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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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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物业税开征及改革模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通过对物业税改革的两种模式进行理论分析,以及对深圳市进行实证考察的结果表明:对所有物业征收物业税,将带来较强的税负递增效应和地区差异效应以及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冲击效应,但税收收入有较强的稳定性与充足性.因此,从我国现实考虑,现阶段应该对居民基本住宅免征物业税;但在长期内,应对所有物业征收物业税.  相似文献   

2.
物业税也可称"地产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就其拥有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每年估价征收的一种税。物业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  相似文献   

3.
一、房地产税的提出房地产税,也有称物业税、不动产税,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每年按财产评估值一定比例的征税。之前所熟知的提法如"物业税",是沿用香港和东南亚地区的称谓。而实际上这些地方实行的物业税仅仅对有租金收入的经营性房产征税,有别于大陆地区热议的涉及对所有房产在保有期间的  相似文献   

4.
刘星  文政 《涉外税务》2006,(6):20-21
物业税的计税依据物业税计税的对象是土地、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其计税价值,可采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来确定。成本法是评估应税房地产的土地价值和房屋等建筑物扣除折旧后的价值,从而确定物业税计税价值的方法,医院等无收益房地产适用于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是通过收集与分析对比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情况,确定房地产的价格比较基准,调整或修正相关数据,从而确定房地产计税价值的方法,个人住宅等房地产适用于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是将计税房地  相似文献   

5.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额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从理论上说,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因此,首先政府必须尊重国民的财产,并为之提供保护;然后,作为一种对应,国民必须缴纳一定的税收,以保证政府相应的支出。  相似文献   

6.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明确地提出征收不动产物业税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措施。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税收存在内外税不统一、房和地分设税种、计税依据不合理以及税基较窄.对房地产征收费用较高等诸多问题。物业税是将现在购房时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税合并。将房屋建设期间的税费征收转变为房屋保有期间的税费征收。两年前。物业税的概念在中国刚刚提出的时候,人们唯恐其引发“房价大跌”,但这种观点现在已很少有人提及。可以肯定的是,物业税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开征物业税。房地产业的税费征收环节后移。地价和相关税费分70年交,那么也就意味着占住宅成本中一大半的地价和相关税费在销售时只需先交纳1/70。那么开征物业税能否真正抑制房价?还是只将会有助于减轻房地产企业开发初期的资金压力?如果这样的话,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下降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总体购房成本的下降!因为,开征物业税后,开发商因此在开发成本上获得的好处,却不一定会在商品房的总价上优惠给购房者。 进退维谷中的物业税究竟能否震荡中国房地产界,能抑或不能?对银行信贷又会产生何种影响?中国物业税时代来临了吗?[编者按]  相似文献   

7.
正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缴纳一定的税款。从理论上说,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都对房地产征收物业税,并以财产的持有作为课税前提,以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依据国际惯例,物业税多属于地方税,是国家财政的一种重要来源。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  相似文献   

8.
在物业税制设计中,社会各界对物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否应包括居住用房以及农村地区的房产看法不一。本文认为物业税的征收目标与征收依据共同决定其征税范围。征收物业税的依据主要有:受益原则、纳税能力原则、社会控制与土地课税。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物业税的征收目标,现阶段我国物业税的征收依据应该以受益原则为主,以纳税能力原则、社会控制以及土地课税为辅。为此提出我国物业税的征税范围应该包括居住用房以及农村地区的房产,但考虑到纳税能力原则,应该通过免征额的设计,使居民基本居住用房免于纳税,从而达到合理界定物业税征税范围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当前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政策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应本着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税费租合理负担原则、税制简明原则、紧密结合房地产行业特点的原则进行,遵循简并税费,完善多环节多税种的房地产税收体系的指导原则。在房地产开发环节要着力推进税费改革,大力减少房地产开发销售中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沉重的行政性收费负担。在房地产交易环节完善土地增值税制度。在房地产交易环节,由于房屋征收标准、产权界定、价值评估、征管成本等各种原因,物业税当前征收条件还不成熟,需要逐步完善物业税征收的各项要求.为尽快推出物业税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10.
物业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是对私人所有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收的税种,是以房地产“自身”拥有价值或租金为计税依据的房地产财产税。物业税这一称谓源白干东南亚和我国港台地区,比较合乎中国的语言习惯,在国外也被称为不动产税、土地税、房产税、财产税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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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的对象是土地及地面上的各类建筑物,计税的依据是所转让或出售土地或建筑物的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或出售土地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的各项成本及费用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应缴纳的税额=适应的税率×增值额-速算扣除系数×法定扣除项目金额。  相似文献   

