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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某2004年7月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企业营销工作,当时与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聘任书。在聘任书中,公司明确了小刘的职责、待遇、期限等。2005年3月,公司更换了总经理,新任经理以聘任书不是劳动合同,公司与刘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刘某不服,上诉至劳动仲裁委,仲裁委裁定,聘任书可视为劳动合同,企业解除与刘某劳动关系不妥。[评析]本案中涉及单位与刘某签订的聘任书是否算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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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 某电子公司销售员刘某,2002年11月19日被公司指派到本市的电子产品交易会上布展。刘某步行从单位去交易会的途中,由于赶路而违章穿行,结果被汽车撞伤。交通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要求公司认定工伤,公司以刘某负主要责任为由不予上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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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0年3月到B公司实习,并与B公司约定实习期至刘某毕业为止.2006年4月刘某与B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书",但是当刘某7月毕业时,B公司根据刘某在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和实习评估报告,决定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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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某公司程序员刘某与同事陈某等3人被公司派往外地工作,公司为他们提供了员工宿舍。2008年;月28日,刘某在宿舍休息时遭到同事陈某的暴力伤害,在被迫跳楼逃跑时摔伤,经鉴定为重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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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我们三人开了一家农副产品公司。自2007年以来,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不仅规模日渐扩大,效益也很好。刘某觉得有利可图遂要求入股,遭我们拒绝。但刘某并不罢休,于一周前带领一伙打手来到我们公司,先一番打砸,接着把我们押在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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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某2002年3月退出现役,被安排到某化工厂从事铲车工作。2006年3月,工厂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刘某与单位发生争议。单位按刘某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4年;刘某坚持将部队服役的3年也算作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共7年。2006年4月2日,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006年5月,仲裁庭经过调查核实,裁决刘某3年的军龄应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化工厂支付刘某7年的经济补偿金。[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企业职工的军龄应该不应该计算在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内。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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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某2008年7月大学毕业,被一家机械制造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公司为提高刘某的技术研发能力,将其送往某高校深造,并支付了培训费3万元。学成后刘某被公司任命为技术主管,负责新产品的研发。在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中,刘某不但显示出良好的研究能力,而且显露了他对产品的整体策划和市场推广方面的才能。2010年,由刘某负责研发的新产品推出后受到市场欢迎,为企业新增不少利润。2012年7月,刘某与公司的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与刘某续签4年合同,刘某不同意,并要求公司为他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公司提出,若刘某不续签合同,必须支付公司3万元培训费,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双方争执不下,刘某依法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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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刘某1998年5月复员后被安置到一家股份制纺织品有限公司做仓库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公司全日制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办理,合同终止日期为2003年6月。2001年7月,刘某因腰间盘突出发作住院接受治疗,公司考虑刘某在公司已经工作几年了,遂按相关规定给予刘某三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截止到2001年10月。但医疗期只过了一半,刘某感觉身体已经恢复,就出院返回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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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2009年2月,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聘任刘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3年,年薪40万元。刘某列席了会议,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了公司的任命和待遇。次日,刘某就收到了聘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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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刘某为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电工。2007年10月21日晚,刘某与邓某在办理交接班过程中,因刘某填写的一张交接班表不清洁而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打,刘某被邓某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伤。2008年8月,刘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刘某受伤发生在交接班过程中,可认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是,在交接班过程中因工作原因与同事发生分歧,双方应理性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不应该为此争执,更不该暴力相向,厮打行为并非履行工作职责,厮打中被刺伤也与工作无关。所以,刘某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刘某不服,于2012年3月向上一级人社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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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2005年8月,在施工过程中受伤,造成肋骨全部断裂.此时该建筑公司正在申请建筑行业质量体系认证,因此对刘某的工伤隐瞒未报.5个月后,刘某治愈出院,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认定,而公司认为刘某受伤已经超过一个月,再无义务申报.在再三请求公司申报未果的情况下,刘某经专业人士指点,自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了申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对该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不但否认刘某受伤属于工伤,并且拒绝提供相关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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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某夫妻二人是某木业公司职工,刘某担任生产班长,妻子赵某是公司会计。某日,刘某与生产厂长发生矛盾并打伤了他,生产厂长花费医疗费一千多元。单位出面协商赔偿一事,但刘某不同意支付生产厂长的医疗费。事后刘某夫妻提出了辞职。在结算工资时,公司以刘某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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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7日,刘某向Z市质监局提交了申诉举报材料,反映L公司生产的虾皮,外包装标识存在未标注相应等级等问题,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定的要求。2月6日,Z市质监局C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L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2月7日,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发函送达刘某。5月27日,C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函告了申请人。4月6日,刘某提起行政复议,认为C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申诉组织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构成行政不作为。5月30日,Z市质监局依法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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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钢带、钢管、金属材料、电器产品。2003年3月该公司因生产需要临时改建行车轨道,随后与自然人王某签订书面合同将该工程除土项目季包给王某.工程造价仅1万余元。王某便组织刘某等10位民工进行施工,并由王某对工人进行管理和支付报酬。刘某受王某的聘用参加了除土工作.2003年4月刘某在施工中不慎受伤,造成右手桡骨骨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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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11年6月,刘某受聘至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从事汽车脚垫加工工作。2012年5月16日在工作中受伤,停工留薪期满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刘某在2011年6月至本公司时,尚与另一家汽车配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直至2011年11月30日由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即公司主张2011年6月至11月其与刘某系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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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川省某水电建设公司承建了省内某中学学生公寓工程。在施工中,公司将工程模板支撑肢解转包给木工组长吴某,并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工人由吴某组织,若发生各种伤亡事故公司不作任何补偿。2003年2月23日下午,吴某聘用的工人刘某,在上班中不慎从木架上摔下受伤。当地人社局根据调查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认定某水电建设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某受伤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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