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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静陈梦琪郭笑辰王再超许钊洛钟倩李国民 《金融经济(湖南)》2018,(4):132-133
我国应立足于普通投资者的净资产水平和投资能力,设置合理的年投资总金额以及对单个投资项目的最高投资金额。同时,面对现行融资准入制度瓶颈,除了调整法律法规,还需要规范融资方的信息披露要求。想要解决我国众筹平台目前普遍存在的量多质低的问题,必须在发放经营许可之前,在审核上对平台质量严格把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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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据云南初创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骥透露,云南首家股权众筹平台最快将于2015年1月上线,并面向公众和创业者免费开放。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及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让一直游离于法律边缘的股权众筹趋于阳光化。致力于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云南这次并没有落在后面,云南省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的批复,赋予了云南初创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信息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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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在中国的合法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中国迅速崛起,它打破融资渠道限制、降低时间成本,具有传统融资方式难以比拟的优势,有效解决了小微企业及初创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这种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冲击着现有金融法制,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不适应性,亟需使其合法化并纳入监管。我们需要顺应时代潮流,结合现实状况,准确界定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特征以及证券的范围,并借鉴域外小额豁免的经验,重新定义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之“特定对象”的概念。与此同时,妥善地协调融资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对股权众筹的监管作出相应的制度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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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普及和高速发展,为股权众筹这一满足小微企业融资和大众投资的新型融资模式创造了良好的机遇。然而金融创新必然伴随着对金融安全的考量。在厘清公募股权众筹的主体法律关系基础上通过分析公募股权众筹主体法律风险,结合立法和司法层面的监管现状和域外监管成熟经验,立足于新《证券法》的实施从明确融资人的权利义务、监管股权众筹平台和保护投资人权益的角度对构建我国公募股权众筹的监管体系提出完善建议,以拓宽普惠金融的广度与深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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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12)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模式,在为草根创业者提供融资机遇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同在,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不可忽视金融高效与金融安全之间的平衡。结合众筹业近年来在我国发展的现实,通过对股权众筹的内涵和主体架构的诠释来厘清股权众筹的法律关系,同时参照和借鉴国外关于股权众筹的立法创新经验,并结合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实践以及股权众筹的现行法律规制,基于股权众筹的证券属性,以风险防范的角度从适度信息披露、征信制度、第三方资金托管、信息审核等方面来阐述我国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发展的规范化进程,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并提出适合于我国众筹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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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金融》2016,(5)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与金融"联姻"的产物,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带来了福音,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因为股权众筹平台既承担了项目审核、发布及交易管理的工作,又承担了登记结算的职能,尚未建立专门的、具有公信力的股权登记托管平台,缺乏对融资企业的培训及辅导,使股权众筹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融资者也难以借助平台得到成长与发展。我国很多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具备开展上述业务的基础条件和资源优势,可以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与股权众筹互联互通,由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众筹的登记结算、股权托管、上线审核、企业辅导等业务,使股权众筹平台回归到纯粹的互联网金融中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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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首先概述了股权众筹的发展历程,分析了股权众筹发展过程中存在监管落后致使行业发展混乱、存在法律障碍、平台定位不清致使主体权利义务不明、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问题,之后根据美国股权众筹的监管情况提出了对我国的经验借鉴,最后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一是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适当的修改或解释,二是加强股权众筹平台管理,三是建立投资者资金银行存管机制,四是明确股权众筹信息披露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