12.
陈捷 《财会学习》2020,(13):74-74,80
随着社会发展和城市更新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活动日益频繁,不少企业的房产被征收,涉及房产的拆迁、补偿和安置等一系列问题。本文结合房屋被征收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探讨企业房产被征收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及其他财务风险,并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  相似文献   

13.
加拿大物业税的税基是土地加房产。如果是独立住宅,屋主要一人承担地价加房价的税收;如果是半独立屋和公寓,则按比例将地价摊入每个住宅单位。加拿大各城市的物业税税率相差很大,低的如渥太华,只有1.2%-1.4%,高的则在5%左右。即使是同一个城市,政府也会根据不同的房地产类型制定不同的税率。比如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将房地产分为住宅、公共设施等九类,其中住宅的税率低于工商业等类型的税率。  相似文献   

14.
开征物业税,对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具有一定影响: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调节房地产市场的过度需求。因为物业税根据对房产和土地的评估价值征税。谁的房产多,谁就要多交税。而且不是一次性多交税,而是每年都要多交税。这样。就能适当抑制对房产的需求,不会鼓励人们多买房、买大房等着升值牟利。而是要考虑支付房地产税均成本,从而控制对房产的过度需求。有利于防止房地产业泡沫的出现。有利于规范房地产税费制度,促进房地产税制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房地产价格的稳定。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物业税的开征会对地区经济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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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常说:只有两件事是无法避免的,死亡和交税。早在独立战争前的英国殖民地时期,美国的一些地区就有针对土地的财产税。早期,物业税只是针对少数高收入人群,如今,地产物业税覆盖了所有房屋拥有者,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大来源。美国的地产物业税由区县政府征收,税率由当地议会决定,不同州不同地区不一样。物业税最高的是纽约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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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对其所有者按一定税率和期限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在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十一五规划也已将开征物业税列入日程;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2005中国财税论坛上表示,十一五将大力推进税制改  相似文献   

17.
对我国个人房产开征房产税的几点看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金波 《涉外税务》2004,(10):23-24
目前在对开征物业税的探讨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税费合并,在房产保有阶段征收统一的物业税;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对税制进行较大的变动,而仅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一些相关税种进行合并,对一些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则继续保留原有做法。  相似文献   

18.
我国目前要推出的房产税改革,就是对个人住宅征收房产持有税,与国外的物业税相似但并不相同,个人住宅房产税改革主要是为了遏制投机性房产需求,完善税制;逐步推进并全面开征住宅房产税符合福利经济学的主要观点,属于希克斯效率改进,能增进社会的总福利水平;个人住宅房产税税收制度设计要以调节收入分配与提升社会福利保障水平为最终目的.  相似文献   

19.
耿艳芳  王瑞红 《中国外资》2010,(14):179-179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在界定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所盖的房屋之间的关系时,采用房屋的所有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权利人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土地是任何房产的基础,是土地上建筑物的本质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者都是因自己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才拥有该土地。因此,房屋产权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房屋与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不等分离,当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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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不符合新形势下契税征管的要求。 1997年7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中也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当前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形式同以前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现行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匕存在的问题日渐显现。因为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存在房产预售、按揭、分期付款等多种多样的权属转移方式,条例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形同虚设。在上述几种购房方式下,买主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时,房屋的权属还没有真正转移到买方,而是卖方继续拥有该房产管理权与实际的控制权。要求契税纳税人(买方)在商品房购买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但不现实,长此以往,还不利于税收强制性特征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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