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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垄断行为,在部分行业,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成为了一种潜在的"行规"。近年来,国家发改委重拳出击价格垄断行为,开出了我国反垄断史上的最大罚单,给市场予极大震撼,社会对反价格垄断执法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本文从几起典型案例入手,通过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及其法律监管加以分析,进一步深化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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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9)
横向价格垄断协议被普遍认为是对竞争最具排除、限制作用的垄断行为。本文以海南加气砖价格垄断案为例,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在一般情况下具有的特点,探讨了固定成本价是否违法、如何判断垄断协议的实施、产能过剩是否适用豁免等三个法律适用问题,从提高识别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能力、加大打击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力度两个方面提出了执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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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为牟取超额利润,以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共同商定商品或服务价格,从而限制市场竞争的一种垄断联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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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2)
正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固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执法实践也主要集中于规制纵向价格限制,比如2013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公布的白酒价格垄断案、乳粉价格垄断案。然而,至今仍未对纵向非价格限制划出一条法律红线,只是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作为兜底条款。事实上,从已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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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3,(11):25-26
今年以来,我们先后调查处理了茅台五粮液案和部分乳粉企业价格垄断案,这两起案件都属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引起了社会各方面对于纵向垄断协议执法的关注。特别是,关于认定纵向垄断协议违法采取的原则、具体的执法态度以及能否适用宽大政策等,社会上一直有相关的讨论。我们结合几年来的执法实践,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了以下三点研究意见。一、关于认定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违法的原则(一)研究的基础——立足本土和现实关于认定纵向垄断协议违法原则的讨论多以世界上其他国家为参照,首先将问题置入合理分析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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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江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4):44-46
在美国的反垄断法中,纵向垄断协议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纵向固定价格协议,又称转售价格维持协议(RPM),即生产商或供应商要求独立经销商能够以前者规定的价格进行转售。第二类通常被称为纵向非价格限制,包括纵向划分市场、纵向客户限制、禁止某个经销商销售某种型号、禁止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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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反垄断法施行5年来的执法现状,本文梳理了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显著成效和执法经验。为了有助于相关制度的完善,更好地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针对反价格垄断的授权执法、销售额的界定、"交易相对人"的责任承担、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适用原则、价格垄断行为与宽恕制度和承诺制度的关系、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据支持、反垄断执法体制与机制的完善以及反垄断行政执法环境优化等问题,本文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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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内部和相关产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通过达成垄断协议,凭借联合限制产销数量、串通商品或服务价格等手段来牟取暴利的行为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2008年8月,我国《反垄断法》正式施行,明令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这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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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1)
正2013年,国家发改委查处了白酒、乳粉两批纵向价格垄断案件,处罚金额分别达4.49亿元和6.68亿元,为明确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适用奠定了基础,对规范我国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了重要影响。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市场竞争不够充分,经营者竞争意识较为薄弱,纵向价格垄断普遍存在,应立足我国竞争基础,依法实施《反垄断法》规定,推动经营者合规,促进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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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竞争执法局反垄断执法处 《工商行政管理》2009,(19):24-26
26.为什么要分别制定两个《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程序性规章?国务院新“三定”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以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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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给潜在竞争者增加了市场进入的障碍,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给市场正常经营带来了负面影响。当前中国市场运行中出现了很多纵向价格垄断问题,影响了市场运行秩序的公平性,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通过分析当前中国完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总体路径,要求不断完善相关法律,细化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反竞争效果的认定、抗辩、救济,明确执法考量等因素,提高在市场执行中的灵活性,细化罚款计算基础,为此要求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体系,对相关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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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转售价格限制是反垄断重点关注的纵向垄断协议,为了保证执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中国需要尽快制定配套法规,对法律适用原则、适用范围、禁止重点、违法要件、举证责任配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反垄断执法应该逐步采用合理推定原则,执法机关获取的关键证据应为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而非协议本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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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司法部在反垄断执法中率先引入宽大政策。现在,宽大政策已经成为各国反垄断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一些基本问题,如宽大政策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宽大政策是否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首先对纵向垄断协议做了简要介绍,然后从理论、国外立法、国内规定三个方面,对宽大政策在纵向垄断协议领域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宽大政策在理论上可以适用于所有合谋性垄断行为,在实践中纵向垄断协议是否适用宽大政策,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态度。从我国《反垄断法》的法条规定看,纵向垄断协议可以适用宽大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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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欧美反纵向垄断协议的实践看,其执法表现出四个特点:与非价格垄断相比,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受到了更为严厉的处置;合理推定原则适用范围扩大成为一种趋势;执法理念演变反映了经济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反纵向垄断协议执法逐渐趋向于个案的经济分析。基于欧美的执法经验,完善中国反纵向垄断协议执法需要逐步明确合理推定原则,加强纵向垄断协议方面的补充立法,结合经济学理论的最新进展开展个案的经济分析,还应加强非价格纵向垄断协议方面的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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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垄断是与纵向垄断对应的概念。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通常被简称为纵向垄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通常被简称为横向垄断,又称水平联合、卡特尔。无论美国、欧盟还是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都对横向垄断持"零容忍"态度,适用最严厉的执法标准。一、横向垄断的构成要件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明确禁止5类横向垄断行为:(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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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成立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委员会有三个执法机构:商务部、工商总局、发改委。商务部下设反垄断局,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地,发改委设置了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工商总局设置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按照分工,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国家工商总局则负责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除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20.
纵向价格限制对竞争的限制作用和促进作用决定了其理论的争议性。在国际上,美国和欧盟对纵向价格限制的规制也呈现出完全不同的规制模式。本文在对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进行分析后,认为我国应使用更符合我国经济现状的规制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