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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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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计师》201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 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相似文献   

2.
《会计师》2013,(9X):81-81
<正>财综[2013]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  相似文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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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2013,(11):25-26
“营改增”后,提供广告服务的纳税人如何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第二条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相似文献   

4.
《财会学习》2012,(10):9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  相似文献   

5.
《会计师》2016,(11)
<正>财税[201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娱乐服务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相似文献   

6.
《会计师》2013,(18)
<正>财综[2013]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  相似文献   

7.
《中国工会财会》2015,(3):44-45
境内提供广告服务是否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视情况而定问: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相似文献   

8.
《税收征纳》2012,(11):43-43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财政监督》2013,(10):78-79
1、《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13年8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以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相似文献   

10.
《税收征纳》2013,(12):43-44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随着"营改增"工作的不断推进,广告业已被列入"营改增"范围,与之相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但与娱乐业相关的文化事业费将由地税局征收,因此文化事业建设费逐渐步入了国地税"二元"征收时代。广告业和娱乐业虽同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对象,但实践中广告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征却受诸多法律规范的限制,形成了广告行业独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征方式。"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广告业计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传统方式产生了影响。  相似文献   

12.
《税收征纳》2013,(9):44-4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义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13.
《财会学习》2013,(8):9-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14.
《会计师》2014,(1)
<正>财综[2013]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15.
税务     
《财会学习》2013,(7):36-37
营改增范围请问我公司营业执照上写的经营范围是非证券类投资管理和创业投资业务,请问属于营改增范围吗?有什么具体规定吗?(北京市王文)★在线专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  相似文献   

16.
2012年9月1日,北京市"营改增"试点正式启动,预计将有13万左右的纳税人"入围"。增值税是中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营改增是中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一步。北京市作为第二个营改增试点城市,其营改增试点的重要性不亚于上海市营改增试点,其独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测试征收管理变化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增值税征收)以及地方税务局(负责营业税征收)的影响。鉴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未分别设立,上海市营改增试点无法检测出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纳税人从营业税改征  相似文献   

17.
《会计师》2016,(3)
伴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成功试点,2014年财税43号通知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本文对电信业"营改增"相关政策进行深入的解读,明确营改增纳税人范围、应税服务范围、税率、税收优惠以及申报征收方式和方法等,以期能为营改增过程中实务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保障电信业营改增平稳有序开展。  相似文献   

18.
《会计师》2014,(1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12日联合下发《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也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物流行业范畴的服务已基本实现征收增值税。本文主要以玉柴物流为例,就物流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与管理方法进行介绍,为物流企业纳税人规范税务管理、合理纳税、降低税务风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9.
冉进俊 《会计师》2014,(7X):46-4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12日联合下发《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也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物流行业范畴的服务已基本实现征收增值税。本文主要以玉柴物流为例,就物流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与管理方法进行介绍,为物流企业纳税人规范税务管理、合理纳税、降低税务风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0.
《税收征纳》2013,(3):42-42
(2012年12月4日财税[2012]86号)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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