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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对企业资产损失进行了明确,此后又下发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对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进行了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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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财政部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岵的通知》(财金(2009,15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和《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等一系列支农新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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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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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后,为进一步明确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和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上半年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等一系列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财税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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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5号文),现就应注意的七个政策风险点提示如下:风险一:计提资产损失准备金范围有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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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执行财税新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财金[2009]15号《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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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财税〔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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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直接关系到金融企业未来消化不良资产的能力。农村信用社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由于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加之受管理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历史欠账较多。为此,农村信用应充分认识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现实意义,以中央银行票据支持为契机,采取“分类实施、区别对待、期限达标”方法,逐步提高农村信用社整体拨备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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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建军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2,(2):26-28
贷款准备金制度是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抵御风险的主要措施。新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建立了以五级分类为基础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使我国贷款准备金制度开始与国际惯例接轨。但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必须解决新的问题,更好地抵御贷款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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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损失准备会计处理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监管关系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统一资本比率的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和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的主要措施之一。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做出了重大改革。新制度给予商业银行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更大的自主权,对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不同会计和税务处理将会影响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计量,从而影响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统一资本比率的监管。本文以模拟的方法来探讨不同处理方案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为中央银行资本充足比率监管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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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二、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一)农户贷款;(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