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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中公司的涵义
设立中公司一般是指在公司开始筹办后直至设立登记完毕以前存续的、尚无法人资格的、创建中的团体.也称为未完成的公司。设立中公司是公司成立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种特殊组织形态,是公司成立的一个过渡体。既然是一种过渡就存在一个时间上起始与终止问题,为了准确的研究设立中公司,需要对设立中公司定义从时间上给出准确的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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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设立中公司的涵义设立中公司一般是指在公司开始筹办后直至设立登记完毕以前存续的、尚无法人资格的、创建中的团体,也称为未完成的公司。设立中公司是公司成立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种特殊组织形态,是公司成立的一个过渡体。既然是一种过渡就存在一个时间上起始与终止问题,为了准确的研究设立中公司,需要对设立中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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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使夫妻各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更加明确,为债权人的债权安全提供了较为周全灵活的保障。本文从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和特征着手,较为深刻地分析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规定存在的缺陷以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试图提出一些解决此问题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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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的修改,允许设立"一人公司",自此,我国在立法上正式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但作为一种新制度其本身存在的很多法律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本文就一人公司的涵义、利弊以及如何完善其法律规制进行了浅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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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民通意见》规定,共同共有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股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股权涉及到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在夫妻一方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形下,是否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以来颇受争议,笔者将通过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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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民通意见》规定,共同共有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股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股权涉及到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在夫妻一方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形下,是否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以来颇受争议,笔者将通过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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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的修改,允许设立“一人公司”,自此,我国在立法上正式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但作为一种新制度其本身存在的很多法律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本文就一人公司的涵义、利弊以及如何完善其法律规制进行了浅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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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09,(11)
我国现行公司法借鉴国外公司立法的经验,对一人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财务制度等作了较为详细、严格的规定,从而使一人公司正式纳入了法律的规制之中,从理论上来讲是有进步性的,它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同时,严格其设立条件,防止了一人公司的滥设,为公司债权人提供了保障,但其某些规定的欠缺,使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处于潜在风险中,有必要进一步健全一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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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燕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9,(3)
夫妻共同股权是一种与夫妻人身及其他共同财产相分离的特殊财产权,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而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具有涉及面广、法律关系交错、利益体多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应坚持和贯彻《婚姻法》、《公司法》的各项原则,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既要考虑到妥善解决夫妻双方的财产纠纷,又要考虑到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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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6,(12)
<正>个体工商户为方便管理,灵活经营,往往会出现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店铺的现象。人们习惯于把这种店铺称为“夫妻店”。“夫妻店”从家庭的角度看,无论是二人共同经营还是分开经营并无多大关系,但从节税的角度来分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与分开经营却存在很大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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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司发起人的地位及责任 公司发起人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真过程中负责公司筹办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人。 公司发起人实际上即公司的筹建机关。分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是为了处理在发起人设立公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与成立后的公司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发起人作为设立公司的筹建机关,其存在的唯一合法目的就是成立某一股份有限公司。但由于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公司尚未形成,不能以公司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发起人只能以筹建机关(例如××公司筹备组”)的名义或者个人名义从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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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一种新型的公司形态,我国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中首次载入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一人公司具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创业、风险较小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股东之间缺乏相互制衡、一人设立多个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性质不明确、缺乏监管机制、公司财务不透明、财产混淆不清等问题,《公司法》虽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规定,但也存在着缺陷和弊端,需要从降低注册资本、加强监管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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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5,(46):240-241
善意取得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无权处分人把财产给予另外的第三人,并且在取得相应的财产时是无恶意的,并对这部分财产的取得进行了对价、登记或者交付行为,这样这部分财产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将归第三人所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动态交易安全的制度被称为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在平衡静态与动态安全的利益上是通过保护物的安全交易进行的,并且该制度更加注重保护动态安全,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牺牲静态安全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特殊主体的存在,而夫妻就是特殊的主体之一,在夫妻双方的财产上有两种: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在这样情况下就存在夫妻双方对外关系中的第三人,在夫妻双方财产的分配上,如果一方直接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没经过或者取得夫妻另一方同意,那么第三人在交易中是否还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这个问题在商品交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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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公司的定义,只是在各种条款中揭示了公司的一些本质特征,这些特征可以将公司的基本轮廓描述清楚,即: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济活动并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在旧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因此在公司设立时的至少要两人以上,而且规定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人数减少到法定下限就构成公司解散的原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