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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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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短讯     
根据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标准.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去年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号公告。制定了新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规定要求,所有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  相似文献   

2.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我国原产地证书即将启用新格式。原产地证书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又称一般原产地证书。它主要作为进口国海关实行差别关税、实施进口税率和进口配额等不同国别政策的依据,是由国家质检总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如果信用证或合同对签证机构未作具体规定,一般由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相似文献   

3.
自今年1月1日起.《中国-巴基斯坦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正式实施。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该项下的《中巴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以使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早期收获”协议项下的产品享受巴基斯坦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  相似文献   

4.
当前海关与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执法协作中存在的衔接不紧、标准和程序不一致等实际问题,检验检疫部门发送电子通关单时间点(检验前或检验后)的不同,导致了海关在关检合作模式上也存在着“先检验,后查验”等数种不同的模式。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突破现行法规制度的制约,研究建立新型口岸检验查验机制,实施联合查验机制,制订“一单双报,联合查验,互通互认,协商处理”的关检共同查验操作流程。  相似文献   

5.
《新智慧》2005,(12):70-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因此,国謇税务总局有权会同财政部就增值税出口退税事项做出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也不抵触.是合法、有效的。  相似文献   

6.
《新智慧》2005,(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有权会同财政部就增值税出口退税事项做出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也不抵触,是合法、有效的。(2005年7月25日印发)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进出口货物时,应向海关办理什么手续? 一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报关人”),都必须在货物进、出口的时候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以便海关依据这些单据证件,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减免事宜,编制海关统计.  相似文献   

8.
截至2006年,我国已经加入了四项区域性优惠贸易安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全面启动外,检验检疫机构目前已经开始签发三种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它们分别是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和《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由于这些优惠贸易安排的缔约成员方各不相同。使用的证书格式也各不相同。因而在证书填制上也有一些区别。  相似文献   

9.
《新智慧》2005,(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第三条物流中心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第四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一)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第二章物流中心的设立第五...  相似文献   

10.
《新智慧》2005,(12):71-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1.
1.新《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非生产性机构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该政策调整是因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明确,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利润分配的,同样应当视同销售。  相似文献   

12.
2012年8月1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推行后,现行《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和《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办法》和《操作规程》)的局限性日益凸显,本文在分析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3.
商贸国际化是中国现阶段发展的重要趋势,跨境零售商品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是国内快件通关海关检验程序松散,境内消费者追偿成本高,司法执行效率低,侵害消费者利益事件时有发生。国务院各部门联合制订的消费者对跨境消费零售商品自负其责的通知,显然有不妥之处。鼓励跨境零售商品保税通关模式代替快件通关模式是严把境内商品质量安全关的重要途径,能够最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随着企业的蓬勃发展,面向全国的营销网络越来越庞大,企业纷纷在异地建立销售分公司或办事处开展商务活动,形成了“总机构——异地分支机构——客户”的经营模式。总分支机构在缴纳增值税时,一般有以下三种纳税模式。第一种模式:总机构将货物移送至异地分支机构时,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账务上仅作移库处理。异地分支机构收到总机构货物后入库,登录库存明细账,会计人员不作其他任何总账处理。为了经营上的方便,异地分支机构未进行税务登记,每月从总机构领取空白发票,向客户发货的同时直接以总机构的名义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收取货款,月末将发票和货款邮汇给总机构,由总机构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在上述业务处理中,总机构违背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即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总机构应当在移送货物时缴纳增值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受货机构只要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收取货款这两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因此,上述异地分支机构的做法也是违法的。第二种模式:总机...  相似文献   

15.
政策     
《全国商情》2013,(19):8
1电商零售出口将试点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商务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通知》转发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支持政策,并提出6项具体措施解决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要求自2013年10月1日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自10月1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  相似文献   

16.
2013年11月22日下午,由我校与上海科学社会主义学会联合召开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讨会在我校徐汇校区隆重举行,来自华东师范大学、上海社科院、南京政治学院、东华大学等高校和《解放日报》《文汇报》《探索与争鸣》《社会科学》和《思想理论教育》等知名媒体机构的30余位专家学者与会。上海商学院陈志强教授和华东师范大学郝宇青教授分别主持会议,上海科学社会主义学会会长夏军出席会议并致辞。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教授孙力、《解放日报》党委副书记周智强、上海社  相似文献   

17.
美国法院对《对外贸易区法》和《商标法》中管辖权的解释包括:货物进入对外贸易区这一事实本身即构成在商业中未经授权使用商标,从而被认定侵权成立。美国通过制定《优化知识产权资源与组织法》和《保护美国创新法》等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对外贸易区货物知识产权执法的态度和实施细则,中国应在完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对相关规则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18.
根据《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将以下行为视同销售: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  相似文献   

19.
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新规定》为广大外贸企业带来了很多便利。一方面,实现了与《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接轨。把植物检疫措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明显减少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关纠纷和被动,从根本上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健康顺利发展;  相似文献   

20.
王素荣 《新智慧》2002,(3):30-31
自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不论是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制度》,都是没有将视同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内容单独加以规范。在实务中,视同销售货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心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异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3)产品或外购货物对外用于投资,损赠,分配股利;(4)产品对内用于在建工程或职工福利。本只讨论分析后两种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外购货物对内用于在建工程或职工福利,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而属于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当期销售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已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应将其按成本的17%或135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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