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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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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工商部门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越来越大,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实际效果仍不够理想,目前对抽逃出资案件的查处具有相当的难度。一、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与特征根据《公司法》第209条的规定,抽逃出资行为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依法成立后,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手段抽逃其出资,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其基本特征为:(一)行为主体是已实际出资的公司发起人或公司股东。没有出资的或虚假出资的人不构成该违法行为的主体。虚报但实…  相似文献   

2.
非货币出资是指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以货币以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出资。在公司登记实践中,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体情况也错综复杂。而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规定却仅只言片语,十分简单。对此,公司登记机关如何从公司立法的原则精神出发,严格、合理地规制股东的非货币出资行为,把好企业登记关,是一个值得研讨的问题。我认为,如果撇开五花八门的表象,对非货币出资的登记规制关键是要理清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哪一类财产或财产权利可据以出资?二是这类据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还应当具备什么样…  相似文献   

3.
四、关于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 新《公司法》这样规定,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 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相似文献   

4.
本文所谈的资金违法案件主要是指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三种违法行为,简称“二虚一逃”。“二虚一逃”行为的认定有其共同点,也有交叉点和不同点,在具体把握上有一定的困难。笔者根据自己的实践和认识,拟从三个方面对此类案件的查处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违反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几种出资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公司法》第23、25、7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  相似文献   

6.
陈维 《上海企业》2009,(10):71-72
我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相似文献   

7.
新公司法第27条改变了我国旧公司法列举方式的出资制度,规定了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这是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改革。本文比较分析了新旧公司法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解构了新公司法在出资制度上建立的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需进一步完善与出资制度相配套的其它制度。  相似文献   

8.
肖舒文 《河北企业》2023,(11):155-157
我国的公司担保制度在《公司法》《合同法》以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认定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也应视具体情形具体分析认定,应结合公司法体系以及相关条款的立法目的来平衡各方商事主体的利益,不能想当然根据《民法典》或《公司法》某一条款就认定为有效抑或是无效。以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王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为例,阐述目标公司为自身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该担保协议的效力问题,通过对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所争论的重点问题,根据法庭审判结论深入分析,围绕特殊情况下公司担保的效力性问题、在此担保协议下公司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股东是否借以担保的名义实施抽逃出资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等进行分析,浅谈对最高法就本案裁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的保留看法。  相似文献   

9.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与抽回出资是不同的概念。抽回出资是明示行为,实际上是股东退股,发起人或股东抽回出资后,即失去了相应的股份份额,它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也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后,依据法定程  相似文献   

10.
新的《公司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与企业经营者、与我们的经济生活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现将新法中最为重要的修改做一说明。一、公司设立的限制被放宽与经营者以及希望自己成立公司的人关系最大的一个修改是:新公司法放宽了公司设立的限制,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10万元降至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扩大了股东的出资方式。除了用货币出资,股东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降低了货币出资的比例。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  相似文献   

11.
公司法的基本精神是以法律形式塑造公司法律人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公司法》将原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删去。体现了立法的进步。笔者认为,原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不但与第一款规定的所有股东出资后仅享有股权的精神相冲突,而且与第二款规定的公司享有对所有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原则也相矛盾。  相似文献   

12.
浅析债权出资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公司法》出台后,除明确列举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四种可以出资的财产外,还规定可评估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也可以作价出资。从各国商法和公司法律制度来看,非货币出资一般应具备四个要件,即确定性、现存的价值物、评价的可能性、独立转让性。尽管部分学者认为债权符合以上特点,且为国外立法所证实,但债权在以上四个方面确实与其他非货币财产存在差异。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和社会诚信环境下,完全允许以债权出资具有较大的风险。胡振华的《浅析债权出资的几个问题》一文,提出了制定我国债权出资登记办法的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13.
针对当前《公司法》执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股东资格的认定、抽逃出资的认定、公司与高管连带责任、第三人垫资的法律责任等法律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司法解释三》虽不像法律条文一样可以直接作为工商部门的执法依据,但都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4.
谢太明 《民营科技》2007,(10):20-22
针对新《公司法》施行一年多,在实务中反映出来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转移问题及增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这一重要资产形式可作为公司资本。现行《公司法》对可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并无限制,赋予了股东最为广泛的选择权。知识产权出资可以是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让,也可以是使用权的许可。  相似文献   

16.
曾寅 《企业经济》2007,(3):178-180
本文从分析出资瑕疵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民事责任的基础法律关系入手,认为公司章程存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对向契约”关系,但在新《公司法》里,“对向契约”被资本充实责任制所掩盖,资本充实责任的制度功能被误用。本文围绕两者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责任对象、责任范围等分别作了阐述,以揭示“对向契约”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的各自不同功用。  相似文献   

17.
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充实的前提条件,其不仅是一个单纯的资本充实行为,还表现为一整套有序相连的出资制度,包括出资形式、最低资本额、资本缴纳三个方面的内容。由于新《公司法》扩大了出资形式的范围,使实践中对出资形式的适格性判断变得尤为重要,其事关公司日后能否正常运转,更关系到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因此对股东出资形式的适格性问题进行以下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8.
一、分期缴付资本制下的会计处理 在新的公司法中采用了有期限的分期缴付资本制。其主要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降低了公司法定最低资本的要求标准,即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500万元:第二,允许股东首次缴付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其余的部分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第三,关于出资形式,新公司法一方面丰富了可作为出资的资产形态。将1993年公司法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改为“知识产权”.并增加“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为其他有价财产的出资如采矿权、股票、特许经营权等预留了法律的空间。  相似文献   

19.
股东出资不仅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十分重要的问题而且在公司实务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的表述,第27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形式和旧<公司法>相比较而言已经做出了重大的修改.但是关于人力资本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形式新<公司法>仍然持否定态度.本文通过对人力资本的分析以及对比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提出人力资本可以成为股东的出资形式,而劳务出资不能成为出资的形式.以及如何确定适格的人力资本作为出资形式以满足经济、技术与社会高速发展下的公司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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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的人力资本会计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5年3月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推出了《浦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一年之后,《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和《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入股认定试行办法》在新《公司法》实施后不久出台。上述人力资本出资办法的出台对智力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无疑具有及重大而积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人力资本出资的会计处理的分析,基于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提出自己的观点,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同仁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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