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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营改增”扩大试点范围以来,总体上效果明显,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绝大多数涉税企业税负下降。但仍有部分企业因“营改增”而增加税负。其中,物流辅助业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税率由原来的3%或5%增加到现在的6%,以及运营过程中无法从支出中获得足够的进项税额以抵扣发生的销项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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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营改增”后,有些企业由于原有的有形动产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税率提高、人工成本不准抵扣等原因可能使很多“营改增”企业初期税负明显增加。本文结合企业发展需要和资产更新改造,就企业处置原有的有形动产的纳税筹划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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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7,(2)
<正>2016年5月1日,国内最后几个行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同时开始了"营改增",建筑业的税率为11%,由于疏浚行业"营改增"后,原有的疏浚工程船舶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相比营业税,"营改增"后疏浚企业的税负有增无减,那么,能否保持原有的税负水平甚至下降呢?笔者就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税负分析营改增前,疏浚行业营业税率为3%,营改增后疏浚行业的增值税率为11%,下面举例说明税负的变化。甲公司是一家疏浚企业,拥有一艘挖泥船,船舶原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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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6)
2015年,政府将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试点工作提上议程。据相关报道了解到,房地产的增值税税率应该是11%左右。总体上讲,"营改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税负,同时有利于调整企业结构。但同时也要注意"营改增"可能带来的相关问题,如:税率选择不当增加了企业税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滥用等。因此,房地产行业要辩证的看待"营改增"的执行,拟好相关措施来应对相关不利因素,以推动房地产"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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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能够对服务企业的税负产生双重效应,在部分试点企业中,企业税负出现不减反增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的中间投入比率过低、适用增值税的税率过高、改革试点的范围有限、固定资产的更新周期长、增值税发票难以获得等等。本文将对"营改增"税负不增反减现象的成因以及应对措施进行分析,以更好的消除企业对"营改增"改革后税负变化的疑惑,并且进一步完善"营改增"税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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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之友》2017,(15)
我国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政策。建筑业作为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营改增"后将面临较为复杂的情况。税改后建筑业的税率、计税方式、财税管理等方面都出现了重大改变,其税负变化和经营模式面临新的挑战。因此,文章基于建筑业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采用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样本企业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为基础,具体分析"营改增"前后样本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得出"营改增"会导致建筑企业税负提高的结论。最后在结合税收政策提出建议的同时,将"互联网"与"营改增"相结合,从建筑企业内部管理方面提出税收管理建议,为税改后建筑企业的内部改革提供了新的观点,对实现建筑业"营改增"的良好过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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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有利于实现第二产业货物和劳务税的统一。笔者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三种合同定价方式及其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含义,将建筑业"营改增"前的实际税负和最终税负,测算了建筑业"营改增"后适用当前不同增值税税率情况下的建筑业税负,通过对改革前后税负的比较,从而得出建筑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为13%比较合适,未来则应过渡到适用17%的标准税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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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使建筑施工企业可能面临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问题,从而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流转税税负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就此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成因,并提出相应对策,旨在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能力,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垫定坚实的税收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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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政策措施,使建筑企业可能面临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问题,从而对建筑企业的流转税税负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从人工费用的进项抵扣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比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旨在提高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能力,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的税收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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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回顾了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变化,通过比较营业税和增值税在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方面的不同,从财务核算角度测算营改增的税率设计,以平衡企业税负。然后分析建筑业在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对房地产行业税负的影响,认为营改增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趋向完整,有利于房地产业税负下降,并期待房地产业能够借此契机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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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回顾了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变化,通过比较营业税和增值税在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方面的不同,从财务核算角度测算营改增的税率设计,以平衡企业税负。然后分析建筑业在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对房地产行业税负的影响,认为营改增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趋向完整,有利于房地产业税负下降,并期待房地产业能够借此契机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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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显宏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8,(9)
本文以建筑业营改增为背景,认为营改增降低了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并指出其税负降低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增值税销项税与进项税实现时间不匹配。建筑业普遍存在的垫资施工行为导致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推迟,从而使得进项税产生时间早于销项税,造成了增值税税负的降低;二是购买货物与提供服务之间增值税税率不一致,导致建筑业用自有资金"购买"进项税,从而降低税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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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轮营改增政策出台之前,建筑企业对税负问题普遍存在以下四方面的担忧:一是担心老建筑项目进项税额不足,营改增后税率由3%提高到11%会使企业税负骤然上升;二是建筑企业人工成本比重较大,可能导致企业税负大幅上升;三是砂土石料等原材料在采购过程中较难取得专用发票,或只能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导致企业税负上升;四是担心建筑合同的甲方采用甲供工程模式(即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导致建筑企业进项税额进一步减少引发企业税负上升。针对以上问题,中国建筑协会多次上书国务院,要求给予特殊政策以解决实际问题。从此次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两文件可以看出,本轮改革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了“简易征收”与“差额计税”等各种方式,保障了建筑企业税负只减不增,实现平稳过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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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营改增试点范围不断扩大,现行范围是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7项现代化服务业。营改增后,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因此,如何选择货物、劳务等的上游供应方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基于营改增企业净现金流出量视角,具体测算了营改增企业净现金流出量无差别时的不同供应方的报价系数,供营改增企业选择上游供应方时参考。 相似文献