.
2013年以来,国网河北栾城县供电公司针对社会反响强烈的涉电伤害事故多发的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农村安全用电水平,杜绝人身触电伤亡等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全县农村非公产权用电设施上积极推广普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工作,涉电事故大幅减少,用电服务投诉事件明显降低。  相似文献   

3.
<正>由于部分群众安全用电意识淡薄等原因,人身触电事故时有发生,给受害人、供电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精神伤害、经济损失及社会负面影响。与我国正在实施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极不相容。河北省广平县供电供电公司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研究分析,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出一条降低人身触电事故发生。或发生触电事故后使人身伤亡率大幅下降,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路子,取得了较好效果。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电力设施产权界定不清,责任不明;宣传教育不够,群众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群众在电力  相似文献   

4.
从四个方面阐述了触电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尤其是<电力法>与其它法律,特别是与<民法通则>之间的差异处理.四个方面是:一是高压触电引起损害赔偿的立法冲突;二是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三是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份额的划分;四是触电引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条件.  相似文献   

5.
<正>末级保护即末级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一般指专业户、个体生产业者、移动式电动设备、临时用电设备和家庭用电等场所安装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末级保护灵敏度高、保护范围小,能更可靠、更有效地避免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相似文献   

6.
<正>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等于供电企业就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只要做好高压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合法利用免责事由,供电企业就可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  相似文献   

7.
触电人身损害事故、预付电费及电费定金,是电力供应企业处理起来很棘手的问题。为方便电力供应企业依法经营,并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现将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电力管理部门的文件集中介绍如下。触电人身损害事故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  相似文献   

8.
触电人身损害的9种诱因构成反映此类案件呈现类型化的倾向。从触电人与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分担比例统计可以看出,责任分担方式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同类型案件的处理不尽一致则说明了司法实践的不够统一。触电人行为是否属于法律禁止、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识别、产权人安全警示义务的限度等问题都属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解决这些法律争议问题有赖于立法、司法等方面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会对电力能源的需求急速增长,电力事业迅速发展.电网遍布城乡.高压输电逐渐普及。城乡建设不断加大,加上人们用电安全知识匮乏,意识淡漠.触电伤亡案件大量发生.赔偿诉讼不断发生,日渐影响电力企业的主营业务。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10.
<正>触电人身损害事故常常给供电企业带来法律和经济风险,供电企业处理触电人身损害案件,做好事前的预防、事后的补救等工作,抓好企业内部管理与处理好企业外部关系对预防、减少触电事故,维护企业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原因引起的人身触电损害事故时有发生。而触电人身损害事故经常导致损害赔偿民事法律纠纷,让供电企业承受着巨大的法律责任风险。针对触电案件的频发,供电企业从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双管齐下,全面到位。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供电企业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日趋复杂,电力纠纷特别是人身触电伤害案件日渐增多。作为供电企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成为维护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编者按]  相似文献   

12.
《电力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已形成一个电力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方面有法可依。然而在实际贯彻执行这些电力法律、法规时,却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当前与日俱增的因触电伤残而引发的巨额赔偿诉讼案,就是困扰电力企业的突出问题之一。最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此类案件有望得到公正合理地解决。 人身触电赔偿案件的处理得不到公正合理解决,主要有以下几个 有关“无过错责任”方面的立法过于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 123条…  相似文献   

13.
县级供电企业是各类法律法规、政策的最基层执行者,同时也是法律风险的后果直接承担者,因此县级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应定位在如何应用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层面。结合近几年在县级供电企业从事法律工作.将常见的停电、人身触电伤害侵权、电力线路架设纠纷、行使用电检查权利不当,以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处理等法律风险问题谈一些对策。  相似文献   

14.
客观分析触电人身损害的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法释[2001]3号)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案件,应当分析原因,根据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发生高压触电人身…  相似文献   

15.
张杰清 《广西电业》2003,(10):60-63
多年来,全国及广西区内每年都发生一些触电赔偿案件,而在现行的法律中,原来仅有《民法通则》123条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作了相关规定,由于此规定过于原则,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出现了较大差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从高压电的含义、责任主体、免责情形及赔偿范围等均作了具体规定,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依据。  相似文献   

16.
1999年前10个月,仅西北五省(区),在。两网。建设改造中发生的人身死亡事故就达4起,造成4人死亡,其中触电死亡3人,物体打击死亡1人;发生人身重伤事故2起,造成2人重伤。  相似文献   

17.
因钓鱼引发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一些地区呈多发趋势。由于司法部门对此类案件适用法律的理解认识不尽相同,使电力企业无法摆脱诉讼压力。  相似文献   

18.
正电能是当今最为广泛使用的重要基础能源,与国民经济发展、各行各业以及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一些敏感负荷对供电的连续性和电能质量都有较高的要求,抓好敏感用户的安全用电管理,提高他们的用户安全用电意识,减少电气事故发生的几率,防止及避免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发生,既有利于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减轻供电企业的社会舆论压力,同时也有利于敏感用户的安全生产和生  相似文献   

19.
2003年12月4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加强了对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保护力度,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今后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将更多地适用该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20.
电网改造工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多发生在施工过程当中。典型的事故类型有触电、高处坠落(含落物伤人)和交通事故等三类。新一轮农网升级改造工程已经全面启动。如何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防范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是管理层时刻不能放松的首要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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