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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规定的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模式无法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而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存在大量的通过调解和撤诉结案的现象。高调解率和高撤诉率并非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与生俱来的独有现象,而是现有法律维权方式不力的无奈之举,在权利人无法证明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前提下,权利人最经济、快捷的获得赔偿的途径就是调解和撤诉,但同样,这对于侵权人来说也是最经济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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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雅戈尔集团提起的确认“DP”不侵权之诉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的使用属正当,故原告请求确认不侵犯被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理由成立,被告辩称原告侵权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是:“DP”虽为被告的注册商标,但由于“DP”系服装面料整理技术的通用缩写,故原告有权正当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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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定赔偿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直接规定因侵犯知识产权由侵权人给予被侵权人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赔偿的制度。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8条第二款、商标法第56条第二款均作出了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赔偿的规定。法定赔偿是由法律明文规定赔偿损失的数额或数额幅度。在商标法、著作权法修改之前,侵权赔偿是以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的实际数额来确定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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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兴趣混淆强调消费者在实际购买行为产生之初,由于侵权人的行为误导,对商品来源产生了混淆,即使在购买实际发生时,这一误认已经得到纠正,商标权人依然可以主张构成商标侵权。在网络商标侵权纠纷中,这一原则有扩大适用的趋势,破坏了商标法保护的法益平衡,阻碍了自由竞争。我国应引入初始兴趣混淆原则,在商标立法中明确混淆的定义,完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对该规则的适用进行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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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获利额这两种计算方式均存在一定的缺陷,致使在实践中常常由于无法确定损害赔偿额,出现虽判决权利人胜诉但其未获得任何赔偿的现象,甚至判决原告承担对于损害赔偿额举证不能的责任而败诉。可以说,定额赔偿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开辟出的“第三条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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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1,(6)
<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9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331号),其中第27条明确规定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两种具体计算标准和方法:第一种: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这里的"利润"一般以销售收入为基准,不仅应扣除生产、销售成果,还应扣除已经依法缴纳的全部税款(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由于侵权人的库存商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尚未构成对商标权利人市场利益的实质性损害,所以,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第二种:赔偿额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1.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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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的计算往往需要在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和专利产品销售量的减少之间建立起因果关系。美国谷物处理公司案确立的规则为:在认定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和专利产品销售量的减少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侵权人如果不侵权,采用非侵权方式和权利人进行竞争的情况。相比之下,我国一些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过于宽松,建议在司法实践中考虑非侵权替代技术是否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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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使用"行为是著作权作品网络传播中的突出问题,本文分析了P2P技术模式下普通网络用户信息共享行为的侵权性质,从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本质、著作权经济价值两方面阐述了对该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理由,并在法律战略角度提出了"间接收费"的立法思路和我国今后进行国际合作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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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萍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20-26
微博内容虽短小精炼,却并不因此否定其著作权的存在。微博著作权的法律确认和对微博著作权侵权责任之追究,成为微博经济发展需求下的微博著作权保护的主要内容。而如何确认微博著作权,如何依据微博著作权的侵权类型明确微博著作权侵权标准、完善微博著作权侵权证据制度、确定微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则是需要大家审慎思考的问题。同时,微博著作权法律保护,单靠侵权防范的法律规制是不够的,还得依赖于网络用户的道德水准与自律水平。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与高尚的网络道德相结合,才能最终实现微博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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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区域性工业的不断发展,环境共同侵权事件具有复合性与破坏性,并且呈现加重之趋势。侵害权益具有社会性,其不利影响范围广泛,所受损失十分大。此时,要求环境共同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是必要的。但是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与传统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之间存在差别,在本文中,笔者从二者之差别入手分析,从而揭示环境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理论特征,在平衡侵权人与受害人利益原则上,构建我国环境共同侵权责任体系,并努力完善我国环境共同侵权责任承担与分担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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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化进程中食品大规模侵权事件不仅给单个受害人带来财产或人身损害,还给侵权人所在行业带来影响,这种损害非一般赔偿责任能补偿,因此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当今社会,完善食品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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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7,(26)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上的电子商务活动在逐渐增多。我国的电子商务是互联网众多应用服务当中竞争能力比较强的应用服务。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网络购物,随着网络购物活动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的纠纷问题也随之而来。电子商务这个平台所担负的法律责任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近些年来,电子商务平台出现在被告席上,成为侵权人的案件越来越多,人们非常重视电子商务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过错认定。本文研究分析电子商务平台在知识产权侵权过程中的过错认定,并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