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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存在适用界限模糊的缺陷,特别是对处于垄断地位的大型国有企业所做的限制竞争行为,其法律性质难以确定。针对不同原因产生的五类垄断形式,建议反垄断法在制裁垄断行为时充分考虑企业限制竞争的原因及背景,确定具有合法垄断地位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合法外延,制定不同种类垄断形式下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评判标准,从而对反垄断法适用界限予以更为具体、明确的划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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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除外条款,是反垄断法的重要条款之一。除外条款是指反垄断法对某些特定领域、特定事项或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予以豁免的条款。王保树教授在《经济法原理》中提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有这样一些要件: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应限制或应禁止的行为;该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法律直接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应遵循的原则要确立适用除外制度,首先应明确它应遵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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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宏观经济分析》2006,(5):11-13
《反垄断法》将不包含行政垄断
据了解,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主旨修改。主要内容是:一、此次立法主旨。力图使《反垄断法》目标单一,以集中于反经济垄断。二、删除反行政垄断专章。国务院法制办拟定删除《反垄断法》草案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即通常所谓的“反行政垄断”一章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修改后的有关内容,仅在总则中保留一条宣示性规定:“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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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共企业部门发展与改革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引入竞争,打破垄断的过程。开放市场,多元投资与政企分开是反垄断的动力,价格管制是反垄断的保证。上海公共企业部门反垄断政策应禁止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但不禁止垄断状态本身。上海应建立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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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反垄断法,全称为"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简称为"禁止垄断法"。它是1947年制定并颁布的。日本反垄断法在日本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核心的位置,被称作"经济宪章"。该法经过多次修订,现共有10章,114条。日本反垄断法内容十分丰富,可以说,这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的反垄断法。1.立法目的与调整对象日本反垄断法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了该法所有的立法目的。这一条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通过禁止私人垄断、不正当的限制交易与不公正的交易方法,防止事业支配力的过度集中,排除以结合、协定等方法,对生产、销售、价格与技术等的不当限制以及其他一切对事业活动的不当约束……",实际上这是说明了该法的三大调整对象,即禁止私人垄断、不正当的交易限制与不公正的交易方法。这也被称为"三大支柱"。二是"促进公正而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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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十四年反复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出台,正值中国全面融入全球经济。在充分开放的市场环境中,垄断行为不但破坏竞争秩序,更对消费环境造成伤害。在《反垄断法》中,垄断行为被界定为两种隋况:一种是经营垄断,一种行政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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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垄断协议行为对市场竞争机制具有严重侵害性,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垄断协议普遍被规定为一种比较严重的犯罪。我国现行的刑法还没有对垄断协议行为规定为犯罪,在我国《反垄断法(草案)》中,垄断协议行为已被列为需要严格法律规制的行为,包括予以刑法规制。深入研究垄断协议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和各种适用情况,会促进对垄断协议刑事立法的成熟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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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从来都是利益博弈的过程和结果,反垄断法亦不例外。经历了十几年的起草、审议,反垄断法终于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中国的法治进程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而言,这不能不算是一个进步。然而,法律的实施并不一定能实现预期的法律效果。反垄断法对于国有垄断行业和外资企业的规制效果,就值得大家拭目以待。如何依法平等地规制国有垄断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如何树立反垄断法的权威,如何更好地建立市场经济原则……这些问题都在考验着这部法律和它的执法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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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跨国垄断行为日益突出各国纷纷在其域外适用本国反垄断法。有关国家和组织积极寻求双边和多边交流与合作,以缓解和消除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我国应顺应这一趋势,尽快构建我国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同其他国家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反垄断法的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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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大宪章”。目前,已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反垄断立法的目的具有宣示性和导向性,为所有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提供价值基础。反垄断法究竟以维护经济公平竞争秩序还是保护消费者叔益为首要的立法目的仍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效的公平竞争秩序;但是,相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终极目的,这种目的只是工具性的,必须符合终极目的的要求。正如日本学者认为,公正自由之竞争固然为独占禁止法之直接目的,不过这一直接目的又是独占禁止法终极目的之达成(消费者利益之确保)的“手段的目的”。“在具体的反垄断法实践中,反垄断案件往往要涉及大量的经济分析.其完整性和精密性的要求超过了其他案件。因此,如果没有相关竞争和垄断的理论基础而想完全彻底的懂得这门法律是不可能的。”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多包括消费者福利,我国的《反垄断法》也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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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学界对于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研究和关注偏少,《反垄断法》出台在即,本文从分析垄断行为的类型及其危害性着手,并结合《反垄断法(草案)》相关条款的规定,剖析了我国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缺陷,进而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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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映红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2,(3):17-18
当前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力的行为十分严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规范这一行为的有效法律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本文就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提出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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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权威调查报告显示,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垄断状况已非常突出,跨国公司垄断行为的发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结构性前提。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缺失,国际超级垄断者在中国市场的垄断行为没有相应的力量加以有效制衡,跨国公司垄断巨头在我国市场的垄断程度逐步升级,不仅垄断市场,还一定程度的垄断了流通渠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