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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与知本最佳组合--建立有限合伙制度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一样,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有着截然区别.但有限合伙具备普通公司的一个重要特性,即投资者的有限责任.例如,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二者区别在于,有限合伙中只有部分投资者(有限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待遇,而公司中的全体投资者都享有有限责任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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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伙制简介有限合伙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它实际上是普通合伙与一般封闭公司的混合物。有限合伙具有普通合伙经营方式上的灵活性,又具有公司能轻易筹集经营资金的优点。从法律架构上来看,有限合伙是由管理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不参与合伙事务管理,仅仅以其出资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一种合伙形式,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目前,在普通法系国家中,有限合伙是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必须依法登记设立,但其登记设立的法定条件较普通合伙更为严格,其登记设立的目的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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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建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适用有限责任,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的重大突破,是有限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突破了有限责任只适用于法人的传统适用条件,其正当性基础来源于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但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有限责任削弱了债权人保护,需要替代赔偿机制的配合.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的替代赔偿机制在种类、覆盖范围、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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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除法定的例外情形,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但此规定明显落后于其他国家的立法,也不适合我国国情。因此,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例,在实践中放宽对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赋予有限合伙人更大范围内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和实践的有限合伙企业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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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因其结合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风险有限性和普通合伙的合理避税优势,成为国外早已流行多年的商事主体形式。我国于2006年8月通过了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这一新的商事主体形式。在这种情势下投资者选择有限合伙的商事主体形式,较之选择公司、普通合伙,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自身利益。但是我国立法关于有限合伙的保护仍有一些不足,投资者必须谨慎地运用合伙协议来弥补法律之不足,以防利益被普通合伙人侵害。当然我们期待立法在今后能进一步完善对有限合伙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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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克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2006年修订的我国《合伙企业法》首次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制度的精髓在于"糅合"了公司和普通合伙"两种制度"的优点,但新法在两种制度的"糅合"上还存在着未充分认识到有限合伙中两种投资的性质和资本制度的构建等方面的缺陷;两种责任的适用范围及转化的规定比较模糊;两种合伙人转换条件以及转换后的权利义务设计不合理等.应区分"两种制度"的宗旨、功能、适用条件等构建有限合伙制度,同时也应对有限合伙中两种责任及两种合伙人的转化设计合理的径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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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桂艳 《中国商界:上半月》2011,(12):165-165
我国新《合伙企业法》承认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这有利于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同时,有限合伙可能成为某些人规避法律的工具,要加强对有限合伙的监督,防止有限合伙人滥用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地位,来损害企业债权人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本文通过对有限合伙制度的利弊分析,提出了完善及合理建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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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为背景,以新增的有限合伙制度为基点,从有限合伙的基础概念入手,对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制度进行有意义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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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制扬弃了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各自优点、缺点,成为我国做大做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必然选择.本文通过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承责主体、承责顺序、承责范围等进行厘清,得出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优势,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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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合伙制度仍须进一步完善——基于我国新修改《合伙企业法》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国川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1)
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建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的优势在于结合了公司和普通合伙两种企业制度的优点,呈现出独特的法理特征——"两种不同性质出资,两种不同性质责任、两种不同性质合伙人并存"。但本次修法,在把握"两种制度"的结合上还存在不足。因此,文章结合我国实际对"两种制度"的适用条件、有限合伙中两种责任、两种合伙人的转化等提出若干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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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平 《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3,(1):18-19
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应当树立义务本位,因为合伙人义务的具体履行和实现程度,决定了合伙企业能否取得实体资格和存续发展。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的诸多义务中,基本义务对有限合伙企业意义尤为重大。这样的义务,对普通合伙人而言是信义义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是出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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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独资企业是世界各国所确认的三大市场主体,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形态进行了完善,新增的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在构成主体、执行合伙事务、民事责任承担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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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合伙制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公司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出资出力,参与经营管理,对经营损失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提供资金,不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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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将有限责任纳入合伙制度,有利于提高资本利用率,为风险投资和中外合作企业注入活力。与普通合伙及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限合伙有比较优势。有限合伙的出现,增加了我国商事主体的类型,有利于深化商事主体制度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