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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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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一般情况下,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团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对于这种保函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是货方和承运人都极为关心的一个问题.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违背了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因而这种保函在法律上无效,承运人因向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英美国家大都持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2.
承运人身份识别问题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一直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当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灭失时,货物索赔方必须首先确定谁将对此海上货物运输负责,亦即确定谁是承运人。此外,承运人识别不仅可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还往往同时因为程序上的原因更显得重要。通常,确定承运人最基本的原则是:履行运输义务的责任方即籽在动人。但是,定期租船合同下运输义务由船舶所有人和承运人分担,这样,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都有可能被视为承运人。理论上,提单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就如同船舶所有人签发,但是,在定期租船合同下,提单既可能代表船长签发又可代表承租人签发。而且,提单有持有者没有义务调查谁是承运人,而承运人身份从提单中也并不总是明确的,而且当提单中包含一个承运人身份条款时,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现在通行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中对“carrier”的定义并不明确,只能得出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都可能成为承运人的结论,而各国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的不同,导致各国司法实践的差异,都使承运人身份问题变得难以确定。本文旨在从承运人身份背景探索出发,以定期租船合同特点及功能、定期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记载内容及相关条款为主线,对定期租船合同下承运人身份识别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3.
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有物权证书的效用。  相似文献   

4.
孙朋 《商场现代化》2006,(9):217-218
交付货物请求权应为物权,法律就提单应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促进提单流通;记名提单应单独做出规定,承运人在没有签发提单下应履行通知债务人义务;承运人何时要求提单人承担责任应当区分权利行使情况,草案对连带责任的解除条款应予补充。  相似文献   

5.
提单托运人诉权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求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将货物托运装船,取得正本提单.提单转让后,提单受让人凭提单提货时如发现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根据提单在法律上的功能,此时,提单持有人有权向承运人索赔,但不少提单持有人出于种种原因,依据买卖合同向托运人(卖方)索赔,托运人赔付后,再转向承运人索赔,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对承运人究竟是否享有诉权?其依据是什么? 由于提单的可转让性,使得有关提单项下货物索赔诉权问题变得复杂.本文结合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托运人诉权的立法例及我国司法实践,对托运人诉权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确定我国托运人实体诉权.  相似文献   

6.
2012年4月,广州ABC贸易公司向香港AAA物流公司订舱,委托香港AAA物流公司承运一批货物从汕头到土耳其的伊斯坦布尔。在贸易公司支付了运费之后,香港AAA物流公司向托运人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正本提单。2012年5月,货物到达目的港,但是收货人迟迟没有提货。2012年  相似文献   

7.
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发展,国际货代公司开始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同时,它又寻找实际承运人来承运货物,自己作为托运人,由船东向自己签发船东提单。  相似文献   

8.
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收货人通常要求出口方提供清洁提单方才付款提货,在国际结算业务中,银行通常也只接受清洁提单。提单在早期使用时,集装箱运输还不是主流的外贸运输方式,货物通常以散、杂货方式提交给承运人,承运人检查无误,签发  相似文献   

9.
在海运合同中,在托运人通常不是收货人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向第三者收货人交付货物。而在FOB术语下进行的国际贸易,是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买方成为托运人。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FOB下的托运人(即买方)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则买方获得提单后不需要向议付行议付即可取得货款。这就产生了无单放货的风险。如何实现风险转移?职业论的逻辑或许可以成为一种全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0.
物流辞典     
田征 《环球供应链》2005,(9):119-119
提单(Bill of Lading) 主要是指海运提单,它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并保证至目的地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是货物的物权证明,是物流会司承运货物的收据,还是托运人和物流会司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据。  相似文献   

11.
俞涔 《对外经贸实务》2006,24(11):48-50
"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的承运人将其承运的货物交付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国际海运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2.
海运提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或将其承运的货物装船后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是物权凭证.  相似文献   

13.
善意的保函     
清洁提单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对货物表面状况未加批注的提单。按货物表面状况如实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义务,也是承运人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一般情况下,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也不能凭不清洁提单结汇,因此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批注会影响卖方结汇和提单转让。也正因为如此,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在大副巳将货物外表状况批注于收货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转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但托运人为了不影响向银行结汇货款,  相似文献   

14.
<正>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它是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将赁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据。提单对不同的人又有不同的作用:承运人利用提单保护本身的利益;托运人把提单视为货物已为承运人收讫的收据;提单持有人可凭提单  相似文献   

15.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本文对提单的风险作一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一、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一)倒签和预借提单。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  相似文献   

16.
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既是重要的航运单证,又是重要的贸易单证。提单是托运人按事先与承运人达成的货物运输协议,将货  相似文献   

17.
“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的承运人将其承运的货物交付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国际海运的基本原则。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造船技术的不断提高,集装箱的广泛应用和港口的装卸设备与集装箱运输的配  相似文献   

18.
运输单据是由承运人签发的,是货物已经装上运输工具,或者已经发运,或者已由承运人接受监管的证明.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和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单据的种类很多,有海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等多种.提单的填制非常重要,通常情况下,一字之差就会给当事人带来巨额损失.  相似文献   

19.
一、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产生背景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也称海运单,它是近年来一种新兴的海运单据,目前尚未纳入国际法范畴。海运单于1997年开始被大西洋之间部分运输采用,它是运输高速化的产物。由于现代船舶行驶速度提高,货物很快就可运到目的港,而进口商必须等到提单寄到才可提货,这样对于船公司和进口商均感不便,故仿照空运单据,产生了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它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来的货物而签发的收据。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记名收货人是唯一的收货人,承运人负责把货物交给该收货人,无需收回该项单据。使用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时,收货…  相似文献   

20.
<正>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支付货物的凭证。承运人为了标注货物的实际状况或者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常常将"重量不知"、托运人装箱计数等措辞批注于提单之上,表明承运人不知实情。这些"不知条款"使得提单的货物收据功能变得弱小,也改变了承运人、托运人以及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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